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国物流业实现了趋稳向好、稳中有进的良好局面。国家重视物流业发展,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政策环境持续改善。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进一步提升,将对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一、2013年我国物流业政策环境回顾 2013年,党中央、国务院重视物流业发展,我国物流业在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财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 1.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1)铁路管理体制实现了政企分开。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正式发布,铁道部撤销,职能一分为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原铁道部的企业职责;原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承担原铁道部的安全生产监管等其他行政职责。交通运输领域大部制改革正式启动,由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以及邮政行业发展的综合交通管理体制初步形成。这将有利于推动各种运输方式从分散、独立管理向一体化、集约化发展,建立并完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2)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开始启动。2013年4月,中国铁路总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货运组织改革的意见》(铁总运[2013]5号),决定自2013年6月15日开始实施货运组织改革。这是铁路货运向现代物流转型的重大战略,通过落实简化受理、随到随办、规范收费、热情服务的承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3年下半年,铁路货运扭转了上半年货运量持续下滑的局面,全年货物发送量回稳增长。 (3)流通体制改革继续深化。2012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支持物流业发展被作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01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国办发[2013]5号),确定了10项措施降低流通费用,在物流方面提出了推进收费公路清理、规范交通执法、保障物流配送等相关要求。2013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国办发[2013]69号),将具体工作细化落实到15个部委和单位。其中,涉及物流业的内容主要是: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大力推广并优化供应链管理,支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中心,积极发展统一配送等。 2.财税体制改革影响深远 (1)“营改增”试点全面铺开。2013年4月,国务院决定自8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试点政策进行调整、修订和完善。“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国家税制得到简化和规范,中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得到减轻,重复纳税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对于物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业,企业税负出现大幅增加,税率不统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割裂了相关业务之间的内在联系,不符合物流业整合社会资源、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2)国际货代业受到严重影响。财税[2013]37号文取消了国际货代业差额纳税政策,由于国际航运业享受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因此国际货代业没有进项税抵扣,要按照包括国际运费在内的全额收入缴纳销项税,导致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后来,国家有关部门在财税[2013]106号文中吸收了行业提出的政策建议,明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106号文出台后,在地方解释与实务操作中,国际货代免税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导致企业在业务报价、开具发票、会计处理、系统调整等方面无所适从,严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3)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继续落实。2012年,国家出台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受到了行业的普遍欢迎。两年来,我国大部分地区执行了该项政策,但也有部分地区对物流企业认定和政策执行人为设限,对于专业建造并出租仓储设施的企业,部分地区不予认定为物流企业,还有的地区调整了土地级别,提高了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导致该政策减负效应有所削弱。 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 (1)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2013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与物流相关的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海事调解费、装船证费、ATA单证册收费等。2013年10月1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