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4)03-0093-08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历史研究包括近代史研究(特别是近代中外关系史研究)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在一些重大的学术理论问题上,也出现一些模糊认识甚至偏颇的观点。例如,在如何认识和评价领事裁判权等问题上,就存在着模糊认识,甚至是歪曲的历史叙述,典型地显现出一种对近现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认知心态问题。近来发表的裴毅然的《“治外法权”起缘》一文(以下简称“裴文”),有一定的代表性。该文认为,由于“野蛮、落后”的清代法律对德兰诺瓦案的处理,使美国人“对中国法律的公正性产生疑惑”,不能满足已进入近代社会的美国人对“生命与人权的理解”,从而成为领事裁判权的起源;而领事裁判权的历史作用,就在于它能将“原始、野蛮”的中国法律推向近代化,能够调节中西不同法律之间的层次,填平对生命与人权的理解等最关键的价值差距,从而有利于加快中西方交流的速率,引进外资。裴文是通过讲述德兰诺瓦案的历史并讨论历史作用来评价领事裁判权的,所以,本文也从同样的角度,对其论据逐一考校,以辨明其观点是否建立在扎实的学术研究基础之上。 一、怎样看待事关领事裁判权缘起的“德兰诺瓦案”? 领事裁判权是怎样起源的?要回答这个问题,弄清楚德兰诺瓦案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是导致领事裁判权问题“初露端倪”的重要事件。裴毅然先生显然也意识到了德兰诺瓦案的重要性。不过,他对德兰诺瓦案的历史叙述却存在严重问题。 裴文描述事件的起因是:“一八二一年,一艘美国商船停泊广州码头,美国水手泰拉洛瓦从船上随手丢下一只坛子,恰好砸中船旁一条舢板上的中国妇女,致其落水身亡”①。 “泰拉洛瓦”,又译作“德兰诺瓦”(Francis Terranova),是美国商船“爱米里”号(Emily)意大利籍水手。对于这一影响早期中美关系并深刻影响到近代中国对外关系体制的“德兰诺瓦事件”,收录于《清代外交史料》的清政府官方档案记载:“果贩郭梁氏同女郭亚斗坐驾小艇从该夷船边经过,有米利坚国即花旗夷人向民妇郭梁氏买果争闹,用瓦坛掷伤郭梁氏落水而死……民妇郭梁氏系被夷人掷坛打伤落水溺毙,当时有郭梁氏之女郭亚斗及稍谙夷语之船妇陈黎氏在船目击,喊同粤海关差役叶秀捞救不及,尸夫郭苏娣捞获尸身”②。 对于中方记载的事件起因,美国官方报告并无异议:当日,郭梁氏在黄埔港水域私贩水果,德兰诺瓦购买时“嫌少索添”③,郭梁氏称“须加钱后,方可添果”④,德兰诺瓦不依不饶,二人发生争闹而致凶案发生。但是,美方又借助英国证人之口,在公开审理中说是“不慎将瓦坛投掷打中她的头,以致其坠水淹死”⑤。实际上,作证的英国人和几个美国证人,在美方的单独提讯中均称“有人告诉他们曾亲眼看见德兰诺瓦用陶罐砸中了郭梁氏的头部”⑥,只是在中方的正式审理中,均否认德兰诺瓦是故意杀人。即便如此,德兰诺瓦也是犯罪嫌疑人,但美国人不尊重中国法律,既不关押德兰诺瓦,也不依法主动将他交给中国官府。后因中方采取强制措施,美方才被迫将德兰诺瓦交给中国官府关押,但又不想让中方治罪,故强辞夺理,妄称德兰诺瓦“无罪”。这种做法是肆意妨碍司法公正。 在此案中,美方做出了一系列损害中国司法主权、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案发后,由于中美双方在1821年9月25日(即事发后第三天)协同验尸,故无论中方记载,还是美国驻广州领事维尔科克斯给美国国务卿的报告,都表明“郭梁氏头部伤口”与在命案现场起获的属于德兰诺瓦的“意大利陶罐”的裂痕“刚好吻合”⑦。