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创新体系的多样性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活力所在,区域创新能力是构筑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进程中,如何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真正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到实处,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如不特别指出,本文中的地方政府主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地方政府。 1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演进 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随着我国的制度变迁而不断演进,可将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高度集中时期、行政分权时期、体制改革时期和统筹兼顾时期。 1.1 高度集中时期(1949—1978年) 这一时期主要是中央带动的区域创新。由于财权和事权均集中在中央政府,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基本思路是在中央集权的前提下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开始的20年间,我国区域发展实行有计划的分工发展战略,建设重点向内陆地区倾斜,生产力布局也自东向西展开,提倡各大区和省市区内部相互配套、相互平衡、自成体系。区域经济发展在此阶段呈现出区域经济稳定缓慢增长的特点。“一五”期间,国民经济总投资中沿海地区只占44.5%,而内地则占52.4%,其中工业投资沿海地区占44.7%,内地占55.3%[1]。从1949年至1978年的30年间,我国东、中、西部GDP年均增长速度(以现价计算)分别为7.08%、6.78%和7.52%,西部地区高于东部和中部[2]。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直接配置资源,进行物资调配。在产品销售上,由国家统购统销,地方没有自主权。尽管这种体制适合了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将有限的社会资源集中起来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克服了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情况,但由于国家集中过多、统得过死,比较僵硬的价格体制使地区无法从参与地区分工中获利,减弱了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导致社会资源总量与社会需求总量不可调和的矛盾。 由于地方缺少创新的灵活性和自由空间,且还必须承担必要的创新成本和创新过程中支付的费用以及创新失败带来的负面影响等,所以地方政府进行区域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在区域创新中的作用极其微弱。 这一时期的主要问题在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高度中央集权管理模式,使地方的积极性受到压制[3]。 1.2 行政分权时期(1978—1992年)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每向前跨进一步,都使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并打上受经济体制改革影响的烙印[4]。 由于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已很难适应新型经济体制的要求,甚至阻碍了其发展,我国开始以行政化分权为主导,实行政企分开,简政放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权力下放的内容包括财税权下放、立法权下放以及投资决策权下放等。根据计算,国家资源配置对市场的依赖程度1979年为25%,到1992年上升为63%[3]。随着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分级建立了地方财政,地方经济的主体性明显提高,市场机制在资源分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提高整体经济实力,实行以“梯度推移”为核心的不均衡区域发展战略,包括科技发展在内的投资、政策优惠等重点转向东南沿海,无论在财政拨款与优惠政策上,还是在市场开放时序上,东部地区都相对具有优势。西部与东部科技发展水平的差距开始拉大。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呈现由东向西依次推进的发展态势。 地方各级政府有了财政自主权,也就有了发展地方经济增加本级政府财政收益的动力,开始认识到区域创新活动的重要性。随着中央政府财权和事权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有了财政自主权,在区域创新活动中得到资金的保证,参与区域创新活动的积极性逐步增加。 这一阶段的主要问题,一是形成了权力下放不均等、东重西轻的梯度分权格局,进一步扩大了地区间的差距;二是出现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权力下放使地方政府的权力逐渐膨胀,为了谋取狭隘的地方利益,不断地向中央争投资、上项目,加剧地方割据和封锁,形成了所谓的“诸侯经济”[6]。 1.3 体制转型时期(1992—2006年) 1992年召开的十四大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从此,我国的整个经济运行进入了快速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全面改革时期。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就要求中央集权及适度的地方分权相协调[7]。 1994年,国家制定了新的财政体制分税制,目的是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由放权带来的中央调控能力削弱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分税制的实施加大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改变了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格局,提高了各地方对于中央财政的依赖程度,加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地区间的差距。国家强调要加大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的建设力度,加强对中西部贫困落后地区的扶持和东部发达省市与西部省区的对口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