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县档案馆藏有丰富的司法审判档案,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田亩纠纷案件,包括盗卖土地、争产、抗税抗租等。此源于当地是北京重要的农业生产区,有“北京粮仓”之称。清朝时期王府、寺庙都有大片土地在顺义境内。本文所述的案件,诉讼一方为诚郡王后裔,满洲镶蓝旗王府,案件历经果公府、载公府、溥公府三辈;另一方为京城喇嘛教名刹,为四大转世活佛之一的章嘉呼图克图的居修所①。王公、活佛参与其中,户部、理藩院等亦有干涉。本文试图通过梳理这场旷日持久的旗人王公与喇嘛寺庙争夺田产的案件,反映具体情境下王府对京郊的旗产田地、喇嘛庙对寺产香火地一般的管理运作,对纠纷的应对,以及由此折射出的满汉、政教关系。因本案由清朝晚期持续至民国初建,亦可从中窥见改朝换代前后旗产、寺产之流变,乃至司法审判之变革。 一 历时近五十年的互控争产案 同治年间,顺义县接奉上谕承催拖欠陈新存退租银之户,查到嵩祝寺僧人高韩魏名下拖欠160两有零,查得此地亩由于在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被河水冲占,次年嵩祝寺就呈报停租,而咸丰三年(1853年)河水又改道将此地淤出,被芦各庄人、镶蓝旗载公府的佃户、贡生李国钧耕种十多年,直到这时才被嵩祝寺发现。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产诉讼案件。 第一阶段,互控僵持(1866—1867年)。诉讼从同治五年(1866年)春天开始。嵩祝寺的地是该寺已故僧人高韩魏买自临河村民人许世恩,许世恩则是从焦兴手中买的其认垦的崔刚的退圈地,交易脉络清晰。可问题是,嵩祝寺僧人手中的买地红契②,与崔刚退圈地所显示的四至界限不能相符。而果公府的圈地又未交出地亩老册,坐落四至亦是无凭稽考。因而一开始顺义县的审讯就陷入无确据的状况,只得一面命庄头罗天祥(此时亦是果公府抱呈人③)入城向果公府取来老册,另一面命喇嘛交出四至相符的印契。 三个月后再次开审时,罗天祥呈上由果公府取回的两张府票,却仍是欠缺一定效力。同治五年九月秋粮收获后,顺义县正堂石衡主持了一次勘丈。虽有罗天祥事先恳请先丈公产,勘丈结果并不能让果公府满意。同治五年底,辅国公奕果派遣罗天祥将此案上诉至顺天府,顺天府即遣试用通判王堃驰往顺义县,会同查案。这样原本嵩祝寺在顺义县是原告,到顺天府处反成了被告。 次年春天,按捺不住的嵩祝寺喇嘛高晋云(系管家)与抱呈人赵庆前往顺天府进行了复控,控诉李国钧勾结庄头罗天祥以旗租遮盖、隐种寺田,事件又回到互控僵持的状态。奕果遣罗天祥反驳:王府地在李遂店河西,崔刚退圈地在李遂店南,言下之意即嵩祝寺地源于崔刚地,不应与王府地重合。罗并于此时交上他所有的地亩老册,顺义县启咨户部请其转咨镶蓝旗满洲旗分行知果公府门上,等候查明复讯。 第二阶段,上诉初结(1871—1873年)。正当公府回复该府册档已于道光年间呈交县案未发复还,户部札行顺天府仍旧委派官员会同顺义县核查之时,到同治十年,案件又起波折。这次果公府已经换了主人,时任兵部尚书的载龄下了一道“狠招”,他派遣抱呈人罗永湖赴户部呈控顺义县此前承办此案的经书沈宝元等蒙混王产、控报税契。这样一来,户部正式介入其中,将经书沈宝元、崔刚之子孙崔有元、焦兴之子孙焦永清等押解到部审讯。在载公府提交的呈词中称,其查明了嵩祝寺地亩与王府地重合的原因,系果公府原庄头罗恒将一块5顷20亩的地给焦兴佃种,焦兴勾串户盐房书吏将李遂店西边的地报为崔刚退圈之地,由焦兴卖给许世恩,许世恩再卖给嵩祝寺,而真正崔刚退圈地在李遂店南,故而嵩祝寺的地契与退圈地四至不符。 户部亦同意此说,并按此查明真正的崔刚退圈地(李遂店南)现种者是崔有元,并行文内务府,将崔有元承领官圈地册抄录一本,明察暗访,确定崔有元有侵吞情形,饬顺义县严讯崔有元追出地4顷92亩给嵩祝寺收领,并命顺义县遵照此部示,迅速讯结,报部销案。 第三阶段,复审结案(1913年)。