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青少年与当地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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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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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复印期号:199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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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来青少年团伙犯罪与本地青少年犯罪团伙在其形成、发展以及犯罪手段等诸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寻求更好的预防、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方法和途径。

      1992年至1995年,上海市闸北区法院判决的166件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团伙犯罪为80件,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47.62%。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逐年递增,目前仍呈上升态势。参见下表:

      

      注:故意伤害、抢夺、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拐卖妇女、儿童各一件,均系外来青少年团伙犯罪。

      一、外来青少年团伙犯罪与地当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共性。

      (一)偶发性。在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中,偶发性犯罪较多。大多数青少年的违法行为是在感情冲动的情况下,说干就干,突然实施的,他们较少进行事前预谋。在以未成年人为主的结伙犯罪中,这种偶发性同样十分明显。那些没有正当职业、在新客站地区游荡的外来青少年,那些没有考取高中、中专、技校、职校待业在公共场所闲逛的当地青少年,当他们身处某一特定环境,偶遇某一作案对象时,他们会一哄而起,共同去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如,浙江籍少年张某(17岁)与山东籍青年刘某(19岁)分别从原籍盲流来沪,他们偶然相识后,白天靠在新客站帮来往的旅客拎包、送货度日,夜晚在新客站附近的一间廉价库房里栖身,日子过得虽清贫倒还安份,后来见隔壁四个盲流来沪的外地青年常常深更半夜带着熟食回来吃喝,渐渐滋长了一种羡慕情绪。一天中午,张刘二人午饭后在恒丰路立交桥下散步,正碰上那四个外来青年在桥上分头寻机作案,其中一人向张、刘招手示意,张、刘二人心领神会,立即上桥为同案犯望风,参与了共同犯罪。又如,当地无业青年姜某(19岁)、徐某(18岁)、吴某(19岁)与在某宾馆当合同工的尤某(17岁),一个夏夜四人在本市大宁路附近的小花园内乘凉聊天时,见一对男女青年在谈恋爱,即恶作剧冲散了这对恋人。并起意强行敲诈该男青年人民币八百元,随后四人将赃款共同花用。

      (二)纠合性。在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中,纠合性的犯罪呈上升趋势。外来青少年从穷乡僻壤的农村来到繁华热闹的都市,随着视野的扩大,追求高消费的欲望使得那些已找到稳定工作的青少年也变得不安份起来。如,分别由原籍江苏、安徽、江西来沪打工的徐某(20岁)、郭某(17岁)、陈某(19岁)、范某(18岁)分别在铁路新客站附近的四个个体户经营的旅馆当接客员,常在深夜到新客站接来往的旅客住宿,日子久了,彼此熟悉,便常在一起闲聊,有时接不到客人,就在外面寻衅滋事。某日凌晨二时至四时,四人结伙在本市恒丰北路长途汽车站、机电大厦以及天目路、恒丰路附近,依仗人多势众,连续多四次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索取过路旅客钱款共计五十多元,所得赃款共同花用。又如,王某(20岁)、吴某(17岁)、祝某(20岁)、江某(21岁),均系当地无业的青少年,在社会上闲荡时结识,由于受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追求高消费的欲望不断膨胀,收入高的工作因他们文化水平低而与之无缘;收入低的,重活、苦活他们又不愿干;而他们的父母有的下岗,有的工资收入很低,他们每月所得到的零用钱很少,家庭无法满足他们的欲望。于是,他们纠集在一起共谋抢劫,先后在本市宝山街道文化中心站内、临山路203弄的绿化地带等地段,采用拳打脚踢和语言威胁的方法,抢劫成年人及学生的钱财。从以上二案中案犯纠合的成因来分析,他们纠合的方法和过程比较简单。前者是由于联系,常常在一起接客而逐渐形成团伙;后者是由于都是无业者的缘故,常常在一起玩耍而逐渐形成团伙。这种纠合性的团伙犯罪是当前青少年共同犯罪的主要形式。

      (三)轻妄性。所谓轻妄性,是指青少年在进行犯罪活动时所表现出的对一切危害行为及一切危害后果抱无所谓的态度。轻妄性是与无知分不开的,对什么是遵纪守法,什么是违法犯罪全然不知。如:四川盲流来沪的陈某(17岁)等人强奸、抢劫一案,陈某伙同多名盲流人员在本市民立路、共和路口强行一名外埠在沪打工的妇女(33岁)拖至不夜城建筑工地围墙边的竹棚内,同案的数人先后对该妇女实施轮奸,陈某等人在同伙对受害妇女实施奸淫的同时,采取咬被害人的手,用打火机烧被害人衣服等手段,劫得被害人藏于衣袋夹层的人民币。又如:本市的严某(16岁)参与的一个青少年团伙抢劫案件,该团伙利用社会上某些思想不健康的人爱看黄色淫秽录像的心理,以向外地旅客兜售淫秽录像带的方法抢劫钱财,该团伙的成员见严某退学在家,闲得无聊,便找到他说:“你人小很活络,会搭讪,噱头势蛮好,以后你跟我们一起干包你有好处。”严某听后很得意,根本就没想到会产生什么后果,便欣然答应帮他们引诱受害人上钩,参与了共同抢劫。

      二、外来青少年团伙犯罪与当地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差异性。

      从上表可以看出,自1992年至今外来青少年团伙犯罪率高于当地青少年团伙犯罪率。参与团伙犯罪的外来少年已超过外来少年犯罪员人数的半数。外来青少年团伙犯罪表现为“二多”,其一,外来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暴力型多于当地青少年团伙犯罪。1992年至1995年共判决青少年团伙暴力型犯罪案件31件,其中外来青少年团伙抢劫案13件,流氓案4件,故意伤害案1件,抢夺案1件,合计为19件,占青少年团伙暴力型犯罪案件总数的61.29%;而当地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抢劫案9件,流氓案3件,合计为12件,占青少年团伙暴力型犯罪案件总数的38.71%。其二,外来青少年团伙犯罪中,财产犯罪类型多于当地青少年团伙犯罪,在九类案件中外来青少年团伙犯罪涉及四类,其中抢劫13件,盗窃19件,敲诈勒索1件,抢夺1件,共34件,占财产犯罪总数的51.52%;而当地青少年团伙犯罪占了三类,盗窃21件,抢劫9件,敲诈勒索2件,共32件,占财产犯罪总数的48.48%。当地青少年团伙犯罪也表现为“二多”,其一,当地青少年团伙犯罪事先预谋多于外地青少年团伙犯罪。其二,当地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性犯罪多于外地青少年团伙犯罪。1992年至1995年闸北法院判决的青少年团伙性犯罪案件共有4件,其中当地青少年团伙为3件,占75%,外地青少年团伙为1件,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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