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美国和日本一直是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量较大的国家和地区,2012年,日本和美国是中国农产品的第一和第二大出口国,其中对日本出口额120.0亿美元,对美国出口额72.8亿美元,分别占当年中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19.0%和11.5%;欧盟是第三大出口市场,出口额为76.2亿美元[1]。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幅度低于预期,导致对农产品的外部需求放缓,加之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尤为重要的物流追溯,成为阻碍中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实现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因此,分析比较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先进经验,对进一步提高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以及打破国际贸易壁垒,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欧盟、美国和日本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的发展状况及运作模式 (一)欧盟 欧盟的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最初是为应对疯牛病于1997年逐步建立起来的,在2000年1月发布的《食品安全白皮书》中,首次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纳入食品安全体系,采用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追溯。2002年1月,欧盟颁布《通用食品法》,要求农产品经营企业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相关材料也要执行可追溯标准,同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境内的农产品都要求具有可追溯性,特别是在欧盟销售的肉类食品,不具备可追溯性则不允许上市交易。目前,欧盟采用国际通用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EAN—UCC系统)对农产品进行跟踪和追溯,在产品标示和可追溯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欧盟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的运作模式见图1。 (二)美国 美国是从“生物反恐”的角度把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于2002年通过《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提出“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风险管理”,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建立可追溯体系;同时,对输入美国的生鲜农产品要求必须提供详细的档案信息且能在4小时之内进行回溯,否则美国将有权对该批农产品就地销毁。2003年5月,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又公布了《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对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全部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全,并要求大企业的可追溯体系必须在一年内建立。2004年,美国启动国家动物标识系统(NAIS),对动物个体或群体的出生地和移动信息进行标识,确保在发现疫病时,能在48小时内确定所有与之发生直接接触的企业。2005年,美国《鱼贝类产品原产国标签暂行法规》正式实施,对鱼贝类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或混合产品的原产地信息和产品生产方式信息的标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美国农产品的物流追溯体系主要从农业生产、包装加工和运输销售3大主要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通过产品供应商(运输企业除外)建立的前追溯制度和后追溯制度形成完整的可追溯链条,当任一环节出现问题时,通过前追溯制度可以查到问题的根源并进行及时处理。运输和销售过程实行食品供应可追溯制度和(HACCP)认证制度,运输企业主要负责将供应商后追溯信息转给批发商或零售商。美国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的运作模式见图2。
图1 欧盟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的运作模式 (三)日本 日本是在21世纪初暴发疯牛病、金黄葡萄球菌污染奶制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背景下,开始推动食品可追溯制度建设。最开始是在肉牛生产环节引入可追溯系统;2003年4月,日本组织专家制定并公布了《食品可追溯指南》,为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加工、流通等不同阶段建设可追溯系统提供详细指导;同年,日本对牛肉的生产、加工、流通到销售整个供应链实现全程追溯;2005年,日本农业协作组织(简称农协)对通过该协会统一组织上市的肉类、蔬菜等所有农产品实现可追溯[2]。目前,在日本推动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除政府强制实行外,另有一部分企业为打破可追溯体系形成的贸易壁垒,自主建立了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其中,尤以日本农协推行的“全农放心系统”最具代表性。日本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的运作模式见图3。
图2 美国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的运作模式 注:1.GAP指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2.GMP指良好生产操作规范(Good Manipulate Practice);3.HACCP指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4.Traceability指食品供应可追溯制度。
图3 日本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的运作模式 二、欧盟、美国和日本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的比较 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建设都比较早,其法律法规日臻完善,追溯技术和监管体系也走在世界前列。 (一)政府发挥重要作用 无论是欧盟、美国还是日本,政府都是通过法令和市场准入的形式在部分农产品中强制推行可追溯体系,在推行过程中,通过出台相应生产规范或操作指南等办法,引导其他农产品经营者自愿建立可追溯体系。如欧盟通过立法形式强制推行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制定了良好生产实践指南和加工操作规程,分别用于农产品种植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的指导;美国在强制推行的过程中制定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良好生产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认证体系(HACCP)和食品供应可追溯制度(Traceability),分别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阶段进行规范;日本则通过全国统一标准的《食品可追溯指南》,在强制推行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同时,引导农产品经营企业自行建立适应本企业发展的可追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