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4)02-0106-09 坟地纠纷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历史上的安徽坟地纠纷较多,以往学界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安徽的长江以南地区(皖南),尤其对明至清代前中期徽州的坟地纠纷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是对长江以北的其它地区则鲜有论及。①本文在发掘利用方志、家谱、法律文书等资料的基础上,对近代安庆地区②坟地纠纷的发生状况、原因以及安庆人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措施等开展研究,总结他们应对纠纷的经验教训,为当代坟地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 一、纠纷频发及其原因 早在清代康熙年间,安庆地区的坟地纠纷就有增多的趋势,时人沈镐曾指出:“近日多争坟之讼,或宜葬而阻,或不宜而盗,或冒他人冢为己祖,或指有祀之坟为古冢,或争疆界余山,用强用诈,莫诘其端,而听讼者或心不能明,或有为而颠倒”。③当时的坟地纠纷不仅多,而且非常复杂。到了近代以后,安庆的坟地纠纷继续保持高发态势。怀宁江氏族人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曾这样描述道:坟地纠纷五花八门,“有斩罡塞阳灭绝天理而硬葬者,有破冢压棺伤害他坟而盗葬者,有拦棺阻葬逞凶斗殴而不能葬者,有鞭策箠楚勒其自挖而不敢不扦者,有既葬之后挖冢抛露求骨尸而不得者,有连年构讼倾家荡产官押起扦者,有盗葬一倡众效而乱葬者”。④可见,为争夺坟地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情形多样。另据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调查,安庆地区“因坟山纠葛涉讼于安徽高等审判厅及怀宁地方审判厅者,每月有数起或十余起不等”,而且从民事诉讼案件的总体数量上看,“坟山争执者,实据多数”。⑤这里仅就涉讼的坟地纠纷而言,应该还有很多坟地纠纷没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可以说,近代安庆地区坟地纠纷的发生非常频繁。 至于坟地纠纷多发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迷信风水从根本上推动了坟地纠纷的发生。在近代安庆地区,人们的风水观念依然非常浓厚,对坟墓风水尤为重视。他们认为坟墓不仅是“祖宗魂魄所藏”之地,而且还是“子孙根本”,⑥坟墓风水与“子孙命脉攸关”。⑦因此,为逝去的先人选择风水好的墓地就显得非常重要,以致于“俗重形家言,亲殁,先于郊外觅厝室殡其柩,俟得吉壤乃葬”。⑧有时为了获得所谓风水宝地,“不惜千金以求一土”。⑨由于贪图吉壤,再加上吉壤很难得到,所以盗葬盗卖坟地之事就经常发生了。⑩甚至因“惑于风水”,不仅出现了“既葬数徙”的奇异现象,而且在“葬后往往有毁界盗荫”等事的发生,从而引发“诸讼不绝”。(11)此外,因为迷信风水,不仅葬要择吉地,而且对坟地的任何侵害都被认为有可能伤及风水龙脉,从而危及子孙,所以对坟地“深为保护”以及反对丝毫侵害就成了墓下子孙义不容辞的责任。(12)正是由于迷信风水的思想在作祟,有关坟地方面的枝节小事也可能引发大的纠纷。迷信风水是坟地纠纷不断爆发的根本思想动因。 其次,自然地貌对坟地纠纷的发生也有客观上的促进作用。安庆地区广泛分布着属于大别山及其支脉的大小山脉,山地占总面积的52%,连同丘岗占到80%,地貌起伏多变。(13)在复杂地貌中选择吉壤就更需要风水术士们的帮助,丧葬之家也必然请“形家卜宅兆,诹日、取祭主亡命、山向,三合皆吉,然后葬”。(14)境内多山的自然地貌和风水师们以山为龙脉藏所,(15)选择山地建墓就成为必然,以致很多坟墓选定在交通不便的山里,距离住地较远,墓下子孙也罕至,坟地遭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加。潜山孙氏坟茔正是位于偏远山上,以致“坟境被人侵越者不少”。(16)然而在近代安庆,坟地遭侵之家绝非忍气吞声,而是勇于争执。因为安庆的“山水明秀”造就了“人物忠敢”,(17)山区的樵采生活也有助于养成他们“尚武之风”,(18)在为人处事上“率性真直”。(19)大山赋予了安庆人以敢作敢当之气,一旦先人坟地遭到侵害,他们定要站出来理论。如此,则纠纷发生的几率就增加了。 再次,以祭代管使侵害者有机可乘。近代安庆人虽然把祖墓坟地看得很重要,但是以祭代管的现象非常严重。他们平时几乎不到坟地开展例行管护,只有在坟祭时才到坟地,而此时的主要任务是“行展墓礼”,附带巡查祖墓坟地是否受到侵害,若没有,则开展一些诸如添土、疏沟通水等常规性的“修墓”工作;若发现被侵害,就再与侵害者理论。(20)这种马后炮的办法当然无法避免坟地被侵害及纠纷的发生。此外,从近代安庆的祭祀风俗看,祭礼有定制,“清明祭于墓,冬至祭于祠,端午、中秋、三元、荐新祭于私寝”。(21)安庆人一年之中只有一次坟祭,这就意味着一年只对坟地开展一次管护,而且管护在每年清明期间开展也是众所周知之事。正是由于对坟地管护具有非常明显的一年一次的周期性,缺乏管理的时间太长,使侵害者有机可乘,坟地纠纷因而更多地发生。 近代安庆地区坟地纠纷产生的最为重要原因是人们沉迷于风水,而多山的复杂地貌和对坟地管理的缺陷等也起到了促进作用。正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坟地纠纷不可避免地呈现多发态势。 二、努力预防纠纷的发生 在近代安庆地区,虽然坟地纠纷的发生具有其必然性,但是身处其中的安庆人深为其所累,他们也在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纠纷的发生。 第一,制定惩罚性族规家法预防侵害。族规家法主要在于约束规范族众,告诫他们不要侵害坟地以及侵害应该遭到的惩罚。光绪十六年(1890),潜山凌氏规定:“谨坟墓,至有不孝子孙盗葬公所、私斩荫树者,合族先以家法重处。葬则立时掘起,同声公庭治罪”。(22)光绪二十四年(1898),桐城程氏订立规条:“山有余穴,不得盗卖,不得盗葬,并不得盗拚树木。倘有犯者,不但将本人公私处置,并将其父兄伯叔亲房人等一体究罚”。(23)民国五年(1916),太湖程氏规定盗葬是“屠祖灭宗而罪不容宽者也,族长其共处之”;盗伐是“亡祖灭宗而罪不容恕者也,族长其共处之”。(24)民国二十一年(1932),怀宁程氏规定:“践害祖茔,盗葬魆伐,除赔偿起扦外,仍重处罚;盗卖坟山,盗拚荫树,除退还外,仍重处罚”。(25)近代安庆人不仅严禁子孙的任何侵害坟地行为,而且对违规者从重处罚;有些宗族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后,还将其送官惩治;更有些宗族采取了“连坐”惩罚。此外,也有宗族的族内惩罚甚至比官办更为严厉。怀宁钱氏认为,虽然国法定罪是盗葬重于盗伐,但是作为子孙,“私盗伐心狠于盗葬”,故在民国二十年(1931)就规定:盗葬者,“遵家约掘起”,“仍赴公庭禀究”;“盗伐者,初犯则轻以责辱、倍价;屡犯则重以逐远、处死”。(26)近代安庆宗族通过制定族规家法从严从重处罚侵害者,其目的就是要打消子孙不法之心,预防侵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