银行信贷业务“营改增”不同计税方法的影响与政策建议

——基于某银行的案例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震,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1;禹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086

原文出处:
国际税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4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6126(2014)06-0022-06

       一、样本企业的业务结构和行业占比分析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2年报,截至2012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47家,从业人员336.2万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133.6万亿元,负债总额125.0万亿元。大型商业银行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份额为44.9%。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利润1.51万亿元,资产利润率为1.2%,其中商业银行实现税后利润1.24万亿元。从利润来源看,64.9%为利息净收入,信贷业务是银行最主要的业务收入类型。

       (一)样本企业的行业占比分析

       案例分析的样本企业为我国5家大型商业银行之一,业务类型完整。根据该银行公布的2012年财务报告,截至2012年该银行资产总规模为17.54万亿元,占我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例为13.12%;该银行负债总规模为16.41万亿元,占我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负债的比例为13.12%;该银行的利息净收入0.42万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利息净收入的比例为39.25%。从占比看,样本企业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利用其财务数据,对其进行解剖式的分析,可以得出不同计税方法对银行信贷业务改征增值税的影响结果。

       (二)样本企业的业务类型及资金往来客户分析

       1.样本企业年报披露的业务类型

       根据年报,该银行的业务分为4大类30种:

       (1)公司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对公存款业务、中小企业业务、机构金融业务、结算与现金管理、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投资银行、资产托管、养老金和贵金属业务等。

       (2)个人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储蓄存款、个人贷款(包括个人家居消费贷款、个人文化消费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私人银行业务(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顾问咨询、私人增值、跨境金融等,管理客户2.6万人,管理资产约0.47万亿元)、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信用卡透支金额0.24万亿元,借记卡业务年消费金额2.83万亿元)。

       (3)资金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市场交易(全年融入8.48万亿元,融出13.42万亿元,外币交易量0.29万亿美元)、交易账户业务(年人民币债券交易量为0.3万亿元,外币债券交易量约0.049万亿元)、银行账户投资、代客资金交易、票据业务、理财业务(年累计销售银行类理财产品5.9万亿元)。

       (4)国际业务,主要包括零售及私人银行业务、银行卡、电子银行、资金清算、专业融资(年累计完成中资企业“走出去”项目70个,融资金额152亿美元)、全球现金管理、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等。

       2.基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业务类型分析

       根据样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资金来源类业务主要有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拆入资金、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款项、存款证、客户存款等。存款主要是指住户存款、非金融企业存款、机关团体存款、财政性存款、其他存款和非居民存款。

       资金运用类业务主要有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贵金属、拆出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款项、客户贷款及垫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的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等。

       3.基于税收目的的业务类型分析

       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连贯性,需要根据银行价值链上的交易对手、银行取得收入的交易过程和性质(或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中所承担功能和风险),对银行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做进一步的分析。

       银行价值链上的交易对手分为个人、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类企业、机关团体、央行等,可以将上述交易对手划分为个人和法人两类,将个体工商户归入个人。除央行、交易商协会外,其他取得收入的法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均为营业税纳税人,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此类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应该自然纳入抵扣链条。这样,从价值链上,可以将银行的业务分为“银行与法人”和“银行与个人”两大类,“银行与法人”之间发生的业务可称为“B2B类业务”,“银行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业务可称为“B2C类业务”。

       B2B业务中,银行与央行、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比较特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6号),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B2C业务中,银行支付的住户(个人和法人)储蓄存款利息,由银行信息系统结息单与储户勾稽,住户取得储蓄存款利息,免征营业税。银行取得个人消费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