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共和早期(公元前494年-前287年)的等级冲突,往往以贵族的妥协和平民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而告终。罗马贵族的妥协通常被认为是外因,或者说是外部战争压力造成的。据李维(Livy)、哈利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of Harlicarnasus)关于罗马等级冲突的记载,保民官往往在外敌入侵关头发动平民拒绝服兵役,迫使元老院接受他们关于土地、债务、开放高级职官等提案。但此举未必都能奏效,因为贵族往往利用他们的被保护人在平民大会上对保民官的提案投否决票,或率领氏族成员和被保护人出征。这种情况在公元前5至前4世纪初的平民运动中屡见不鲜,后来的情况则有所变化。 李维的《罗马史》自第6卷开始(关于公元前4世纪的历史叙事)少有贵族利用被保护人反对保民官和平民的记载。①这种变化被19世纪的法国历史学家浮斯退尔·德·库朗热(Fustel de Coulanges)解释为,罗马早期社会曾发生过一场鲜为人知的“被保护人革命”②:获得了解放的被保护人脱离贵族氏族,加入平民阶层,从而使政治天平向平民一边倾斜。 “被保护人革命”这一学术假说有助于揭示导致贵族妥协的内在原因。从等级结构来看,贵族、平民和被保护人三者的关系十分微妙。③被保护人从属于贵族氏族,却与氏族之外的平民在法律和社会地位上接近,这种介于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中间角色使被保护人成为政治天平上的一枚重要砝码。从某种程度上说,被保护人阶层的立场决定着贵族和平民的命运,被保护人立场的改变从内部削弱了贵族集团的力量,平民的实力则相应增强。这应是导致贵族妥协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在因素。 然而,被保护人在贵族与平民斗争中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未受到罗马史研究者的足够重视。罗马早期社会的“被保护人革命”仍是一个有待证明的学术命题,其主要原因在于:近代以来,西方学术界弥漫着过度疑古的思潮。罗马早期传统文献的真实性受到严重质疑,致使研究者往往对罗马早期史采取回避态度。关于保护关系的研究大多以共和中、后期和帝国时代为背景,(④涉及罗马早期保护关系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许多假设性观点尚存争论,还有待深入探讨。⑤ 本文拟在有选择地利用传统史料文献的基础上,考察罗马早期被保护人在等级冲突中角色、地位的变化;尝试对平民中的被保护人进行身份识别,分析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政治家的特殊政治立场与利益诉求;重构罗马早期社会中被保护人获得解放的途径和过程。由于这一时期的史料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因此目前的观点大多建立在推论和假设的基础上。 一、被保护人在等级冲突中的角色变化 关于罗马保护制度(clientela)的起源和早期发展情况,目前所知最早的文献史料出自公元前1世纪晚期的希腊作家哈利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的《罗马古事记》。⑥近代的研究者对于这段史料持辩证的批判态度,一方面认为狄奥尼修斯对罗马早期保护制度的概括和描述反映了他的政治理想,带有理想化色彩,某些细节具有时代错位之嫌,不能算是信史;另一方面,通过历史学和人类学的比较研究,认为保护制度在罗马早期社会的存在及其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⑦同时,“这些理论或多或少都认为,‘起初’的保护关系与共和中后期的保护关系相比,具有显著的不同特征和功能”⑧。早期的保护关系主要是氏族吸收外来者的一种形式,共和中后期的保护关系则主要是公民内部成员、奴隶主与被释奴、罗马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一种经济、政治的荫庇关系。⑨保护人一般都属于罗马的政治精英阶层;被保护人的身份则比较复杂,既有社会底层的平民、被释奴和被征服者,也包括元老级和骑士级的上层人士。 罗马早期国家由氏族共同体演化而来,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了一种公民与非公民对立的等级、阶级结构。以自由民阶层而论,氏族内外的差别主要表现为“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与“平民”(plebs)的对立。氏族之内的“罗马人民”又包含两种不同身份的成员:贵族(patricius)氏族成员及其被保护人(cliens)。平民则是站在氏族以外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居民,他们大部分由外来的被征服者组成。贵族、被保护人和平民这三个等级构成了早期罗马社会自由民阶层的基本结构。 王政时代的被保护人与平民的来源有相似之处,他们大多是外来的居民。但是,两者的身份不同,其差别在于,被保护人在氏族之内,而平民在氏族之外。氏族制度对于外来人口的包容性十分有限,一部分外来者被贵族氏族吸收,形成依附于贵族氏族的被保护人阶层;大部分外来人口则无法被氏族体系全部接纳,只能以王的名义加以收编,从而形成了依附于国王,或者说依附于城邦的平民阶层。 被保护人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被释奴(又称解放自由人)。王政时代后期奴隶制发展起来,被释奴现象随之出现。第6王塞尔维乌斯似乎就是王室被释奴出身。共和时代最初的一个世纪里,有记载的大规模奴隶暴动就有两次(公元前460年、公元前405年)。公元前460年,奴隶们一度占领卡皮托山,要求罗马人释放全部奴隶。⑩公元前357年,执政官曼利乌斯(Gn.Manlius Capitolinus)颁布一条法律,规定被释放的奴隶必须向国库交纳赎身费,“这一举措使日渐匮乏的国库得到不少收入”(11)。按照罗马人的习俗,被释奴自身及其家属将成为主人的被保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