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中央级的事业单位。单位原来所属的重点实验室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为了更好地发挥该重点实验室的作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定于2013年12月31日将该重点实验室分立为独立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我单位资产管理处的同事认为该重点实验室的分立属于无偿划转,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是我认为应该是要进行资产评估,理由是这不是无偿划转,而是单位分立。我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你的观点正确。根据《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中央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中央级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重点是要注意区分相关国有资产是属于无偿划转还是属于单位分立,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无偿划转一般发生在属于同一级财政范围或同一级国有单位主体的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之间。而单位分立是指一个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的法律行为。前者并不产生新的独立单位,而是将国有资产转移给另一个独立单位,而后者是产生新的独立单位。 问: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什么时候确认收入、分录怎么列,开出发票时又怎么做分录? 答:按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根据合同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 1.平时发生合同成本、费用时,做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与建设方确认结算的合同价款时(开具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3.实际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期末按完工的百分比确认收入和成本 先计算工程完工的百分比:具体的方法:按工程量测算(技术人员提供),或是财务人员计算,完工百分比=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发生的成本+预计发生的成本) 合同收入=合同的总价×完工百分比-已经确认的收入 合同的成本=总成本×完工百分比-已经确认的成本 合同的毛利=合同的收入-合同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完工后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问: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支出中已取得的合同及发票,截至土地增值税清算日尚未付款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3)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4)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5)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6)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才能扣除。 问:我公司经营的内容是缴纳营业税的项目,不久前销售一批白酒,但缴纳了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国税局检查认为我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请问如果缴纳增值税,所缴的营业税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出现交错税种现象是否征收滞纳金?如果我公司向地税申请退还营业税,能否退还同期利息? 答:贵公司销售白酒应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是不正确的。你单位缴纳营业税的失误是自己造成的,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