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物流业上市公司影响的实证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绍萍(1964-),女,吉林省双辽市人,东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石油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税制改革、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及财税政策,黑龙江 大庆 163318

原文出处:
中国流通经济

内容提要:

营改增政策试点过程中,物流企业存在税负偏重、各业务环节增值税率不统一、涉及发票种类繁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无法统一纳税、会计核算调整执行难度大等问题。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应根据其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将其作为独立的服务产业看待,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如增加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项目、统一物流业各环节增值税税率、加强物流企业发票管理、允许物流企业集团统一纳税、明确试点物流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1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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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业分类标准,物流业应由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和邮政业等构成,具体涵盖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邮政业等行业,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物流业改征增值税,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会产生较大影响。自国家2012年1月在上海实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开始,到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止,物流业涉及的行业均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本文拟以物流业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为依据,分析影响物流业税负和绩效变化的相关因素,测算物流企业实际税负和绩效的变化程度,针对实证分析结果提出完善物流业营改增政策的相关建议。

      二、物流业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以物流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良好内在素质为基础,我国物流业的市场主体是众多中小型企业,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这些企业的相关数据较难取得。相较之下,作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水平指向标的物流上市公司,不仅具有各种竞争优势,而且定期发布经过严格审计的年报,可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因此论文选择物流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1991年1月14日深圳市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标志着我国物流业开始进入资本市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3年四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显示,截止到2013年底,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的物流和物流相关交通运输、仓储业企业共有83家,其中A股上市企业81家。对比83家物流业上市公司的所处地域,上海市的物流企业多达15家,广东、深圳、浙江和江苏则各占8家,其余多数的物流企业也分布在各省市区沿海城市之中。由此可见,物流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通常伴随着较高的物流业发展水平。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经济部和中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华工商上市公司财务指标指数(2012年)》进行对比,可以看出物流业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为5.15,比所有上市公司的4.58要高出12%,说明物流业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速度较快,存货资产的利用效率高;从资本结构状况来分析,物流业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7.43%,与整体上市公司平均46.65%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大体相当,总体资产结构较为理想;物流业上市公司毛利率为24.55%,比全体上市公司的23.39%高;与此同时,物流业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为3.19%,投入资本回报率2.10%,却远远低于全体上市公司的7.60%和5.08%,甚至还未达到整体水平的50%。通过上述对比不难发现,我国的物流业正处于一个行业利润空间高、而投资相对较低的阶段。[2]

      三、营改增对物流业上市公司影响的研究假设及样本设计

      1.研究假设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营改增政策对物流业上市公司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会对物流业上市公司的税负、绩效等各方面产生影响,从而对物流业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故作出以下假设:

      H1:营改增增加了物流业上市公司的税负。

      H2:营改增会对物流业上市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并且产生负面效应。

      由于上市公司的绩效还受到其他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文通过总结以往的研究成果,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以下假设:

      H3:营改增政策、增值税实际税率、营业税实际税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毛利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每股净资产等因素会对物流业上市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

      2.研究样本设计

      (1)样本选取

      在研究样本的选取上,鉴于现在还没有明确物流业这一门类,本文按照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标准,以沪深两市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及仓储业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这些企业基本能囊括我国如今的物流企业类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营改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有差别,本文以上市公司资料作为分析依据,故只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进行分析。为了对比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和绩效指标的变化,对样本进行如下处理:由于处于ST、*ST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存在异常,为使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稳定性,剔除ST、*ST的上市公司3家——*ST凤凰、*ST长油和*ST远洋;剔除成立时间在2010-2013年之间等数据缺失的上司公司;剔除地理位置上处于2012年中期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的省份和直辖市的上市公司,包括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浙江省、湖北省和天津市。

      经过上述筛选处理后,将剩下满足条件的34家公司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并将其按照2013年全国推广前是否参加营改增试点分成实验组和对照组,其中,实验组包括14个试点企业,对照组包含20家非试点企业。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将物流业分为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实行不同的税率,因而在进行增值税影响探讨时进一步将其细化。

      营改增试点于2012年1月1日开始,2013年8月1日全国推广,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选取营改增试点前两年及试点后一年半,即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物流业上市公司的半年报及年报财务数据。针对上述假设分析营改增对物流业上市公司税负和绩效的影响程度。综上所述,研究样本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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