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property tax),又称不动产税,在美国主要是指房产税,它与美国普通民众的生活戚戚相关,因此格外受人关注,也多次成为社会改革的主要目标。1929至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就出现过遍及全国的抗税风潮。20世纪70年代后期,又形成以加州为首的全国规模的第二次抗税风潮(the Second Tax Revolts)。这场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1978年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的加州宪法第13条修正案(Proposition 13)。该修正案被视为加州财产税历史上“最有意义”的事件,①加州财政史上一个分水岭。②加州纳税人对这条修正案情有独钟,至今仍有很多拥趸。30年后,加州公共政策研究院2008年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加州选民中,59%肯定这条修正案,27%持否定态度。③甚至该法案通过不久,加州纳税人就组建了“霍华德·贾维斯纳税人协会”,其宗旨是:维护第13条宪法修正案,保护纳税人权益。这个组织直至今日仍非常活跃。④ 这条修正案的通过,也是全国普遍问题的反映,只是在加州表现得更突出,更有代表性。《大通计量经济》的研究认为:“第13条修正案背后的主要驱动力并不是加州一地的问题,不限于美国的西南一隅,而是酝酿已久的纳税人反抗的总爆发,是全国性的普遍问题。”⑤反过来,加州宪法第13条修正案通过后,又对其他州的财产税改革产生了明显的推动作用,影响久远。因此,探讨加州宪法第13条修正案出台的前因后果,对于理解美国财产税的变革调适以及未来走向,都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视角。 一、财产税长期存在的问题与加州宪法第13条修正案 财产税问题由来已久。在美国历史上,财产税是最悠久的税种,其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的殖民地时期。1638年,马萨诸塞殖民地通过第一个税收法,规定殖民地的每一个居民都要根据他的财产价值支付相应的税收,征税的物品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与建筑物、机械用具、家居用品、船只、车辆、家畜和大多数有形资产等,⑥其征收方式与今天很多地方实行的非常相似。这是美国财产税的最早形式。 19世纪是统一税制(uniformity)时期。美国建国后不久,有些财务状况较好的东部州一度放弃征收财产税。到1835年,在东部州财政收入中财产税只占2%,而西部边疆州占34%。1839年经济衰退,各州又相继恢复征收财产税,而且通过修宪,开始实施统一税制,即全部财产应按价值统一税率征缴,即“一般财产税”(general property tax),对全部财富、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有形的和无形的征收相同税率。这个做法于1818年首次在伊利诺伊州实行,40年代后各州相继跟进。到19世纪末,有35个州在新的宪法里包括统一税制的条款,或者在旧宪法中附加修正案。⑦这样,财产税成为州和地方政府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到1902年,一般财产税平均占各州税收总收入的45%,比其他任何单一税种的比例都高。 进入20世纪以后,对一般财产税和统一税制的不同意见逐渐增多。1907年成立的“全国税收联合会”,主张废除一般财产税,后来,1929至1933年经济大危机,促成了一般财产税的最终结束。在大萧条期间,出现很多房主破产、无力支付住房贷款和抵押住房被收回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逾期欠款的比例高达26%,在某些城市,这一比例更高。当时“城市老板”及其帮派势力还有一定影响,房地产评估师也多半由他们指派,没有专业素养,行贿受贿是常见的现象,受到人们诟病。对财产税的种种不满和担心失去住房的威胁促成美国自“威士忌造反”⑧以来最严重的抗税浪潮,一般被称为第一次抗税风潮(the First Tax Revolts)。抗议浪潮遍布全国,出现数以千计的纳税人组织。他们抨击税收的弊端,提出财产应由专业评估师评估,甚至还推举候选人竞选官职,提出大量减少税负和政府开支等为竞选纲领。这后来成为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主要应对的问题。例如,1933年罗斯福政府组建的房主贷款公司为业主提供住房贷款或贷款担保,以保证财产税的支付,平息公众对财产税的非难。两年之内,该公司为此支付贷款两亿美元。 在这种形势下,各州也开始重新审视财产税体制,限制财产税。其中,仅在1932到1933年一年时间,就有16个州和大量地方政府制定了各种形式的税收限制。与此同时,为应付大萧条,几乎每一个州都给予贫困家庭以某种形式的减免税收措施,以使他们免于无力支付贷款而被收回住房,进而在二战后开始成为永久性措施。1957年,新泽西州第一个实行面向老年人的住房及地产免税政策,之后,相继有24个州采用类似政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财产税很多固有的问题仍很严重,几乎每一年地产价格的上涨都带来财产税负担加重,对于那些靠固定收入为生的老年人住户来说更是值得忧虑。60年代,很多州开始采用形式各异的“断路器”(circuit breaker)。⑨所谓“断路器”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为符合条件的房主或租户设定一个总额或赋税百分比的折扣;另一种是设定一个赋税门槛,保证财产税不会超过房主收入的一定比例,如果超过,政府可以将超额部分抵免所得税或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政策设计者形象地将财产税比喻为电路中的电流,电流过大时(财产税占收入的比例过高)需要断路。这种方法有利于中下层收入的业主、老年业主和残疾业主。第一个“断路器”是在威斯康辛州于1964年采纳的,随后有4州效仿,到70年代有25个州相继采纳,到1991年,再增至35个州。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