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权”通常被认为是创立海权论的美国海军上校阿尔弗雷德·赛耶·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在其1890年出版的名著《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年》(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1660-1783)中提出的核心概念。①这一概念及其理论对当时德、美、英、日等国海洋战略产生了巨大影响。②20世纪初传入中国后,其渐为晚清官员士绅所知。③与此同时,“领海”一词也被留学生介绍到国内,并与之前领海的中文表达“水界”及“海权”交互使用。④学者们已注意到在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元年澳门海界争端、东西沙岛维权中,以广东为代表的晚清官员、绅商与知识界在对“海权”的认识上有突出表现。⑤但大多没有留意到,正是在更早的光绪三十三年(1907)中葡澳门海界争端中,广东官员、绅商与知识界的“海权”认识得以形成。⑥他们的“海权”认识主要来自光绪三十三年中葡澳门海界争端的切身实践,而非受马汉“海权”概念及其理论的直接影响。本文即尝试通过梳理光绪三十三年中葡澳门海界争端中广东地方官员、绅商与知识界同“海权”直接相关的言论与做法,以期深化理解晚清中国的“海权观”。 光绪三十三年澳门海界争端主要围绕“胡兆兰饷渡”“湾仔渔船”两个事件展开。“胡兆兰饷渡”的直接起因是当年五月中旬在澳门至湾仔海面,澳门水兵“查获”澳门船政厅下挂号的胡兆兰商船悬挂中国官员发放的两张告示。五月十八日(6月28日),澳门船政厅便以“中国官要往来澳门及湾仔已在澳门该厅挂号之船只需向中国官领牌,方准行驶往来”的报告,将此事详报澳门总督高地乌(Perdro de Azevedo Coutinho)。澳门总督判定,“此事实系属更改向章,盖向来澳门船只往来该处者,均未有需领中国船牌之事。况且澳门内河海面久已全归本国管辖,今中国官如此办法,是显违西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所立和约”。故此五月二十二日(7月2日),他照会葡萄牙驻广州总领事穆礼时(J.D.da Costa de Moraes),请求由其照会两广总督。照会中还附有澳门船政厅的报告、两张告示的译文。⑦二十九日,两广总督署收到葡萄牙驻广州总领事照会: 为照会事。案准澳门总督文开,并将澳门水师兵所查获经在澳门船政厅挂号商船胡兆兰船内悬挂之告示两张移送前来。本总领事特饬照抄备文,送请贵护部堂查核办理。本领事查:澳门至湾仔海面,久已实归本国管辖。数十年来,凡往来该两处船只,除在本澳船政厅领牌外,并无需他样牌照。所以现在各等商船之外来该两处者,皆无别牌,一向无异。按照万国海面公法,贵国官只可在贵国海面发给船牌与行驶贵国海面之船只。至本国与贵国所立合约第二款,载明“若非两国允肯,彼此守向章,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等语。今贵国官如此办法,不独显违⑧和约,抑且侵损本国权限,是以本总领事不得不拒阻此事。恳请贵护部堂查照,迅即饬属将给之船牌撤销,并严谕该地方官以后勿得再行此等之事,庶几两国所立和约第二款所载“不得增减更改”一语不致违背。而贵护督部堂辑睦邦交之盛意,本领事亦良深感纫矣。为此照会,请烦查照施行。顺颂日祉,须至照会者。⑨ 此照会大体遵循澳门总督的意见。其基本主张是澳门至湾仔海面久归澳门管辖,往来澳门至湾仔的船只向来也只在澳门船政厅领牌,因此中国官员发给胡兆兰商船船牌,既违背“万国海面公法”即国际法中的领海权,又违背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年12月1日)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二款“若非两国允肯,彼此守向章,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的约定。⑩照会中所称的“贵护部堂”“贵护督部堂”是指当时出任护理两广总督的胡湘林。胡湘林(1857~1925),字揆甫,江西新建人,光绪三年进士,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由广西布政使改任广东布政使。(11)三十三年四月十七日,两广总督周馥因潮州黄冈起义问责开缺,岑春煊被命重署两广总督。五月十九日,着胡湘林暂护两广总督。(12)但岑春煊一直以患病为由并未赴任。直至七月四日,清廷同意岑开缺请求,另以张人骏接任两广总督。(13)张人骏大约在八月九日到任。(14)故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至八月九日间,一直由胡湘林暂任护理两广总督。 胡湘林接到照会后,即令地方官员查明详情。经过调查发现,胡兆兰系香山县农民,光绪三十二年七月经耆民邓其光等公举,承充新设的横水饷渡的渡夫,每日驾船往来湾仔上、中、下三沙的长埠头与澳门之间,接送船客货物。其承充饷渡先由七月二十七日香山县公示,后经十二月十四日两广总督周馥、十二月二十九日广东布政使胡湘林批复,至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十一日正式获得广州府知府颁发的照帖。(15)六月五日,胡湘林将调查结果照会葡领: ……系香山县华民请摆横水渡之案。香山县给示开摆,系照中国定例办理。惟该渡往来埠头是否均在澳门洋界之内,抑在华界,现已饬地方官查明禀复,以凭酌办。(16) 胡湘林的此份照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驳了葡方提出的发放船牌之事,但遗留下较严重的外交疏漏。第一,涉及国界的外交问题,他在地方官没有查明禀复的情况下就发出照会,显然不够谨慎。第二,更重要的是,他对刚接触到的澳门海界问题认识显然不够充分,甚至没有准备。因为自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首次写入“澳门及其属地”后,葡萄牙不断在“澳门属地”上大做文章并实质侵占澳门半岛及其周边岛屿水界。但清政府据《和好通商条约》始终坚持“大西洋国永居、管理”的澳门“系指关闸以南至三巴门一带”,“不得援引公法,兼管水界”(17)。因此,如果稍有澳门海界交涉知识的话,他应该不会在照会中写出类似“该渡往来埠头是否均在澳门洋界之内,抑在华界”之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