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如我公司账上的美元是分成几笔收入账上的,9月1日收汇3万美元,当天中间价是6.1,9月3日收汇2万美元,当天中间价是6.2,9月5日时,到银行结汇5万美元,结汇价是6.187,会计分录应该怎样做? 答: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可按照下面的会计方法处理该问题: 9月1日收汇3万美元,当天中间价是6.1 借:银行存款 3×6.1=18.3 财务费用 (差额,或贷方) 贷:应收账款 (原有余额) 9月3日收汇2万美元,当天中间价是6.2 借:银行存款 2×6.1=12.2 财务费用 (差额,或贷方) 贷:应收账款 (原有余额) 9月5日时,到银行结汇5万美元,结汇价是6.187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5×6.187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5×当日汇率或是折算价 财务费用 (差额,或贷方) 问:我公司发生较大金额的绿化支出,包括主要厂区内及周边绿化、景观支出,包括树木、花草、水池及地下管道等等。这部分绿化支出能否确认为资产? 答:资产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能够给企业带来能以货币计量的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判断这些绿化支出能否确认为资产,需从以下角度考虑: 1.企业发生的这些绿化和景观支出,是否是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比如,对重污染工厂的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一定标准以吸附粉尘和有害气体等,并且达到该强制性要求是该厂区获得生产许可的必要前提;还是在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由企业资源发生的绿化支出。 2.企业购置的绿化、山石等,是否是具有投资、收藏价值的名贵树木、奇石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绿化支出,企业可将其确认为资产: 1.该绿化支出是为了满足法律法规对环保的强制性要求而必须发生的最低限度的绿化支出,并且达到该强制性要求是该厂区获得生产许可的必要前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规定,企业由于安全或环保的要求购入社保等,虽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企业从其他相关资产的使用获得未来经济利益,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这类为了满足强制性的环保要求而必须发生的最低限度的绿化支出,在性质上类似于安全设备或环保设备,可比照同一原则处理。 2.以投资增值为目的购入的名贵树木、奇石等,性质上属于投资性资产,可在“其他非流动性资产”项目列报。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投资性资产,可不计提折旧或摊销,采用计提减值准备的后续计量模式。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其他绿化支出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费用化处理。 问:我公司以前年度为临时聘用人员租房,支付了押金2000元,由于房东认为家具遭到毁损,故未将押金退回。该押金在支付时是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的,也未计提坏账准备。 今年准备将这笔应收款处理掉,请问按以下处理可行吗? (1)当时负责租房的经办人出具一个证明,证明该押金收不回来。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 贷:其他应收款 2000 (2)公司领导同意,签字后,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 答:在贵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一般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因没有相关发票,这笔营业外支出在当年计算所得税时不能税前扣除。 问:企业将一套房屋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另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而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而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据此,上述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问:请问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购买防伪税控设备以及服务费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请问具体的税法规定和会计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