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4)02-0090-12 在本文中,我试图阐释这样一种观念:属人①的良品(personal virtue②)——无论是道德良品(moral virtue)还是非道德良品(non-moral virtue)——成于实践且不可教授。“成于实践”和“不可教授”可看作是属人的良品的两项基本特征,也是衡量或判断人所内在拥有的某种东西(如品质、品性、情感、技艺、技能或其他)是否成其为良品的两项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或基本标准。只有符合这两项条件或标准,一个人内在拥有的某种东西才成其为该人的某种良品,否则就不成其为良品。换言之,属人的良品一定是成于实践(即可以通过实践培养生成)且不可教授(即不可以知识的形式通过教授获得)的。凡不成于实践,或可以教授的东西一定不成其为属人的良品。 为阐释上述观念,我打算主要结合对亚里士多德和休谟的相关理论的评价来进行。而且,在作评价的过程中,我实质上会关照我们今人的生活境遇,对休谟、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相关理论作出改造或修正,以最终成就自己的良品理论。 此外还需预先交待:本文使用的实践概念虽然是继承自亚里士多德的,但我的实践观念实质上不同于亚氏的实践观念。确切地说,我是在常识意义上来理解实践,这种实践可称作常识性实践(commonsense practice)。关于这种常识性实践观念,我已在其他文字中作了阐释,这里不予赘述。而后文出于简洁考虑,我大多把常识性实践直接简述为实践。至于本文说的“教授”,主要是在英文词teach的含义上理解的,意指把某种知识(knowledge)传授给他人。这种意义上的“教授”(后文偶尔还会用“教导”一词与之并用)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教育”(education)不是一回事,而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或一个部分,确切说是关涉知识传授的那种方式或部分。相较而言,“教育”概念的含义远为宽泛,不仅知识的“教授”可归于其中,本文着力解释的属人的良品的培养或培育(cultivation)也可归于其中,且是“教育”的核心要旨(实质上就是所谓的“成人”)。总之,在本文中,当我们说属人的良品成于实践且不可教授时,我的确切意思是,属人的良品成于常识性的实践,且不可以知识的形式加以教授。 一、属人的良品不成于自然(情感) 先说“成于实践”。按照这一条件或标准,如上所说,属人的良品一定是通过实践培养的,不能通过实践培养的东西统统不能称作属人的良品。从这一角度看,亚里士多德视野中的“自然良品”③就要被排除在属人的良品之外。所谓自然良品,简言之就是成于自然的良品,亦即自然生成的良品。我们知道,在亚氏视野中,道德良品和理智良品不是成于自然的(当然也不反于自然),而是成于习惯(实践)或教导。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良品是成于自然或自然生成的。比如,一个人身材高挑或长相俊美就是这样的良品。因为按照一般理解,一个人身材高挑或长相俊美是受之于父母自然遗传、与生俱来的,既不是通过实践培养生成,也不可通过教导或教授生成。实际上,这样的自然良品与良品概念的本义相关,而本义上的良品可以指谓一切事物(包括人)的任何种类的优秀、卓越,或优秀、卓越的品质。身材高挑、长相俊美固然是人的一种优秀、卓越的品质,只不过是成于自然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人的自然属性),所以亚氏称之为自然良品,并将之与不是成于自然、但也不反于自然的道德良品和理智良品相区别。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自然良品虽然不可通过教导或教授生成(即不可教授),但因为它们也不可通过实践培养生成(即不是成于实践),所以它们不能归于本文所指的属人的良品范畴之内。