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3-0091-08 在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研究中,人们关注的中心是分配的正义。而在对分配正义的研究中罗尔斯的成果最为突出,于是按照罗尔斯的思路来解读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就风行起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又是按照康德的自由主义范式来进行的。然而人们却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马克思是从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开始进行自己的政治哲学研究的,他的正义理论受到了黑格尔政治哲学的影响。因此,从康德—罗尔斯的思路来理解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走偏了道路,只有按照黑格尔的法哲学的思路来探讨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才是正确的思路。 一、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超越了分配正义 在现代社会,社会财富的分配是建立在对个人平等权利的确认基础上的。因此,按照康德-罗尔斯的思路来探讨马克思的正义观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马克思如何看待“权利”。无论是对于康德还是对于罗尔斯来说,平等的“权利”都是首要的,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从个人意志自由的角度论证了平等权利的首要地位。然而,马克思从《论犹太人问题》到《哥达纲领批判》都对平等“权利”的观念提出了批评。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一方面,马克思强调:“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共产主义社会应该“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另一方面,马克思也承认,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个人的平等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必须被承认,比如,所有的人都必须按照劳动量的多少来获得劳动报酬。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绝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这就是说,在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里,平等权利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承认。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这并不意味着按平等权利进行分配是实质上的平等。这是因为,作为劳动者的个人有不同的天赋,这种不同的天赋就是个人的特权,某些人可以借助于天赋上的优势,比如个子高、跑得快,而获得更多的报酬。同时,每个人的情况可能不同,一个人可能已经结婚,有孩子,而另一个人可能没有结婚,没有孩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他们两个人获得了同样的报酬,他们也不能有平等的生活条件。因此,按照平等权利进行财富分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个缺陷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所不可避免的。而要克服这种缺陷,“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305)。显然,在马克思看来,罗尔斯等人所强调的这种平等权利的观念是有缺陷的,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被看作是正义的,而实质上,这种平等权利应该被扬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权利并不是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正义标准。 如果说马克思在有关个人平等权利的问题上否定了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那么在分配的问题上马克思超越了平等的思路。当然,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完全相反的论述。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按照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方式来进行分配是正义的。马克思说:“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2]按照这样的思路,资本家依照规则所进行的市场交换活动是正义的,即资本家从市场上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并在生产中剥削工人,榨取剩余价值是正义的。马克思承认,在这里虽然也存在着剥削,但是这种剥削似乎没有伦理上的不正义的问题。马克思说:“我把资本家看成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职能执行者,并且非常详细地指出,他不仅‘剥取’或‘掠夺’,而且迫使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也就是说帮助创造属于剥取的东西。”[3]按照马克思的这段文字,资本家是“掠夺”了,但是这是资本家在履行职能,没有道德上的不正义。 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其他地方又认为,这种剥削是不正义的。他说:“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4]这里的不公平不仅是买卖上的不公平的意思,而且是伦理上的不正义。在1957—1958年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曾经指出:工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ungeh
rig)、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5]。在这个地方,“ungeh
rig”被翻译为“不公平的”有不妥之处。在德语中它的意思是“不适当的”、“无礼的”。后来,马克思在1861—1863年的经济学手稿中重写了这段话[6],他说,工人“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Unrecht)”[6](100)。在这里,马克思把“ungeh
rig”改为“Unrecht”,这个词就是“不正义的”意思[7]。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但是中文翻译中却没有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