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个体价值诉求,现代文明的进程在一定的意义上也是人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权利理论逐步建构和权利要求逐步明晰的过程。但是,在权利实现的实践和权利观念的理论建构中都出现了各种权利要求间的冲突和权利与其他规范或价值诉求(如制度、公共利益、契约、世俗规则等)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和冲突的产生除了与“社会可供资源不足”、“人们需求的相互重叠竞合”、“权利的规则基础的多样”,以及“制度设计上的框架性和凝固性”①等原因相关外,各种权利之间以及权利与其他重要的非权利诉求之间的边界的模糊性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明晰权利的边界对于尽可能减少或解决诸种与权利相关的矛盾和冲突有着基础性的意义。 一、概念与问题 权利是一种资格,是权利主体是否采取特定的行动或是否处于某种状态的资格。一个人拥有某种权利,意味着他在某一方面有相应的自由可以对其他人提出义务性要求,或者有权力赋予或免除他人的义务。正如J.拉兹所言:“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我有权利去做这件事’并不是在说……做这件事是没错的,他是在宣称其他人有义务不要去干涉他。”②在现代社会,权利概念影响甚至主宰着政府的形式、法律的内容、道德的形态、价值判断、交往方式等。它一方面赋予人们自由与权力,另一方面也规定着人们行为的边界,即对“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禁止的”、“什么是必须的”等一套完整的权利体系都有相应的规定。 对权利概念进一步分析是我们准确理解权利的必要条件,但在道德哲学或法哲学的视域内,权利是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和费因伯格(Feinberg)等都认为,要给权利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个棘手的事情。霍菲尔德(Wesley Hohfeld)的分析为学界广为接受,他提出权利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意思:特权(privileges)或自由(liberties)、要求(claims)、权力(powers)与豁免(immunities),并主张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若无相应的义务,也就谈不上权利。③费因伯格主张,“享有一个权利就是有一个有效的要求”④。麦基(Mackie)认为,“一个权利,在最严格的意义上是一个特权和要求权的结合”⑤。夏勇教授则提出,“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权利概念,较为关键的是把握权利的要素,而不是权利的定义”。他总结了权利所包含的五个要素:利益、主张、资格、力量和自由。⑥尽管这五个要素彼此间内涵有重叠,但该分析可以说较为全面、清晰地阐释了权利概念所想要表达的内涵与意义。 权利的种类多样,依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体的权利、组织的权利、国家的权利和动物的权利等;依内容的不同则有言论自由权、隐私权、保持沉默的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等;依权利的来源可以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世俗权利等。 然而,诸种来源不同、基础各异的权利之间交叉重叠的要求以及彼此间的边界的模糊,使得其在道德领域和法学领域与权利相关的冲突屡见不鲜。这些冲突包括同一主体的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不同主体的同一权利要求之间的冲突,不同主体的不同权利要求之间的冲突,以及权利要求与非权利要求(如利益、契约、公共善等)之间的冲突等。与权利相关的冲突的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利边界的模糊或者说权利边界构造的失灵。权利是现代政治、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概念,但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个被滥用的概念,似乎我们的任何主张或要求都可以冠之以权利之名,因此与权利相关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而权利的五要素决定了权利天生具有一种不容侵犯的权威和力量,因此基于权利的要求绝不是一个弱要求,相反,权利是行动的一个强有力的理由,一旦发生冲突便各不相让,极可能产生糟糕的后果。普遍存在的权利冲突以及可以预想的糟糕后果促使人们不断寻求破解之道,构造清晰的权利边界就是其中之一。如果权利之间以及权利要求与非权利要求之间的边界可以清楚地被界定,每个人都清楚地知道自身的权利要求在何种条件下被限制或被超越是正当的、合理的,那么与权利相关的冲突就可能大大减少,也只有被规范在恰当范围内的权利才不容易受到侵犯,并得到更好的保障。 显然,为每一权利构造清晰的边界似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是因为权利的种类繁多,关系复杂,从生命权到阳光权,从自由权到知情权,我们不可能一一去确立边界;二是权利的冲突都是特定情境下的冲突,冲突的边界可能因情境的不同而有巨大的差异,生活世界的复杂性、偶在性和变动不居,以及主体间价值观与立场的不同更是增加了这种不可能性。鉴于此,本文尝试简化复杂问题,将对权利边界的确定集中在一些具有普遍性和共通性的重要问题上,同时研究确立权利边界的基本原则与方法,这些原则与方法对处理具体的权利冲突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权利的各种边界 权利与人类的生活世界关系密切,特别是与人的尊严、利益、自主性以及人的有意义的生活等休戚相关,任何对权利的侵犯都可能使人的这些正当、合理的需求受到抑制并对人造成伤害。因此,为权利设置边界实质上是对权利的保护,是努力将伤害降到最低。一般来说,能够限制或超越权利的力量主要有四类:他者权利、自主契约、法律规则和重大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