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存在”吗?

作 者:
樊浩 

作者简介:
樊浩,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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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以来,西方文化以道德的强势压过并取代伦理,积疾为现代文明中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与此相伴随的是,由于西方文化所张扬的“现代化”意识形态“飓风”近一个世纪的浸淫,加之市场经济的推动,致使“伦理缺乏症”或“伦理缺场”已经演绎为全球性痼疾;伦理退隐导致人的生活世界和精神世界被肢解为现代性碎片,并日益突显为深刻而严峻的“中国问题”。①由此,所有的困境、怀疑和质疑集中指向一个追问:伦理,“存在”吗?

       笔者的追问将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对生活世界中“伦理死了”、“伦理退隐”的现实批判;二是伦理是否“存在”的道德哲学反思。批判与反思诉诸于一个理念:“必须保卫伦理”!保卫伦理,就要保卫伦理存在;保卫伦理存在,道德哲学必须完成一个亟迫的前沿课题:澄明伦理存在。

       一 公民,“公”在哪里?

       公民是伦理的主体,公民与伦理的同一性是伦理“存在”的全部根据。问题在于,公民与伦理因何同一,如何同一,同一的哲学基础是什么?诸多难题均聚于一个焦点,即“公民”,到底“公”在哪里?

       在现代话语中,“公民”主要被当作政治法律的概念,国籍是“公民”的身份标识和身份认同,由此衍生出相关权利和义务。现代性“公民”概念的最大缺陷是“没精神”,以国籍身份遮蔽甚至取代精神归宿,必然逻辑和历史地使现代社会中的公民认同染患“精神分裂症”,也使公民理论陷于现代性困境:心与身、灵魂与肉体的分裂;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国家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分裂;“好人”与“好公民”的分裂。在生命存在的意义上,“公民”是心与身的统一体,不仅意味着个体之“身”与国家作为政治实体之“公”在制度层面相互承认而获得“民”的资格,更深刻的是个体之“心”与国家作为伦理实体之“公”之间的同一性关系,前者是肉体意义上的公民资格,后者是灵魂意义上的公民认同。脱离“心”的精神同一性的“公民”理念长期演绎的严重后果是,不仅批量产出几十年前新加坡学者已经指证的那种黄皮白心的“香蕉人”(即皮肤是黄色的中国人,但灵魂已经是白色的西方人);而且已经使现代社会盛产“边缘人”,即在文化与精神上漂泊的“无国籍人”,他们往往自讽或被讽为文化上的“世界公民”,实际是现代性背景下“公民”心、身剥离的人格分裂。由此,必然导致另一个问题,即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矛盾。国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民族则是与文化认同和精神皈依相关的伦理概念,“公民”概念的“没精神”导致公民在生活世界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属于某一“国家”,但在精神世界领域属于另一个民族甚至游离于任何民族。国家意识方面的认同、文化意识方面的不认同甚至抗拒,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病症。于是,在国家与民族的内部关系,尤其是公民的安身立命方面,便遭遇做一个“好人”和做一个“好公民”的两难选择。两难的焦点是“人”与“公民”的矛盾:“好公民”是政治要求,只需要履行政治制度所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好人”则是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文化诉求,高于也超越于“好公民”。“好人”与“好公民”问题的提出,本是源自西方经验的“西方问题”,但已经逐渐拓展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现代性问题。它是否已经是“中国问题”当然有待进一步探究,然而这一问题在中国学界被热烈讨论,至少说明它已经是可能的“中国问题”,其理由和标志是:在全球化进程中,中国社会已经患上了“西方病”。之所以产生以上三大“精神分裂症”,源于“公民”作为精神主体与作为制度存在的概念性剥离,源于“没精神”或“精神”的概念性缺场,从而导致“公民”政治身份与伦理认同、生活世界与意义世界的分裂,催生只有国籍身份而没有文化归属的“没精神”的“公民”。

       如何走出“没精神”的现代性困境?“公民”伦理身份认同是破解难题的关键。伦理身份认同的真义是:“公民”由政治主体提升为伦理政治的主体。

       内在于“公民”概念中的“没精神”,源于“无伦理”。顾名思义,“公民”的本义是“公”之“民”,既是被“公”承认之“民”,也是承认“公”的“民”。“公民”的精髓是“公”与“民”之间的相互承认,“公民”之“民”意味着经过“公”与“民”的相互承认,成为“公”的普遍性与“民”的特殊性统一的主体。如果说“公”对“民”承认的基本方式是国籍,那么“民”对“公”的承认便是具有精神气质的伦理认同。“公民”之“公”兼具政治与伦理双重意义,“公民”之“民”是在制度和精神方面都达到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的社会主体。在现实性上,“公民”是兼具制度和精神双重意义的主体性存在。“公民”作为精神意义存在的要义是:不仅在政治制度或生活世界中,而且在精神生活或精神世界中,成为“公”之“民”;不仅被国家制度化地承认,而且与国家共同体保持精神同一性,在心与身、灵魂与肉体两个层面成为具有“公”的普遍性和过普遍生活的存在者,即所谓“公”之“民”。“公民”作为政治存在和伦理存在的关系,毋宁应当理解为:只有在伦理精神上成长为“有‘公’之‘民’”,政治制度意义上的“公民”才可能彻底地确立。“公民”概念中伦理与政治同一,才能化解心与身、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好人与好公民分裂的现代性精神分裂症。

       由此便引出“公民”与“伦理”之间的概念同一性问题。任何一个被体制承认的人都不会怀疑更不会否认伦理道德对于公民的意义,理解这种同一性关系的难题在于:“公民”与“伦理”、“道德”之间到底是何种语词结构、何种哲学关系?现代性话语的主导表达为何是“公民道德”而不是“公民伦理”?前者是语义哲学问题,后者涉及伦理、道德在公民精神世界中的不同地位。

       在语义哲学上,通常将“公民伦理”、“公民道德”理解为偏正语词结构,即“公民”之“伦理”、“公民”之“道德”。这种理解的严重缺陷是:“公民”与“伦理”、“道德”在哲学上是彼此分离的文化粘合,“伦理”与“道德”只是“公民”的义务附加或“应然”要求。也许将它们理解为相互诠释的并列结构更有解释力,也更经得起哲学反思。并列语词结构的要义是:“伦理”与“道德”不仅是“公民”的“应当”或一般意义上成为“公民”的条件,更是“公民”的精神存在方式。“伦理”与“道德”既是“公”的精神性存在,也是“民”之“公”的精神表达和精神确证。一旦因“伦理”、“道德”构造而被赋予成为共同体成员的精神存在的意义,“公民”便不只是政治意义上的制度性躯体,而且是具有灵魂的伦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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