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条约关系观念的演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育民,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晚清时期,清政府在外国的强力压迫下,最终放弃传统的盟誓意识,完成从“要盟不信”到“以为信据”的转变,从传统的“怀柔远人”转向“以求两益”,并逐渐看到国际法的重要性,进而主张“奉为圭臬”,并产生挽回国家权益的思想,从“一劳永逸”趋于主动“预筹修约”。清政府逐渐形成条约关系观念,对外观念和意识有了很大改变。因既乏坚定决心,又无废约意识及整体修约筹划,且无法彻底摆脱传统观念,其挽回国家权益的努力收效甚微。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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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条约关系,简单地说,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条约这一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国际关系。康熙年间,清政府便与俄国订立界约,但“中国很少有与他国缔结条约的观念”。①晚清时期,中国处于从传统到近代的演变之中,条约关系是近代中外关系乃至中国近代历史的枢轴,中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国家地位的改变,与国际社会的关系等等,或体现于其中,或与此密切相关。面对这一新的大变局,自视为“天朝上国”的清王朝在外国的强力压迫之下,逐步接受西方所设定的国际秩序,初步产生并逐渐形成条约关系观念。这是一个艰难的蜕变过程,是其观念意识的一次重要转换。这种转换,折射了中外关系的深刻变革。学术界对近代中外条约,尤其是不平等条约做了大量研究,但对条约关系观念的研究尚很薄弱,缺乏从清政府层面系统考察晚清条约关系观念的研究成果。②政府是对外交往的主体,清王朝君臣的认识和态度,实际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晚清政府的条约关系观念。本文以清王朝君臣为考察重点,对清政府条约关系观念的演变作一探析,以冀深入认识晚清时期中外关系的转型。

       一、从“要盟不信”到“以为信据”

       最初,清朝君臣没有条约观念和意识,考量条约关系的参照物,除天朝体制意识之外,主要是中国古代的盟誓实践。遭受一系列武力打击后,他们被迫接受强权政治下的国际关系秩序,同时从国际法角度对近代条约有了新认识。

       春秋时期盛行结盟立誓,在其发展变化过程中,曾出现两种相反的观念。一是主张讲求信义。“信”被称为“国之宝”、③“德之固”,④等等。二是认同背盟弃信。春秋盟誓的兴起,一定程度上又反映了世道风气的混乱败坏,所谓“世道交丧,盟诅滋彰”。⑤到春秋中后期,随着时局的变化,以及民智的进步和鬼神信仰的弱化,盟誓对各国的约束效力也越来越低。“背盟而克者多矣”,违背盟约而取胜的事例屡见不鲜,更助长了这一风气。“千乘之国,不信其盟”。如果说,正常订立的盟约都可违背,那么被逼订立的盟约,即“要盟”,更无遵守必要。所谓“要盟无质,神弗临也”,“明神不蠲要盟,背之,可也”。⑥孔子说,“要盟也,神不听”。⑦

       如所周知,晚清中外条约多系列强迫使清政府接受的城下之盟,相当于春秋时期被逼订立的盟约,即“要盟”。在传统国际法时代,强迫他国订立的“要盟”在西方是具有合法性规则,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认可背盟弃信的观念迥然有别。依据一般国际法,“在各国关系上,武力的威胁和使用(战争)不是非法的”。⑧国际法鼻祖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说,“人人都要尊重誓约的神圣”,“因为誓约是以上帝的名义而立的,也因为上帝拥有强制履行义务的权威”。至于和约,根据“誓约保证的信义之神圣性”,“无论和约订立了何种条款,务当绝对遵守”。⑨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惠顿(Henry Wheaton)亦谓:“至于各国相待,有被逼立约者,犹必遵守。”“倘不遵守,则战争定无了期,必至被敌征服尽灭而后已焉。”⑩

       其时,清朝君臣不懂此类规则,当不得不接受西方强加的条约时,其据以应对的自然是中国传统的盟誓观念。他们一方面主张信守条约,如耆英根据传统的信义观,将条约视为“信守之凭”。(11)同时,又承袭古代背盟弃信的权变之术,以及“要盟”可以背之的观念。鸦片战争中,耆英等便将议和视为“暂事羁縻”的“缓兵之计”。(12)订约之后,耆英等既注重“格之以诚”,又强调“尤须驭之以术”。(13)这种权变意识在清朝君臣中非常普遍,奕经谓之“权宜办理”,(14)其后叶名琛也说是“一时权宜之计”。(15)怡良等将“驭夷”之法,归结于“不过责其恪守成约”,(16)而非自己守约。道光帝亦说,给予英人条约权利,“在当日本系一时羁縻”,“亦不过权宜之计”。(17)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桂良甚至提出,万不可将与英、法所签条约“作为真凭实据”,只是“假此数纸”,暂且诱彼退兵。将来若欲背盟弃信,只须将他等治罪,“即可作为废纸”。(18)咸丰帝更以“自古要盟不信”为据,认为订约“本属权宜”,(19)明确提出不必信守。

       然而,清政府的“要盟不信”虽不无合理性,却缺乏实力支撑。在列强的武力逼迫下,清政府被迫确认这些“要盟”的法律地位,承诺将其视为须遵守的法规。(20)不过,由于中国被迫订约的现实没有改变,清政府的“要盟”意识亦未因此消除。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王朝仍有着抵制不平等“要盟”的意识,“中国百官多不乐意”,(21)尤其是地方官员对条约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其中一些人无视条约规定,公开对办理对外交涉的恭亲王奕訢表示不满。如法国传教士文乃耳(Néel,Jean Pierre)携带盖有奕訢印章的法国文凭来贵州开州传教,署开州知州戴鹿芝将其捕拿,堂讯时大呼:“尔文凭乃法国文凭,并非清国文凭,不足据。至恭亲王乃久蓄异志,私通外洋之人,其人何足道哉!其印花又何足道哉!”遂将文乃耳及其随行教徒处死。(22)不少大吏怀着“徐图后举”之念,如署湖广总督江苏巡抚李瀚章认为,与列强订约系“时势迫之使然”,此后要筹“自强之谋”,如此“外攘之策,第可潜图”。(23)惇亲王奕誴提出,应筹画“自强”,将洋人“驱之出境”。(24)醇郡王奕譞也认为,“将来必应决裂”。现在则要“设法激励乡绅,设法激励众民”,“焚其教堂,掳其洋货,杀其洋商,沉其货船”。(25)

       至光绪年间,各重臣大吏对中外条约的“要盟”性质仍耿耿于怀,直隶总督李鸿章谓:“从前中国与英法两国立约,皆先兵戎而后玉帛,被其迫胁兼受蒙蔽。”(26)右庶子陈宝琛谓:“自道咸以来,中国为西人所侮,屡为城下之盟,所定条约挟制欺凌,大都出地球公法之外。”(27)粤督张树声等亦谓,与各国订立和约,“所定条款皆由欺诳挟制而成,盖多非理所有而束缚于势者。”(28)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分析认为,由于条约从一开始便具有强权和不平等性质,“它们不是自愿交往而是恳求交往的产物,它们被接受是在被打败后而不是在协商后,它们从中国得到的是外国人认为他们需要的而不是中国愿意让与的”,(29)因此,中外条约关系就如同一幢建筑在“偏离了垂直线”基础上的楼房,“迟早会倒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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