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新宁的地方自治及其影响(1909-1914年)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传武,五邑大学广东侨乡文化研究中心、政法学院讲师;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广东 江门 529020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咸同以后,新宁出洋人数众多,某些绅士在个人经历、教育背景、知识结构等方面,开始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征。清末地方自治的推行,接续并强化了这一新风,绅士内部进一步分化为“新党”和“旧党”。在民初地方自治推行中,绅士间新旧之争渐趋消弭,议事会选举受宗族势力影响较大,多按姓氏选出,流品复杂。城、镇乡的自治机构作用有限,无法承担地方公共事务管理的任务,新宁商界尤其是港商,日渐取代绅士,成为上达官厅、下通民情的中介。这一过程,使新宁的地方自治推行烙上了鲜明的地区性特点,新宁作为侨乡的区域特征也藉此而展演。这一历程可能展现了当时华南侨乡发展的某些普遍势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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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3)11-0116-12

      20世纪初,清廷在内外形势的压力下下诏仿行宪政,除改革内外官制、各省设立咨议局外,并有推行地方自治之议,将府厅州县及乡镇划为地方自治单位,希望“以本地之绅民,集本地之款项,图本地之公益”,[1]藉以改变过往官绅之间“互相疾视,势同水火”[2]的局面,稳固自身统治。民国肇建,改行共和,地方自治与官方关系重新调整,内涵也屡生变异,其间虽偶有停办,然而告朔饩羊,形式终存。

      地方自治的推行是国家权力下移的一次尝试,其实效历来多遭贬抑。袁世凯在1914年初下令停办地方自治时,曾指斥“各属自治会良莠不齐,平时把持财政,抵抗税捐,干预词讼,妨碍行政”,[3]究其原因主要是“乡绅中公正廉明之士,往往视为畏途,而劣监刁生,运动投票得为职员及议员与董事者,转居多数”。[4]此情在广东也有反映,直至20世纪20年代初,仍有报纸报道,新会地方自治系由“商棍某某、劣绅某某,假借自治、自卫美名,为经营私人私利诡计,暗里筹划”。[5]1935年,广东顺德人黎文辉认为,乡村地方自治“换汤不换药而已”,虽有条文,“仍未实现”。[6]这些认识或明或暗地影响了当代学人。有学者认为,直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民国时期乡村社会权力结构才发生变化,因为清末最后一代绅士此时才老成凋谢,所剩无几。[7]此后,乡村社会权力的控制者,逐步从“绅士”转变为“权绅”,并随着知识分子不断流向城市而最终“劣绅化”,形成了“无绅不劣”的历史记忆。[8]这类研究实际是缺乏对此前历史阶段的详细考察。

      具体到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论者们多认为,地方自治是绅士组织化或地方名流扩大其权力的一个契机。①也有论者一改“绅权扩张”的视角,进而强调地方自治组织者背后的宗族网络。[9]无论是强调绅权的扩张还是宗族网络,实质都是从延续性的角度考察清末民初地方权力格局,对地方自治所引起的权力格局的变动并未给予足够重视。这一局面的形成,史料限制当是首要原因,论者往往习惯于使用宏观性资料,很难贴近地方的实际情况。此外欠缺区域差异的视角也是因由之一。中国幅员辽阔,土俗民性,情形迥异,南橘北枳,所在多有。地方自治之影响究竟如何,必须深入具体区域,才能避免大而化之、似是而非之宏论。因之,本文选取广东省新宁县作为考察对象,冀以成一己之愿,祈教于大方之家。

      一、晚清新宁地方权力结构及其动向

      新宁,明弘治建县,清同治年间从县属析出赤溪厅,1914年县名更为台山。其地处珠江三角洲西南,环山面海,土瘠人贫。咸同以来,出洋人数众多,近代以来成为著名侨乡。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也开始随着这一过程渐生变化。

      时下关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结构的认识,大体没有超出费孝通“双轨政治”之卓见,乡村社会基本是一个士绅统治的世界。[10]16世纪以后,在珠江三角洲,随着宗族的建立和扩散,士绅社会开始从意识形态慢慢变为现实,[11]这一过程往往与乡约的推行联系在一起。在新宁,“凡州县城内及各乡大乡村各立讲约之所,设约正一人,于举贡、生员内拣选老成有学行者为之。”[12]但是乡约教化似乎效果有限,“乡村间往往有因争山坟、水圳、洲岛故,遂纠合多人,酿成械斗之狱”。原因在于“官司之威不及加”,似乎官民之间隔膜甚深。且“宄棍狼差,装造假命假伤,列名嚇诈,及报官瞒验,动开人夫数百,勒供夫价”之事也常有发生,此类弊俗,往往要“经绅士呈请”才能剔除。[13]绅士成为上下沟通之桥梁,所谓“通民情于县官,而宣县官之政令于民者,绅士也”。[14]

      士绅权力的行使常与宗族相联系。至清代,“民重建祠”已成习俗,[15]宗族中设有族正,[16]族正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得到绅士的支持。浮石赵氏有“族正十三人,族副不拘人数,岁正月中旬,乡之绅耆会议于公所,择其人标名于市以理一岁之乡事,族人有争论者皆就而平之”。[17]士绅和宗族对社会秩序的维持依靠礼仪与制度,“父老约束子弟,具有章程”。[18]

      “自红匪、客匪构乱后,适洋务大兴,壮者则走外国”,新宁公共事务的面貌开始改变,“近年颇借外洋之资,宣讲堂、育婴堂、赠医院、方便所、义庄诸善举所在多有”,[19]在今天华南侨乡的寺庙捐款题名中,也能时常看到来自海外各埠的捐款。就晚清新宁而言,红匪、客匪之乱的意义当不止于此。咸丰四年,“红巾贼起”,知县杨德懿“谕各堡练勇防守”,为防止贼匪攻城,李姓绅士和黄姓绅士各派出乡勇100名协助知县守城。[20]县城的安危必须依靠地方乡勇才能保证,开办团防局,地方绅士亦“多所策划”。[21]同治年间土客械斗发生时,知县洪德方也是“谕饬邑绅在城设立总局,各乡立分局团练”。[22]为应对土客之间的紧张局势,公局组织在新宁遍地开花,成为士绅控制乡村社会的权力机构。②

      绅权的扩张有时使知县的命令也无法实行。洪德方在处理土客械斗时,“屡谕客绅不听”,只好无奈地“为文虔祷邑城隍神”。[23]此后知县曾惠均等亲赴升平局“集土客绅耆议和款”,也无果而终。[24]此外,“官之被控,几于无任无之”。[25]地方官不得不将更多的地方事务委于地方绅士及其所控制的“公局”。晚清新宁械斗时生,知县李平书手定章程,“分谕本城宁阳、安良两局暨六都各局堡绅士”“认真举办”,[26]对六村等处盗匪众多的局面,李知县先命令“该绅等设法捆送”,[27]当绅士拒不执行时,继而命令他们“缴具缉费”,作为勒令缉匪的保证金。这些都提示了红兵之乱后“地方主义”的兴起。[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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