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前夕的“无夫奸”论争与政党政治萌芽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欣荣,中山大学历史学系讲师 (广东 广州,510275)。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晚清修律中的“无夫和奸有罪”本是无足轻重的法律议题,且不具实践性。劳乃宣等人提出保留和修订,试图在收回法权和保存礼教之间取得平衡,象征性地维系礼教精神。拒绝折衷调和的新派传媒将此举视为反对新刑律,并片面理解和夸大西方愿意放弃治外法权的消息,将之提升到国家生死和立宪成败的高度,于是结成游说团体“新律维持会”,试图影响资政院议员的表决。不料却意外触发蓝、白票党之争,进而引起政学会和帝国宪政实进会两大西式政党的组建。两派根据法律异见而组党,揭示出以政见划分政党的西方学理的影响,但当时舆论已有不同意见,辛亥后的实践亦证明朝、野分立才是政党政治的大势所趋。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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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3)09-0106-10

       晚清最后十年的修律事业带有“意在法外”的时代特质,主要回应靠拢西法和收回治外法权①的朝野共同诉求,导致中西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全面转型,直接牵动背后的礼教观念和思想基础,因此相关争议持续不断。比如删改亲属容隐、存留养亲、干名犯义和十恶等传统法律的规定,特别是“无夫奸”(孀妇或处女与人和奸)等条文是否进入新律,以及以何种方式进入,更成为新旧双方争持的焦点,即所谓的“礼法之争”。以往的研究多从法制史的视野对其加以论述,②实则“无夫奸”争议与清季政党政治的发生关系密切。③“无夫奸”本是无足轻重的法律议题,且不具实践性,但经过报刊传媒的推波助澜以及对西方消息的无知想象,“无夫奸”被赋予采用西法和收回治外法权的象征意义,后更因各方政治势力有意无意间的操作,使之成为区分政党的标准,西式政党最终瓜熟蒂落,得以结成,颇能揭示出辛亥前夕舆论注重外交和趋新的时代风向,以及西方政党政治落地中国的原生态与复杂性。

       一、“无夫奸”背后的“主义”之辩

       认知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启动的修律事业,不能脱离庚子以后收回治外法权的时代语境。四月初六日朝廷发布修律上谕,明显受到商约谈判关于法权问题讨论的影响。传媒亦注意到:“虽修定呈览,候旨颁行尚须时日,不能就现在改订商约之际收回治外法权,然而蓄艾以治病,今日之改订律法,即可为他日挽回张本。”④初时删除重法、改订旧例尚算一帆风顺,众论翕然;当进展到预备立宪、制订立宪刑法典的阶段,朝野各方却出现了严重的分歧。

       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起草的大清新刑律草案几乎全依西法,军机大臣张之洞认为违背礼教,以学部名义弹劾,并引起众多部院督抚群起反对新法案。后经刑部司员吉同钧主持修订,在不变动正文的前提下,别创附则五条,规定“十恶、亲属容隐、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以及亲属相奸、相盗、相殴并发塚、犯奸各条”因为“关于伦纪礼教”,中国人“应仍照旧律办法,另缉单行法,以昭惩创”。⑤此草案后交宪政编查馆审议,遭到参议劳乃宣的反对,要求把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修入正文。他认为,新刑律主要为立宪时代的国人而设,如此重要的条文不宜列于附则,且不会妨碍收回治外法权的进程。值得注意的是,劳氏并不完全反对新刑律草案,“新刑律中保存家法之处甚多,特尚未能尽善耳”。而其要求增加或修改者仅六条: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殴、犯奸和子孙违犯教令;所增改的条文也按照新律“主于简括,每条兼举数刑以求适合之审判”的体例增入,而亲属“等差应依据旧律逐加分别,于另辑判决例内详之”。可见其对法律中的礼教问题有其缜密思考,并不主张全盘推翻新律。