实际上,身材高挑、长相俊美作为人的自然属性,在某种意义上可归于属事物的良品(属事物的良品可看作是不属人的良品[impersonal virtue])。确切地说,我们可以把肉身的人当作一种自然事物,其自然属性,如身材高挑、长相俊美,相应可看作是属于人这种自然事物的良品。 不过,与身材高挑、长相俊美不同,“身体强壮或秀美”可归于属人的良品。因为身体强壮或秀美不是成于自然遗传、与生俱来的,而成于实践,确切说是生成于人们反复的、长年累月的锻炼或训练。比如,我们可这样理解:张三可能受之于父母自然遗传,在18岁时身高长到了2米;但2米高的张三未必可称得上身体强壮,相反,他可能非常瘦弱,手无缚鸡之力;若是这样的话,张三就需要长期坚持锻炼或训练,以期将自己培养成一个真正身体强壮的人。在这里,长期坚持锻炼或训练就是一种实践(其实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体育”),张三要成为身体强壮的人,或者说要拥有身体强壮这种良品,就必须坚持体育实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身体强壮是一种成于体育实践的属人的良品。当然,这种良品主要是针对男性而言的。 相应,身体秀美主要是针对女性而言的。因为我们通常不会把一个拥有良好身体素质的女人描述为“强壮”,而用“秀美”来描述更为合适。对于女人来说,身体秀美显然是一种值得追求和拥有的良品。不过,这种良品也不像人的长相那样成于自然,而与男人的“强壮”一样,必须通过长期的体育实践才能生成。当然,适合女人的体育实践形式可能不同于适合男人的体育实践形式。比如,男人可能倾向于追求力量,女人则倾向于追求柔韧;男人可能进行搏击,女人则好舞蹈,等等。 总之,人们(无论男女)在身体素质方面拥有的各种品质,有些是成于自然的,有些不是成于自然,而是成于实践的。那些成于自然的素质或品质严格说来不成其为属人的良品,只有那些成于实践的素质或品质才可称作属人的良品(后文也直接简述为“良品”)。顺着这种解释可说,人们在身体素质方面的良品其实不仅限于强壮或秀美,其他诸如灵活、挺拔、结实等都可看作是身体的良品。我们还可用一个词来统称人们在身体素质方面的各种良品,即“健美”。这种健美良品只能成于人们的体育实践,而不是成于自然、与生俱来的,也不是成于教导或教授的。 虽说亚里士多德视野中的自然良品可被排除在属人的良品之外,但休谟也曾提到过所谓的自然良品(natural virtue),是不是休谟视野中的自然良品也要被排除出去呢?这得仔细辨究休谟说的自然良品是什么含义④。我们知道,休谟说的自然良品是相对于人为良品(artificial virtue)而言的。所谓人为良品是来源于人为约定的良品,休谟主要指的是正义。在休谟看来,正义良品不是成于人们的自然情感,而是成于人们之间为了应付周遭环境和人类自身需要而作出的人为约定。比如,当生活在一起的合理自利的人们因为财产问题产生各种纠纷时,他们为了摆脱纠纷和不便,可能相互作出一些约定,或制定一些规则,来界定人们的财产权。人们相互遵守这些共同的约定或规则行事,就可能有效地消解或缓解人们的财产纠纷,人们生活就会更为便利。久而久之人们就会认为,遵守这些关于财产权的约定或规则行事是正义的,能够遵守约定和规则行事的人是正义的人,与此相应,人们拥有的相关良品就是正义。在这个意义上,休谟认为,正义是一种成于人为约定的良品,亦即所谓人为良品。除了正义这种人为良品之外,人们还拥有诸如仁慈、怜悯、温厚、忠贞、慷慨、大度、友爱等良品。但这些良品不是成于人为约定的,而成于人们的自然情感,确切说是所谓的道德感。道德感的普遍有效性不是依赖于理性,而依赖于同情(sympathy)。根据同情的原理来理解,人们的心灵就像一面面镜子,可以相互映照。一件事物或行为,比如说乞讨,在张三心中会引起某种自然的道德情感,比如说怜悯,那么在李四、王五、赵六等人的心中也会引起类似的怜悯情感,进而可能引起他们类似的行为,比如说施舍。由此,休谟认为,诸如怜悯、好施、仁慈这些良品出源于自然的道德情感,因而他将之称作自然良品。综合观之,无论是人为良品,还是自然良品,在休谟那里都意味着对良品来源或根据的一种理解和解释,只不过休谟诉诸的是人为约定和自然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