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道德与幸福的一致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田海平,东南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 南京 211189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从主观性维度看,有自我关注、自我—他者之间的关注和他者关注三种理解方式;以自我关注为中心,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敞开了试图决定如何生活的个人的主观性视野;介于自我—他者之间的关注,康德的义务论伦理涉及一个能够理解此主观性的“第三方”立场;以他者关注为重点,列维纳斯的他者伦理凸显了他者面容的伦理意义及必须与他者“面对面”的伦理主观性视阈。依据关于道德探究的形态学预设,“道德与幸福”之一致性问题的探讨有三种形态分布上的趋向:指向“心灵秩序”的德性至善论;指向“行为法则”的道德自由论;指向“他者面容”的伦理责任论。它们构成了与“幸福”关联的道德探究的道德形态学分布的三条问题轴线:应当如何生活?应当做什么?应当如何在一起?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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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3-0026-07

      如何理解道德和幸福之间的关系?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德与幸福应当是一回事,二者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没有幸福的道德是不完整的,也不合人性的本质和人之发展性的需要,而没有道德的幸福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是一回事,“幸福”是另一回事,两者遵循不同的逻辑——人们谋求幸福,通常是指寻求某种类型的欲望(或需求)之实现和偏好之满足;而人们听命于道德,则更多地是指遵循人之自立法度(人为自己立法并遵循之)的行为准则——因此,成为一个幸福的人,与成为一个道德的人,只有在理想的情况下才是一致的,而在现实生活中两者不一致甚至相互妨碍的情形是屡见不鲜的。

      这两种观点,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均有代表性。它带来了人们在道德与幸福关系问题上的一系列的困惑。不论是朴实无华的日常言说,还是修辞严谨的哲学话语,这两个概念所产生的主观性歧义都是颇为常见的。那么,在现代性条件下,人们追求幸福生活,能否抛开道德上的考虑?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速变革之后,中国人的生活质量和个人幸福生活状况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幸福状况的改善能带来道德状况的实质性的改善吗?显而易见的是,道德与幸福的一致性,是一个有着多种可能性的难题:对于幸福生活的目标预设而言,何种可能的环境提供了人们生活得更好或者更幸福的道德上的条件?对于现代生活而言,如果没有一种德性或者德行的光辉对人之行为进行范导或引领,一种生活成为一种“好的生活”或者“幸福生活”可能吗?或者,更一般地说,一种有价值的生活(正如苏格拉底所说的“值得一过的生活”),在道德上值得肯定的生活,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是一种值得追求的“幸福的生活”?

      我们看到,现代人对这些问题是有着各种极为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回答的。人们可能基于各种不同的立场来界定一种生活何以是“幸福的”或“道德的”。但是,究竟是什么促成了或者构成了“道德与幸福”的一致,以及我们如何理解“道德与幸福”之一致性,无疑是我们必须最先问及的问题。

      一、以主观性看待“道德与幸福”的一致性

      本文的议题是思考如何看待“道德”与“幸福”的一致性问题。我们当然不可能预先进行一番调查,去问“你幸福吗”或者“你道德吗”,进而以获取一种对问题进行回应的统计数据来回答这一问题。然而,“幸福”在主观性维度与道德的联结,又是我们无法回避的,是该问题的“症结”所在,且是其最难理解又最为重要的方面。

      美国学者托马斯·斯坎伦列举了与主观性相关的比较典型的三种提问视角:(1)从试图决定如何生活的个人的主观性立场提问题;(2)从一个能够理解这种主观性立场的第三方(譬如父母、兄弟、朋友等)提问题;(3)从一个负责任的管理者(或代理人)的角度提问题[1]。我们看到,这三种主观性程度不同的提问视野,可能关乎“道德”或“幸福”以及二者联结的不同的向度。一个人在决定什么生活才是一种“好”生活的时候,他最大限度地根据他自身的主观条件及主观性诉求。而作为父母、兄弟、朋友等具有同情之理解力及仁爱之意愿的第三方角色,在如何过一种“好”生活问题上所进行的提问,可能既要考虑到主观立场和主观条件,同时又要兼顾到相对客观的境遇、条件和客观中立的诉求。而作为一个管理者(或代理人),则更多的是从一群人的利益或与自我利益有别的他者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自我关注的个人利益出发,提出什么是幸福生活的问题。我们从这三种关涉幸福或道德及其相互联结的主观性方面看,“主观性”程度,是随着责任感的逐步增强而依次减弱的:人们总是依据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范围,来划定好生活或幸福生活的界限。孤独的个人以偏重于自我关注的幸福或道德为中心,往往以一种比较强的主观性将责任与义务的范围压缩到最小,但作为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比如父母、兄弟、朋友,和特定职能的管理者,则必须以适当的方式避免这种主观性之“过度”,以适应相应的社会角色所赋予的责任与义务之诉求。因此,如何成为一个幸福的人,或者换个方式提问,什么使得一个人的生活变得更加幸福美好,诸如此类的问题,通常产生于关于我们的责任和义务的道德论证的过程中。托马斯·斯坎伦写道:“既然这些责任和义务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根据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的需要来确定的,或者至少根据防止它们变得更加糟糕的东西来决定,那么就要论证我们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1](195)

      在看待道德与幸福一致性问题上,从一种强主观性的自我关注到一种强客观性的他者关注之间,存在着论证道德(义务和责任)和界定一种好生活(幸福生活)问题上的强弱程度不同的主观性(或者作为其反面的客观性)的层次分布。这似乎或多或少地支持一种多样性地看待“道德与幸福之一致性”的主张,即允许对该问题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与理解。换言之,这意味着,从简单地断言二者之“同一”到明确声称两者之“不一致”之间有各种可能性的观点。由此看来,幸福在主观性维度与道德的连结问题,与托马斯·斯坎伦提出的问题是紧密相关的,托马斯·斯坎伦如是问:“对于人们的生活而言,是什么使得一种生活成为好生活?”[1](195)从这一问题所触及的主题而言,不论是谁提问,不论他(或她)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提问,也不论他(或她)问及的是谁的好生活及何种好生活,都会产生与相关主体性或主观性的责任与义务的某种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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