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14)02-0056-06 名副其实的有关汉斯·忧那思(Hans Jonas)“责任伦理”思想的认识、理解和论说,必须依据忧那思本人的责任伦理有关著作;堪称准确、扼要的有关忧那思责任伦理最终基本思想的认识、理解和论说,必须立足于对忧那思责任伦理的代表作尤其是其最终代表作的认定和理解。因为,事实上,第一,忧那思的责任伦理思想,并非与忧那思有关其它论题的思想见解毫不相干,也决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是其终生在理论上为之奋斗的“对虚无主义的诊断与克服”中的一部分思想成果①,与其之前对诺斯替宗教的研究有着内在、深刻、间接而又重要的联系,因而又如忧那思本人所说的那样,是有其逐渐形成和推进的过程的②——这个过程长达半个多世纪。第二,在这一长期过程中,出自忧那思本人的与其责任伦理思想相关的论著并非一本,而是很多。例如,无论是其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所写的题为《诺斯与古代晚期精神》的博士学位论文③,还是其作为该论文的节略本分别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版和再版的学术专著《诺斯替宗教:异乡神的信息与基督教的开端》④,无论是其最初于1963年出了德文版、随后又在1981年出了英文版的学术专著《生命现象:走向一种哲学生物学》⑤,还是其最初于1979年由美茵河畔的法兰克福出版社出了德文版的学术专著DPV,无论是其1980年出了英文版的《哲学论文集:从古代信条到技术时代的人》⑥,还是其于1978年出了英文初版、1981年出了英文修订版的《论信仰、理性于责任:六篇论文》⑦,无论是其出版于1984年的TIR,还是其最初于1968年—1984年间分别以论文形式发表、1985年以德文版专著形式问世、1987年又以袖珍本形式印刷的《技术、医学与伦理学:对责任原则的践履》(以下简称此书为“TME”)⑧,无论是由劳伦斯·伏格尔(Lawrence Vogel)选编并在1996年出了其英文版的《必死性与道德:奥斯维辛之后对善的追求》⑨,还是其上述著作之外的许多单篇论文,都与其责任伦理思想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第三,在上述出自忧那思之手且与其责任伦理思想相关的诸多论著中,各篇论著与其责任伦理思想的联系方式和联系程度各不相同,并因而对于人们认识、理解和论说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来说所具有的重要性程度亦各不相同:有的只是为其责任伦理思想提供了相关思想基础(例如其在诺斯替宗教研究、哲学生物学和技术哲学方面的论著,就为其责任伦理思想提供了反对二元论世界观和反对价值虚无主义、捍卫一元论世界观和终极价值观、责任观的哲学思想基础),却并非直接为表达其责任伦理思想而作,因而虽然与其责任伦理思想有联系,需要在对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做深入细致的理解的时候予以充分考虑,但却难说是其责任伦理代表作;有的(例如“DPV”、“TIR”、“TME”)则是直接为表达其责任伦理思想而作,因而可以说是其责任伦理代表作;在其责任伦理代表作中,“DPV”和“TIR”都重在对其责任伦理思想的基本理念、范畴、原理、原则和理论体系做比较系统、深入的理论建构和阐发,因而在其作为一种成体系的伦理学说的整个责任伦理思想中具有相对主要的意义,而“TME”则除了对DPV和TIR中的有关问题(例如忧那思责任伦理理论的必要性根据问题)做补充阐述之外,主要是就有关责任伦理在科技领域的实践和应用层面的问题所做的思考和阐发,实质上只是有关其责任伦理学说中的“责任原则”在“人类生物学和医学领域”中的应用或践履问题的“应用部分”⑩,而非其责任伦理学说中的理论主体之所在,因而在其作为一种伦理学说的责任伦理思想中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也许正是由于上述道理和事实,此前所有的以论说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为主题的伦理学学者们——无论是我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几乎都以各自的方式,体现出对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代表作——尤其是其最主要代表作——的认定。总的来看,其各自做出的认定,既有相互一致之处,又有不无重要意义、因而值得考究的不一致之处,还有因于多方面复杂原因而有待完善或校订之处。本文旨在就伦理学界既有的在有关忧那思责任伦理代表作的认定一事上的“相互一致之处”和“不无重要意义、因而值得考究的不一致之处”谈谈个人看法,至于国内外伦理学界在对忧那思责任伦理代表作的认定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的“因于多方面复杂原因而有待完善和校订之处”,曾有拙文《汉斯·忧那思责任伦理最主要代表作之我见》(11)和《汉斯·忧那思责任伦理代表作》(12)向学界同仁做过专题汇报,毋庸赘述。本文标题中的“再谈”一说,乃因于是。 以我之见,此前国内外伦理学界在对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代表作的认定上的相互一致之处主要有二:一是一致认为DPV、TIR和TME是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的三本代表作;二是认为在这三本代表作中前两本比第三本更主要。基于上文有关述说,窃以为,这些一致的认定是无可置疑、理所当然的。 至于所谓“不无重要意义、因而值得考究的不一致之处”,完全是我国伦理学界才有的事,具体表现为在对DPV和TIR各自书名正标题所应有的汉译名的认识上的不一致。DPV一书书名的完整标题是“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versuch einer Ethik fu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zation”,相对而言,可以说其中逗号之前的“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是正标题,逗号之后的“versuch einer Ethik fu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zation”是副标题;TIR 一书书名的完整标题是“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相对而言,可以说其中逗号之前的“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是正标题,逗号之后的“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是副标题。在我国学者中,此前在DPV 一书书名正标题汉译名上的不一致,具体说来就在于对其中的“prinzip”这个关键的德文词的汉语翻译上:有些学者将其汉译为“原则”,因而将整个上述正标题或汉译为“责任原则”(13)、或汉译为“责任之原则”(14)(以下称此译为“DPV书名正标题的第一种汉译名”);有些学者将其汉译为“原理”,因而将整个上述正标题汉译为“责任原理”(15)(以下称此译为“DPV书名正标题的第二种汉译名”);还有人将其汉译为“命令”,因而将整个上述正标题汉译为“责任命令”(16)(以下称此译为“DPV书名正标题的第三种汉译名”)。而在TIR 一书正标题汉译名上的不一致之处,具体说来则在于对其中的“imperative”这个关键词的汉语翻译上:有的学者将其汉译为“命令”,因而将上述整个正标题汉译为“责任的命令”(17)(以下称此译为“TIR书名正标题的第一种汉译名”),有的学者则将其汉译为“原理”,因而将整个上述正标题汉译为“责任原理”(以下称此译为“TIR书名正标题的第二种汉译名”)。(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