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之作为哲学讨论的对象,当立足于原则性的理论高度。在这样的理论高度上,它的提出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式才能既不纠缠于实证层面的技术性追问,也不局限于经验或情感层面的伦理批判与道德诉求,而是一个发生于本体论层面上的旨在澄清前提、划清界限、指明方向的工作。 因此,当我们从哲学的角度去思考“社会公正”问题时,唯一能够提出并给予实质性思考的只能是如下两种类型的问题:第一,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公正之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的历史根据何在以及彻底达成社会公正是如何可能的。这是马克思在社会公正问题上的哲学提问方式,是马克思针对社会公正以哲学的方式提出的哲学问题。第二,在当下中国社会,在造成社会不公正的历史根据依然存在,并且在短期内将一直存在的现实前提下,尤其是在这种一般性的历史根据与中国社会的特有症结交织存在的前提下,社会公正如何可能,我们热切追求的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社会公正。这是我们在社会公正问题上的哲学提问方式,是我们针对社会公正以哲学的方式提出的哲学问题。 如果说马克思的哲学提问旨在立足于人类历史的宏大叙事,通过澄清前提并划清界限,去论证彻底的社会公正最终是何以可能的,那么我们的哲学问题则是在马克思的理论前提下,通过呈现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的特有前提,来讨论社会公正诉求在当下中国社会的理想主义性质以及它作为功利主义的相对性公正是如何可能的。 一、澄清前提:“资本逻辑”与“社会公正” (一)公正之成为社会问题的根本前提 就其一般而言的前提或根据而言,直接地说来,对“社会公正”的现实诉求源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异化,即私有财产关系成为支配社会行为的基本逻辑;间接地却本质地说来,它本源于“异化劳动”的发生或社会劳动的异化性质。由此说来,社会公正之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当最早发生于马克思所说的“第一大社会形态”。但是真正地说来,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在这一社会形态中还不过是一个“伪问题”——当整个社会处于普遍的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中,当社会不公正表现为一种社会常态时,个人偶然发生的公正意识与公正诉求根本不可能成为社会性的诉求,而只能被视作对社会体系的背叛而遭到普遍性的抵制。只有当人们摆脱了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获得了人身自由,即使它还只是形式上的人身自由时,即只有在“第二大社会形态”中,社会公正才真正成为一个问题。 因此,就其具体而言的本质性前提或根据而言,“社会公正”之真正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或者对“社会公正”的真实现实诉求,发生于作为私有财产关系之现代表达形式的“资本逻辑”——更准确地说,是“工业资本”——成为统治整个社会行为的根本原则的时代,即发生于“资本”与“劳动”、“资本家”与“工人”的对立支配整个社会结构的资本主义时代。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无产和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一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这种对立即使没有私有财产的进一步的运动也能以最初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在古罗马、土耳其等。所以它还不表现为由私有财产本身规定的对立。但是,作为财产之排除的劳动,即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和作为劳动之排除的资本,即客体化的劳动,——这就是发展到矛盾状态的,因而也是有力地促使这种矛盾状态得到解决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17页)这就是说,尽管早在古罗马、土耳其等就已经存在着由于直接的私有财产关系而表现出来的“无产”与“有产”的社会对立,但这种对立还不是由私有财产本身规定的对立,即还不是由资本规定的对立,还不是作为普遍社会意识的对立。只有当私有财产表现为“工业资本”的存在形式,即只有当“无产”和“有产”的对立表现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矛盾)时,它才是从私有财产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矛盾),才是被社会普遍意识到的对立(矛盾),也才是促使对立真正呈现出来并真正可能得到解决的对立(矛盾)。只有在“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即矛盾关系中,对“社会公正”的诉求才真正取得了普遍性的社会诉求的形式,才成为引导“社会不公正”走向解决的“真问题”。因此,我们看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在大多数情况下,马克思都是在“资本”的意义上使用“私有财产”的概念,并在“资本”与“劳动”、“资本家”与“工人”的矛盾关系中讨论消灭私有财产即消灭资本的根本路径,探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可能性。 (二)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性路径 当马克思把资本逻辑的现实统治作为社会公正之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根本前提时,就必然意味着他对本质地达成社会公正之根本路径的思考只能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即只要资本逻辑继续保持为支配社会运转的基本力量和基本原则,就不可能有真实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只有根本消除资本逻辑对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统治,才可能真正实现普遍的社会公正。 正是基于这一原则性立场,在同一个手稿中,马克思对粗陋的或政治形式的“共产主义思潮”的社会公正诉求,给予了决定性的批判。在马克思看来,面对私有财产之占有的不公正的经济事实,“共产主义思潮”对“社会公正”之诉求的全部经济性内涵,都不过是“从私有财产的普遍性来看私有财产关系”,“不过是私有财产关系的普遍化和完成”(同上,第117页),即私有财产的平均化或平分私有财产。且不谈在根深蒂固的资本逻辑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前提下,这种绝对“平均主义”的社会公正主张根本就是浪漫主义的幻想,即使它真的成为一种社会现实,也并不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的到来,因为“工人这个范畴并没有被取消,而是被推广到一切人身上;私有财产关系仍然是整个社会同实物世界的关系”。(同上,第118页)因为在这种前提下,“共同性只是劳动的共同性以及由共同的资本即作为普遍的资本家的共同体支付的工资的平等。相互关系的两个方面被提高到想象的普遍性的程度:劳动是每个人的本分,而资本是共同体的公认的普遍性和力量”。(同上,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