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主创新到创新获利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志阳,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自主创新并不等于创新获利。创新获利策略对于保护和开发以创新为基础的企业竞争优势至关重要。对于本土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专利丛林和参与开放式创新的有力武器;本土企业可以利用互补性资产的互补性弱化领先企业的技术优势,利用可移动性增加讨价还价能力;可以借助领先优势、网络效应和技术标准巩固竞争优势。本土企业创新获利策略选择受到技术能力、产品生命周期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应根据技术特点,抓住竞争关键点动态实施获利策略。仅有创新获利策略无法获得持续竞争优势,动态能力才是关键。颠覆者和系统创新者要提升架构管理能力;核心创新者要重视行业秘密保护,不断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外围创新者和互补性资产所有者要增加互补性资产再投资。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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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专利丛林和开放式创新背景下,本土企业自主创新早已超越企业层面上升为国家战略。自主创新学者认为只有“基于本土市场需求特点的产品创新以及企业在技术学习和能力发展上的努力,才是技术相对落后国家的企业能够在开放市场条件下获得竞争优势的原因”。①自主创新学者看到了本土企业突破专利丛林和在开放中实现产品和技术自主创新的迫切性,但是并不能解释本土创新者失败的问题。例如,万燕公司创新了VCD产品,但最终市场获利者却是后来者的新科公司;江民软件是国内杀毒产业的开创者,但是最终市场主要占有者却是奇虎360公司。在国外,苹果公司利用施乐公司的技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中进行了图形用户界面系统的商业化,但是最终获利者却是微软;英国EMI公司发明了断层扫描仪,但美国市场真正的获利者却是通用电气公司。所以,仅有产品创新是远远不够的②,本土企业的技术追赶如果没有辅之创新获利策略,那么创新的成果仍然很容易被蚕食。③

       一、自主创新不等于创新获利

       价值创造并不等同于价值占有,发明并不是创新的全部。蒂斯“从创新中获利”理论(Profiting from Innovation,简称“PFI理论”)④⑤,提出了两个被以往创新研究领域忽视的问题:为什么有些创新企业能够从其创新中获得收益,而有些创新者却无法享受创新收益而最终导致失败?如何提高创新者独占性的能力?蒂斯认为,创新包括发明和商业化两个方面。独占性机制与发明紧密相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知识创造与技术发明能否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独占性机制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涉及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机制。非正式制度则指行业秘密所导致的锁定效应。互补性资产是在商业化过程中与核心技术相结合的资产,可分为通用性资产、专用性资产(指创新者与核心资产拥有者之间的单边依赖)和共用型专用性资产(指创新者与核心资产拥有者之间的双边依赖)三种类型,涉及内容包含研发、技术、制造、分销和营销、客户关系、品牌、服务和融资关系等方面。通用性互补性资产不会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因为其他企业也能从市场上获得。而专用性资产和共用型专业性资产则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因为资产专用性造成的交易成本和小数目谈判都会加大通过市场来购置资产的难度。

       蒂斯之后,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除专利、互补性资产之外,行业秘密保护、网络效应、多元知识储备、架构调整等其他创新获利策略也在不断拓展。PFI理论开创性地将创新获利问题融入到企业战略中,是基于发达国家技术领先者创新实践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一种创新价值保护策略,但该理论并不完全适合于中国情境,需要得到更多的统计和经验实证。⑥中国这几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但总体上仍然是个弱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多数本土企业在技术追赶中仍然处于模仿者、外围创新者甚至是通用性互补性资产所有者的位置,少数扮演系统创新者、核心创新者和专用性互补性资产角色⑦,然而专门针对中国本土企业情境的创新获利策略研究文献还相当少见。所以,如何根据中国弱知识产权保护背景和本土企业不同创新类型提出有本土特色的创新获利理论,借助有效的创新获利策略实现从后发劣势向后发优势的转变,既是对PFI理论的进一步补充,也是对已有竞争优势理论的深化。

       创新获利策略的有效性对于保护以创新为基础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是企业利润差异的来源之一。⑧笔者无意否认中国的自主创新之路,但认为追赶技术落差仅是中国本土企业在竞争中胜出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本土企业如何灵活运用创新获利策略加强自身动态竞争优势是自主创新过程的重要命题。该命题涉及三个问题:本土企业创新获利策略和竞争优势是什么关系?不同创新获利策略的选择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创新获利和竞争优势如何可持续?

       二、本土企业创新获利策略与竞争优势

       1.本土企业知识产权是应对专利丛林的有力武器,其保护或开放取决于是否增进网络价值

       通常认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自身技术能力的战略性防御工具。对于本土后发企业而言,自主知识产权则是跨越专利丛林和参与开放式创新的进攻武器。自主的知识产权是本土企业跨越专利丛林促进专利交易的绝好武器,在此基础上的交叉授权使得传统的专利隔绝机制不再构成本土企业的进入壁垒。在国际竞争中,由于多数国内创新者仍然是外围创新者,相对于国外系统创新者和核心创新者而言,不具有鲜明的竞争优势缺口,所以本土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往往失去了其原先的战略意义。此时,自主知识产权则更多地转化为本土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并与国内低成本竞争者相互区别的信号。自主知识产权也是本土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重要前提。

       知识产权的竞争作用还体现在对待价值网络内外的知识产权开放和保护的不同处理上。多斯在探讨市场失灵问题时指出,强式专利保护制度没有充分认识到技术性知识的扩散性、累积性和逐渐增强的分布性,也没有看到非市场机构或组织(如公共部门、大学、社群等)在知识生产和扩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他强调作为一种经验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更牢固地占有知识,就能实现更多的创新。此外,如果企业过分强调对知识的保护,就有可能患上“保护近视症”,一味地寄希望或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会因受产权观念的禁锢而忽视资源外取,减少与供应商、用户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交易和知识共享,从而坐失对外部发明进行商业化的机会,这将使核心企业在创新网络竞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在TD-SCDMA联盟中,大唐公司规定伙伴制造商必须共享过程性知识(即共享生产过程中关于工艺、流程、运作等方面的知识),并且规定在互动的基础上创造归整个制造系统所有的新知识。上述知识共享,使得TD联盟的加盟成员越来越多,网络价值也越来越大,核心企业竞争优势明显。上述事实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要有清晰的界限,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同一生产网络内的诀窍传播。开放式创新背景下,知识产权开放和保护的界限,更应以生产网络或平台为界。在网络内或平台内核心企业要鼓励通过网络内知识的转移来使技术学习和隐性知识利用变得更加容易,独占性机制应该比较宽松,主要发挥“激励”作用。在网络外部或是平台外部,则要不断强化知识资本的保护,独占性机制就应该比较严厉,主要发挥“保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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