因此,美方不可能在伤口问题上做文章,于是在作案动机和手段上做文章。中国官府认为陶罐是德兰诺瓦从“爱米里”号商船上扔下来砸到郭梁氏头上的,而美方则坚称陶罐是德兰诺瓦亲手递给郭梁氏的,不慎砸伤郭梁氏致其溺亡,并提出美方人员亲见德兰诺瓦“亲手把陶罐交给郭梁氏”的证词。这一证词竟被负责审案的清地方官员所采纳,由此看来,清朝官员确实“太落后太野蛮”了。不过,清朝官方也有明白人,两广总督阮元在呈递给道光皇帝的奏折中就指出,他曾警告美方:“外国人在政府面前的谎言和借口,玩弄事情的真相,对抗政府,是愚昧和鲁莽的”⑧,可谓一针见血,指明了事情的本质。我们再结合当时的英文《中国丛报》(Chinese Repository)的相关描述,就可以得出结论。该报记述:“‘爱米里’号商船是一艘可以容纳上千人的、漂洋过海的大船,该船当时所缴纳的港口税为1400多两关银”⑨。根据清朝海关则例的规定,缴纳船钞在1400两至3500两者,船的类属归于一等船,船重多在500吨以上,船身的高度可想而知,是不可能与郭梁氏所摇乘的“小舢板”处于大致平行的高度的。如果两船高度相差太大,不能处于平行位置而靠拢,德兰诺瓦怎么可能将陶罐“亲手递给”郭梁氏?对此,已有前述当时作为第三方的英国人的证词和中外学者的研究说明⑩。因此,问题的本质不在于中国法令“太落后”、中国人“太野蛮”,而在于提供证词的美方人员(包括代表美国官方的驻广州领事馆)在撒谎,在妨碍司法公正,在破坏中国司法主权。美方这种行为,并不能显示西方法律体系的先进性,也无法体现“人权”保护的“中西平等”。 裴文又说:“为了不与中国人搞翻,能在广州继续做生意,美国商人将这名水手交给中国司法部门。按照中国法律,这名水手很快被绞死。这样的判罚,引起美国人强烈不满,对中国法律的公正性产生疑惑”。这是不顾历史事实的歪曲之言。 首先,美国人并未“为了不与中国人搞翻,能在广州继续做生意”而主动交出案犯。中国官方在审理德兰诺瓦案后,判定德犯杀人罪名成立,要求美方交出德兰诺瓦是理所当然的,但美国驻广州领事拒不交出德犯。在这种情况下,中方并未强行抓捕德兰诺瓦,只是命令广州“十三行”中的怡和行商伍敦元、西成行商黎光远等出面劝说美方交出德犯。此后,中方多次敦促美方交出德兰诺瓦,以便对他再次进行审讯,美方对清政府的要求置若罔闻,中国官府一再催促均无成效,只得动用武力强制提解德犯(11)。根据美方档案记载:“中国官府在抓捕德兰诺瓦时,他并未被关押,而正在船上来回走动”(12)。对于美方藐视中国主权和法律的行为,中国政府本应依法惩治,但中方并未追究美方相关人员的责任,为了“邦交”和“生意”(包括其中涉及的官员腐败),委曲求全的是中国官员!两广总督阮元在奏报道光皇帝的奏折中,出于多种考虑,称:“虽据该凶夷狡展之词,率行转禀,但已先将该凶夷锁靠在船,尚非有心庇纵”,“该夷尚属恭顺畏法”(13)。可见,在德兰诺瓦事件的处理中,西方人认为对美国涉案人员处理“过于严厉”(14)之辞,显然背离事实。至于“按照中国法律,这名水手很快被绞死”,符合中国当时的法律规定:“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15)。故在10月14日提讯德兰诺瓦,在“案无遁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判定德兰诺瓦犯斗殴杀人罪,在10月28日“照例绞决,以彰国宪”(16),没有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