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企业进入电子商务领域,极大地推动了电子商务产业链的发展,传统的外贸企业和国外客户沟通主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手段,这些商业活动,涵盖了产品研究、客户意见交流、合同签订等。电子商务的出现,将这一系列的商业活动纳入电子平台中,极大地方便了供需双方的商务活动,提高了商业效率。从传统的内贸企业来说,电子商务的出现,规范了此前庞杂的商业模式,产品推广、订单流程、产品配送等商业环节逐渐专业化与产业化。商贸企业利用多年的贸易经验和电子商务这个平台,发展了不同于以往的经营模式,商贸企业委托电子商务平台(如广播、电话、移动通信、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销售产品,同时自行组织生产商品或寻找合适的供货商合作供货。 商贸企业在多年发展中,形成完备的生产制造产业链,其中处于产业链最重要环节的制造商,主要由于资金与营销禀赋的不足,开拓业务主要依赖各大商贸企业集团。在向电子商务进军的过程中,同样沿用了这一模式,商贸企业原有的供应链发展到电商环境下,形成了这样的一种业务形式:制造商向商贸企业供货,商贸企业与电商平台签署销售协议,转手向电商平台供货。在商贸企业与供货商的结算中,又分为买断供货商货权和供货商委托销售模式,买断形式与传统的商品营销并无太大区别。本文所要讨论的是供货商委托销售模式,即供货商保留货权,并向下游各级客户包括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供货商在发货之后,商贸企业要按照约定比例向供货商支付预付款,待商贸企业委托的电商平台将货物卖出后,且电商平台已向商贸企业支付货款,商贸企业再向供货方结清剩余货款。 此项业务的本质是商贸企业接受供货商委托进行受托代销,同时商贸企业又委托各电商平台进行委托代销,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会计核算中存货变动与成本变动不同于传统的商贸会计,这种新型业务的出现,对于商贸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就此类电商业务为例,在会计核算和管理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电商业务的会计核算和处理 在整个业务流程中,在供货商和电商平台之间,商贸企业既扮演受托人的角色,又扮演委托人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商贸企业将货物从供货商的仓库发给电商平台后,既不能做采购库存的确认,也不能确认收入。但是会计上仍然要核算出这个过程来进行管理控制,这就给商贸企业传统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商业流程和会计处理 1.预付货款 电子商务平台发出要货通知单,商贸企业让供货商将货物发往电商平台的仓库,电商平台验收入库后,供货商将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入库单据提交给商贸企业,按照约定比例,商贸企业向供货商预付部分货款。 例:电商平台的第2013NX0001号订单是印花衬衫100件,每件价格为298元,商贸企业和供货商约定的预付金额为电商平台订单的70%。该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供货商) 20860(298×100×0.7) 贷:银行存款 20860 同时,按预付款,预估货物的入库和发出 借: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20860 贷:应付账款(供货商) 20860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20860 贷: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20860 “库存商品”会计科目下新设了“受托代销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两个二级科目。“受托代销商品”用来核算商贸企业接受供应商的委托进行销售的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用来核算商贸企业委托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的商品。 2.货物卖出,收取采购发票 电商平台的货物卖出以后,电商平台在网站上向商贸企业公布相应的对账单,商贸企业按对账单向供货商发出开票信息,供货商开出增值税票给商贸企业。接上例,电商平台的对账单见表1。
商贸企业和供货商约定的利润为电商平台开票金额的2%。则供货商按照单价为298×(1-0.02)=292.04元给商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贸企业在收到税票后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红冲预估货物的入库和发出: 借: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红冲)-12516(298×60×0.7) 贷:应付账款(供货商)(红冲) -12516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红冲) -12516 贷: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红冲) -12516 根据收到的采购发票,进行真实的商品入库和发出: 借: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14976.41(292.04×6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45.99(14976.41×0.17) 贷:应付账款(供货商) 17522.40(292.04×60)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14976.41 贷: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1497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