       稍后修律大臣沈家本撰文回应,部分承认了劳乃宣意见的合理性,包括干名犯义、亲属相奸、亲属相殴等条,只是主张用制订判决录(例)的方法去解决,即不修入草案正文,以案例办法临时解决。这样既可避免外人的指责,达致收回治外法权的目的,同时又可以维持礼教,可谓一举两得。劳氏也同意此办法,但是对于删除无夫和奸有罪等条文仍感不满,最终相持不下。背后则牵涉两个根本性的修律议题而无法让步:其一,法律与礼教的关系如何,传统的礼教因素应否被排除在公布的法制之外,就像“无夫奸”有罪只见于案例,而不列入新刑律正文一样;其二,中律条文若没有西法的呼应,如西法没有类似“无夫奸”条文,可否有独存的价值,是否有必要一律改同西法,以作为收回治外法权的代价。为此,劳乃宣与馆中杨度、吴廷燮、汪荣宝等人颇多辩论。

       宪政编查馆乃是清末推行新政的中枢,政治作用极为重要,一举一动都会引起传媒的关注。劳氏的主张从一开始就被京师多数传媒视做保守之举。上海《神州日报》的“京函”指出:“京各报记者对于此案皆诋劳而助杨,以《帝国日报》为尤力。其两袒者惟《北京日报》,中立不赞一词者惟《中国报》。《北京日报》为政府机关无论矣。《中国报》记者则谓于法律素乏研究,兹事体大,不敢盲从,是非自有定论,黑白终无久淆。此数语虽似模棱,尚有见地。”[1]其中《帝国日报》办报方针颇为激进,既以革命党人宁调元为总编辑,周震鳞为记者,又与立宪派领袖杨度关系密切。据御史胡思敬奏参,《帝国日报》之前身《中央大同日报》为杨度所经营,主笔陆鸿逵也为湖南人(留日学生),而两广总督袁树勋“投赀本其中,藉以掩盖赃私,诛锄异己,俗所谓机关报者是也”。[2]此外,不少传媒支持杨度,是从西方优越的思维定势出发的。如《时报》的作者“天池”虽然“无由得知”新刑律的内容,却能从“劳乃宣之所訾为过宽者思之”,“想亦与各国大同小异”,与旧律残酷之法不同。“今日既欲跻为法治国,则不得不改习惯,屈道德而伸法律。此迨近于偏宕之言,然亦实鉴于时势之必要,不得不如此者也”,否则就无法收回领事裁判权。[3]从其“不得不”的语气不难看出,“天池”其实并不太反对原有的道德,只是为“时势”所迫,才根据尊西趋新的思路去判断像新刑律这类并不熟悉的法律问题。

       其事后交由馆中枢臣决定,将“无夫奸”列作新刑律的暂行章程第四条,并作为议案交资政院审议,为论争提供了更开放且引人注目的平台。杨度受宪政馆的委派,到资政院解释新刑律案之“主旨”,却别出心裁地阐释“新刑律与旧刑律精神上、主义上之分别”:“现在国家改定法制,总以国家主义为宗旨,既然以国家主义为宗旨,则必要使全国的孝子慈父、贤兄悌弟都变为忠臣。……但要使孝子慈父、贤兄悌弟都变为忠臣,不可不使他的家人都有独立之生计与独立之能力,既然要他有独立之生计、独立之能力,国家就不能不与他以营业、居处、言论等等之自由,使其对于国家担负责任。……此二主义是相冲突的,不是相连合的。……亦即新刑律、旧刑律根本上之区别所在也。”[4]言下之意,一向被视为人生温暖港湾的家庭(家族)要为国弱民穷负责,新法制需要破除家庭(家族)的桎梏,使个人直接对国家负责,国家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支援,其实正反映近代以来公权力向私领域的侵蚀之势。教孝、保家本是官方标准的意识形态,身为政府特派员的杨度居然在资政院公开反对,确实令我们对于晚清朝野互渗的多歧性有了更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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