第二轮审判结束后经过近四十年,清朝灭亡,王公显贵的权势不再,1913年,嵩祝寺再行翻案。这次是由时任章嘉呼图克图的喇嘛巴彦济尔噶勒上呈中华民国蒙藏事务局,认为四十年前是由于顺义县畏惧载公府与户部的权势,加上李国钧从中勾串,将该寺之地霸种,而将不能耕种的一块地代为该寺所有,以致嵩祝寺四十年未获地利权。因为时间过去较久,此时涉案地亩的东邻变成了溥公府庄头罗长才,西邻为李国钧之孙、监生李宗尧,前者显然已无法如此前般得到王府的大力支持,后者又年幼只求尽快结案以继续从师受业,因此很快重新勘丈结案。首先勘丈李宗尧之地,再除去南边不堪种的沙地,由李宗尧地界向东按照嵩祝寺地规格划归一块为寺之粮地。嵩祝寺将红白契纸取回,三方具甘结,此案终结。 二 旗产、寺产的管理与流变 土地是封建自然经济的根系所在,由此可反映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以往研究多集中于土地制度方面,而于实际操作则因史料零散,知之较少。这场历时近半世纪的田产纠纷,为我们了解晚清旗地、寺庙香火地承租、耕作、管理乃至演变,提供了重要素材。 关于旗地的管理。旗地的来源是圈地,俗称跑马占地,从顺治元年(1644年)开始,到康熙八年(1669年)下令禁止。这场圈地运动共为八旗圈占土地153467顷16亩,其中,“以顺天府境圈占为多”④。顺义县内原有的土地几乎全部被圈占⑤。清政府将这些圈地分给皇室、宗族到一般旗人作为产业,主要按照八旗王公的爵秩、官员等次和所属壮丁数(即“计丁授田”)等进行分配。载公府属爱新觉罗宗族诚郡王系后裔,奕果、载龄、溥元三人爵位均为不入八分辅国公⑥,享有王庄作为其收取“王粮”的庄园。载公府对顺义县这片土地的管理同其他皇庄、王庄一样,是设立庄头⑦总揽全事。本案中,罗天祥不仅身为庄头要接受审讯,还充当果公府的抱呈、揽头⑧,提起诉讼、供给证据,甚至反驳、上诉等,实为公府方的全面负责人。罗是镶蓝旗满人,因要管理王庄不住城里,而是就近居住在李遂店。罗天祥的前任是罗旺,后任是罗长才⑨,可见庄头的承继是以家族中的长子嫡孙世代为序,此有利于旗地管理经营的延续性。庄头一般不直接种田,而是将土地租给壮丁或佃户耕种,每年由庄头收取租额上交王府⑩。罗天祥称,他是在道光二十六年承领公府的差地(11)48顷,李遂店地区有30余顷,其中李遂店迤西共三段10顷92亩,租给李国钧承种,每年向府内交租,均有确数(12)。庄头是王府与佃户的纽带和桥梁,审讯记录显示,罗天祥的身份被录为“果公府家人”,反映出庄头与王府的密切关系。在现实操作中,王府也赋予庄头相当大的便宜管理的权利,庄头则倚王府为靠山。遇有诉讼、审讯,奕果、载龄均是派庄头出面,而阴给支持:不论是上诉至顺天府、户部,还是改换诉讼策略,控告顺义县经书,探源出嵩祝寺地四至不符的原因所在,再由户部特示顺义县不动载公府土地、另寻地划归嵩祝寺,种种这些,如果没有王府的撑腰,单凭庄头如何做得来?外加其时王府主人载龄官至兵部尚书,也难怪嵩祝寺到翻案之时,感叹此前因顺义县畏惧载公府与户部的权势才致其败诉(13)。供词中,庄头罗天祥反复强调,公府的地是大内分拨,属官田、公产。确然,旗地同屯田、学田一样,所有权都属于国家,不得任意划分买卖,故顺义县主持勘丈时,须得先丈王产。而实际上,王府如此出力要留守此地,亦体现了虽名曰公产,但如王庄这样的旗地,所享利权事实是归于王公的。另,本案中公府方出具最重要的一项证据就是地亩老册。原来,王庄地的老册,公府主人藏有一份。据罗天祥赴京后回话:“旗人主人吩咐,因一段地亩呈词,并不将老册交给旗人。”(14)庄头罗天祥本人也藏有一份,他供称自己“藏有公府老底册,于本月初八日已呈交”(15)。老册是地亩所有的凭证,而且庄头所有的老册往往要比公府的详细、准确,因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改变,以致一遇有土地、租税纠纷,甚至清亡后的旗地清理,均仰赖老册。可见旗人王公对旗地的直接控制力是很微弱的,主要仰赖田庄的实际管理者——庄头,他们与王府是互相倚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