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维平,美国塔夫斯大学城市与环境政策规划学院(MA02155 USA)。

原文出处:
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了大学在中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职能。通过对质性和量化的官方统计资料和相关文献的研究,以及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系统地评估了高等教育部门的主要发展趋势和新兴优势。通过分析大学在中国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角色的演化,本文对中国大学在开展研究和推动发展中的表现进行了评估。此外,还对大学与企业的互动关系进行了概括,评价了大学在知识技术的创新、适配和传播方面的有效贡献。最后,针对如何提升高等教育对国家创新体系的贡献提出了政策建议。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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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学、创新和技术进步

       大学的职能是多方面的。首先,它们培养新一代的领导者、管理者、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作者。其次,通过开展研究,它们致力于创造多种形式的知识——出版物、专利和原型。最后,至少可以说,通过研究成果的商品化、解决问题和提供公共空间,大学为地方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Abdullateef,2000; Cambridge-MIT Institute,2005; Poyago-Theotoky et al.,2002)。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大学日益被视为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源泉。

       从全球而言,大部分学术研究的经济效益都来自于企业在大学研究人员的科学和工程创造基础上进行的发明创造(Henderson et al.,1998; Poyago-Theotoky et al.,2002)。在基础和应用知识领域的创新之外,大学研究人员还可通过产品改进和过程优化的途径推动商业发明的发展。此外,许多著名案例显示,大学为大都市地区活跃的产业集群提供了重要支撑。在那些有多所强大的、多学科的研究型大学聚集的竞争氛围内,高等教育机构的地区影响力有可能更为显著,例如在美国的波士顿、旧金山湾区以及圣地亚哥等。

       不同国家的大学体系在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不同。美国通常被视为拥有最有效、最具创业型的运作模式。战后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主要特征就体现为高等教育机构研究功能的巨大扩张。联邦政府通过同时为大学的研究和教育领域提供资助,强化了大学对研究领域所做的承诺(Mowery and Rosenberg,1993)。美国的体制转变——尤其体现为上世纪80年代通过的《史蒂文生—魏德勒技术创新法案》(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和《拜杜大学和小型企业专利法案》(Bayh-Dole University and Small Business Patent Act)——推动了公共资助下的知识产权向商业领域的转化,从而步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Feldman and Francis,2003; Mowery et al.,2004; Shane,2004),同时鼓励大学与企业之间形成更加紧密的交流合作,以促进创新的传播。其结果是公立和私立大学在开展研究促进技术发展和产业绩效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型大学与商业部门之间诞生了多样化的交流(Mowery and Rosenberg,1993)。此外,一些学者还发现创业型大学这一新生的转型模式(D'Este and Patel,2005; Etzkowitz et al.,2000),这类大学实现了教学和研究中学术职能与经济发展的结合(Etzkowitz and Leydesdorff,2000)。在其最有效时,大学可成为地区或全球体系中的节点,与世界各地其他主要学习中心相联系,促进理念的激发与扩散。

       大学在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中通常只发挥边际效用。虽然社会认同将其视为一种重要的机构,但它们的作用限于知识培训,而非创新(Bell and Pavitt,1997; Gereffi,1995; Liefner and Schiller,2008; Vega-Jurado et al.,2008)。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没有系统的国家研发机构或是处于创新前沿的大学,主要原因体现在:①发展中国家倾向于依赖技术引进,因此本土研发对生产过程不是很重要;②市场对于昂贵的尖端产品的需求量小,因而独立研发的财政收益较低,导致公司或大学在研发投入上缺乏动力;③绝大部分的技术转让环节,例如专利的申请和授权,都需要涉及多元主体的复杂的制度设置,而这类制度建设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滞后;④本土公司多拥有较低的人力资源禀赋用于吸收创新;⑤有限的财政资源导致大部分的大学都缺少技术创新所必需的先进设施(Arocena and Sutz,2002; Braddock,2003)。

       尽管这些困难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关于大学职能的理解主要是基于发达国家的经验,无法全面认识到大学在适配技术引进方面的多种职能。贝尔和阿尔布(Bell and Albu,1999)认为,过于狭隘地聚焦于正式的研发活动,容易导致忽视其他的技术变革,例如现有生产体系的改进以及基于现状知识构架的知识拓展。此外,人们也普遍认识到,技术吸收不是一个简单的复制过程,而是包含了大量的额外工作,使其适应一种截然不同的客观环境以及新兴市场中的商业化生产(Malecki,1991; Zhou and Tong,2003)。

       2 高等教育在中国创新体系中的作用

       在所有的国家创新体系中,有三类关键性的制度主体占据了重要地位,它们是企业、研究机构和政府(Mowery and Rosenberg,1993; Fujita and Hill,2004)。此外,这一创新体系还包含了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各类大学和研究实验室。更广泛而言,它还包括了许多其他的子系统和过程,例如竞争规范以及国家的财政和金融政策。但是,这一概念化的认识只有助于我们去理解这些相互关联的主体和制度,却并非完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经济中相对处于技术落后的地位。一种更为明智的办法是去研究更为广泛的科学和技术活动系统。

       1949~1979年间,中国的科技系统延续了苏联的发展模式,即发展专业化的功能组织,并由中央政权对其活动和交流进行管理。在此模式下,研究机构从事所有创新和研究活动,再交由工厂进行加工制造,由经销商进行分销。大量的中央部门负责协调这些单位的活动,由此形成一种垂直化而非水平化的整合系统,依赖于中央集权的、自上而下的必需品投入和分配制度。其中,两个重要的中央部门——负责民用技术的科学技术部(前身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负责军用技术的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共同协调研发单位的各类活动。科学技术部负责对公立研究机构、生产型企业以及大学研究中心的各项活动进行规范和协调。此外,教育部(前身是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大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产业相关部委,例如原信息产业部、机械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等,曾分别负责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研究机构、生产和分配企业进行监管(Liu and White,2000)。对于这些部门而言,它们没有动力在研究机构、制造商、经销商或使用者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相反地,它们依赖于中央集权的、自上而下的必需品的投入和分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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