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在传统儒家思想中,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道德观念。它主要被理解为道德责任。儒家的道德责任不仅表现为对父母尽孝,更表现为以天下为己任的使命感,“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士大夫的这份责任感和使命感,几乎是与生俱来的,是代表其身份的一个价值符号。 晚清以来,西方的自由意志理论和权利学说进入中国,为近代学人理解责任观念打开了一个新的视域。相应地,责任观念的内涵发生较大的变化,成为一种现代价值。如何理解这种变化的轨迹?如何理解儒家责任观念的现代内涵?回答这些问题,既可以从近现代中国哲学家和思想家的著作和论文入手,这是很多学人采取的研究方法;也可以从伦理教科书、修身教科书和新闻报刊入手。清末民初,大量修身教科书在出版界和教育界涌现。对这些教科书进行细致研究,可以看到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修身思想和责任伦理。从修身教科书来研究上述话题,提供了一个平实的、新颖的研究责任观念的视角,例如,汪家熔在《民族魂——教科书变迁》中介绍晚清和民国时期的修身教科书的演化概况①,王小静的《清末民初修身思想研究》一书介绍了教科书提及的国民义务内容。②一些论文也谈到修身教科书对于德育、义务思想、公民身份的塑形。③这些研究大多着眼于责任或义务的修身实践,还没有从理论上澄清责任观念在何种意义上成为一个现代价值观念,而不仅仅是一个儒家的道德责任观念,传统的责任伦理在何种理论的武装下转化为现代的责任价值。这正是本论文的关注点。 本论文通过对民国初期修身教科书的研究,揭示现代的责任观念是如何在自由意志理论和权利学说的影响下被建构起来的?这个话题主要涉及三个理论问题:第一个问题,人为什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出于良知的警示,还是出于自由意志的抉择?第二个问题,在现代社会里,作为国民的个人必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义务?这两种责任的内容是什么?第三个问题,个人在承担责任的同时,是否要求享有对等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对应的吗?本论文第二、三、四部分试图分别回答上述三个问题。 二 良心和自由意志作用下的责任④ 人为什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儒家学说中,道德良知是答案。良知命令每个人担负起各自的道德责任。西方的自由意志理论被引入后,良知论的解释效力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如何化解良知论和自由意志论之间的“争执”,在这一点上,蔡元培的《中学修身教科书》的处理方式颇有代表性。 蔡元培编著的《中学修身教科书》,阐发了一套现代中国的责任伦理学。本务是这套责任伦理学的核心观念,那么何谓本务?蔡元培说:“本务者,人与人相接之道也。”⑤本务关涉到人与人的交往之道。他继续说:“本务者,人生本分之所当尽者也,其中有不可为及不可不为之两义,如孝友忠信,不可不为者也;盗窃欺诈,不可为者也。是皆人之本分所当尽者,故谓之本务。”⑥本务与本分基本同义,指当做之事或当尽之责,指道德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指不可为之事,即不许做、不准做、不可做的事情,二指不可不为之事,指应当做的事情,这里包含强制的意思,不是法律上的强制,而是道德上的强制,即某人的良心或社会舆论迫使他做某事。 道德本务的源头在哪里?道德本务的产生不是无缘之水。“人之有当为不当为之感情,即所谓本务之观念也。是何由而起乎?曰自良心。”⑦良心是道德本务的源头。道德本务不仅关联着良心,也关联着道德行为,本务的履行与不履行最终表现为行为上的做与不做。行为上的做与不做、做得好与不好都关联到行为的理想。合乎理想的行为是值得赞赏的。道德理想构成道德本务的标准。 在《中学修身教科书》里,蔡元培既使用本务概念,也使用责任概念,并对两者的用法做了一定的区分。他认为责任包含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指本务概念内在包含着履行本务的责任,本务指那些你应该去做或者不应该去做的道德义务,应该与不应该的表述预示着人的责任。本务的本义是要去实行的,不是停留在理论范围内的,因此,本务包含实行的责任。第二个含义指当你履行本务之后,你应该为相应的后果承担责任,指事后的责任。蔡元培举了一个例子说明这两个含义,例如,当我的室友生病时,照顾室友是我的责任或本务,这是责任的第一个含义。在我的室友生病期间,我对室友的照顾是否尽心是否得当,是否克尽我的能力,这是责任的第二个含义,指对已经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在行动过程中,个人为什么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蔡元培的回答是意志自由。人的行为的选择出于意志自由,我之所以做这件事而不做那件事,是我的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责任主体一定是我。“人之行事,何由而必任其责乎?曰:由于意志自由。凡行事之始,或甲或乙,悉任其意志之自择,而别无障碍之者也。夫吾之意志,既选定此事,以为可行而行之,则其责不属于吾而谁属乎?”⑧蔡元培承认意志自由是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或根源。从这个角度出发,蔡元培谈到道德法(道德规范)与自然法(自然规则)的区别,道德法承认意志自由的作用,而在自然领域,自然现象的发生受到因果规则的制约。“一任意志之自由,而初非因果之规则所能约束,是即责任之所由生,而道德法之所以与自然法不同者也。”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