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披露探究

作 者:
李明 

作者简介:
李明,浙江建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会计硕士(Mpacc),浙江 杭州 310015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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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披露的内涵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公司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的过程。它是由企业的全体成员共同参与,采用结构化的方法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进行总体的评估,使得上至企业管理者,下至企业基层员工都能了解内部控制所存在的不足以及这些问题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督促企业的管理者能够积极主动地改正这些缺点,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的员工也能主动地遵守改进后的内部控制相关规定,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从现在的实施情况看来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所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能够使企业拥有一个有效的内部稽查程序,及时地发现内部控制所存在的不足并进行改进,使企业的业务经营流程更加合理有序,而且能够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公众发表或发布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状况的信息。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指出,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规范中也规定将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及进行自我评价与披露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有关部门有权力检查企业的具体操作情况。为此目的,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定期的对本企业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到位进行审计,然后将最后的结果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其他的方式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内容不规范。通过研究选取的自我评价报告可以发现公司所披露的报告内容带有很大随意性,缺乏一个统一的规范性的标准。尽管现在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但是也仅仅提出了哪些内容是报告中必须要有的,而没有对全部的内容做出一个硬性统一的规定,所以导致报告的内容五花八门,也导致报告中的内容大多是避重就轻,存在众多的无用信息。

       在所收集到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大部分的公司都按照相关要求详细地评价了内部控制的几个基本要素,或者是分业务简要地介绍了一下内控的设计,并且这些内容占了报告的绝大部分版页。但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那就是这些信息的作用到底有多大?以雅戈尔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部分内容为例,报告中雅戈尔对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评价就短短的一句话:明确了销售业务中各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并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实现了与生产、资产、资金等方面管理的衔接,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销售目标的实现。在评价研究和开发的内部控制时,几乎没有对其内部控制进行评估,而是着重介绍了公司品牌的发展历程。这样的信息对于我们的信息使用者而言其实都是一些无用或者说是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的信息,而这样的信息在很多公司的内控报告中都出现了,所占的篇幅比重也不小。

       (二)内控报告中关于“缺陷”的披露情况存在不足。目前大部分公司所公布的报告中都包括内部控制的缺陷与整改情况这个内容,但是真正把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缺点公布出来的企业的数量是有限的。很多报告中都是说本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也有的公司没有提到这句话,只是说会继续按照有关要求改进其内部控制制度。而不管企业的内部控制到底是否存在缺陷,报告中有没有披露所发现的不足,最后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都是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这些其实违背了内控自评的初衷,内控自评为的是让公司发现内部控制中所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正,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让其他利益相关的人员了解企业内部控制执行的真实情况,帮助他们做出决策。有缺点就要勇于披露,积极改正,相信投资者肯定会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但是显而易见我国的上市公司目前在这方面仍然做得不够好。

       (三)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不统一。在公司所公布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往往还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仔细查看这几部分内容可以发现几乎每个公司都有自己单独的流程以及认定标准。尽管每个公司披露出来的内控评价的流程存在相同之处,大体可以分为评价准备阶段、评价实施阶段、缺陷认定阶段、评价报告阶段,所采用的方法也基本相似,主要有调查问卷法、访谈法、穿行测试法和抽样法等几种办法,但是在最重要的评价标准上每个公司采用的标准是千差万别的。

       评价标准一般分为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在这两个标准上每个公司所给出的参考数据是不一样的,例如华润双鹤的报告所给出的定性标准中提到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或者是媒体负面新闻频现都属于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而这些在其他公司出现的比较少。定性认定标准不统一,定量标准更是千差万别。根据公司自己的评价标准,也许可以评判一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好坏,执行落实的效果如何,但是在整个的评价体系中,公司之间却缺少一个可以进行统一衡量的标准,不能进行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横向比较。这个缺点使得公司之间的相互学习变得比较困难,也使得有关部门不能统一全面地了解全体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四)披露形式与格式不规范。上文中提到在现有的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提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也不强制性地规定公司必须要采取哪种披露方法,企业可以在现有的两个形式中自由选择其中一种,这不利于让企业认识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重要性,也不能满足社会对内评报告的需求。同样的现在对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的格式也缺少一个统一的规定,在之前的现状描述中也说到公司进行披露的格式主要有两种,尽管这两种格式在大体上是相似,但是其中的细节部分还是存在不同,导致所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也存在差别,这就会使得报告显得杂乱无章,也会影响信息需求者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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