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意义 物流金融服务是物流与金融相结合的产品,物流金融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服务能力,经营利润的提升颇有益处,物流金融还可以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早期,国内学者关于物流金融相关领域的研究主要是物资银行、融通仓等方面的探讨,近年来,很多学者更加关注物流金融服务的业务模式分类。国家对于物流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许多相关政策,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都针对物流行业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经过几年的发展,物流金融在运作程序、风险规避等方面,有了卓有成效的创新和探索。然而,总体上看,我国物流金融服务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对于物流环节的金融产品仍然缺口较大。国内物流金融开展的广度和业务规范还不够,和银行、客户企业的战略联盟有待加强,对风险的规避、物流结算技术、物流保险、信用问题、仓单流通等具体方法和理论基础还需进一步的研究。我们试图通过一些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来探究物流金融运作过程的问题。 2 研究现状 “物流金融”的概念由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邹小芃、唐元琦[1]于2004年首次提出。他们认为物流金融就是面向物流业的运营过程,通过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的运动。这些资金运动包括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各种存款、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有价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类涉及物流业的中间业务等。 梁虹龙、欧俊松(2004)指出物流金融就是物流企业在供应链业务活动中,运用金融工具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的运动,使物流产生价值增值的融资活动。储雪俭、詹定国(2005)[2]指出:物流金融就是银行和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在供应链运作的全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结算和融资服务。谢鹏(2007)[3]也给出了狭义物流金融的定义,即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在供应链运作的全过程向客户提供的结算、融资以及保险等增值服务。至此,物流金融的研究对象、研究方向基本确立,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归纳了一系列的运作模式。物流金融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主要面向实践中更深层次的问题。 冯耕中(2007)[4]对国内外有关物流金融的文献进行汇总,归纳出以下几个研究重点:(1)业务模式的分析,提出了第三方物流金融创新模式,结合国际结算与物流理论,初步探讨了金融物流模式在国际结算中的运作模式;(2)风险管理研究,通过对物流金融理论进行梳理,识别了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可能产生的新的信用风险,并针对这些新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以及对发展物流金融中信贷风险防范的探讨;(3)金融工程技术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物流金融是对物流过程金融服务创新进行系统分析的科学;(4)信息系统,用信息流充当物流与金融整合的媒介,论证网络环境下物流与金融的融合;(5)融资约束对企业行为的影响;(6)信贷合约的设计;(7)质押物的管理和控制。 由此可见,随着物流金融理论研究和应用的进一步深入,物流金融的手段由过去主要是分析、归纳、解释经济现象,越来越向控制、集成和综合的方向过渡。国外学者对物流金融的研究热点目前主要集中于期货期权在物流管理中的作用、物流金融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以及账单和支付管理系统的建设等。 下面的内容将对物流金融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详细阐述,确定委托代理的经济关系,并在对称信息和非对称信息下建立激励契约,促进物流金融实施。 3 物流金融主体间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当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多地表现在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模式。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企业强调跨企业界限的整合,这使得企业间价值关系的维护与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物流管理从单纯货物的处理已经提升到货物附加值的方案管理,可以为客户提供金融融资的物流供应商在客户心中的地位大幅提高,物流金融业务使得物流企业得以控制全程供应链,保证物流产品的质量并长期吸引住客户,这成了物流企业新的竞争优势。 物流金融在供应链管理中至少带来三方利益。既解决客户的资金需求问题,银行也由于有了物权的保证而风险减小,物流企业也由于提供了增值服务,开辟了新的利润渠道。 3.1 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就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简单地说,只要在建立或签订某种合同前后,市场参加者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以被认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5]。 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的市场参加者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称为委托人。由于信息非对称现象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许多经济合同都是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签订和执行的,所以经济活动中的许多经济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代理关系。 (1)构成委托人—代理人关系问题的基本条件。市场中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且双方都是在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者:在这两个个体中,其中之一(代理人)必须在许多可供选择的行为中选择一项预定的行为,该行为既影响其自身的收益,也影响另外一个个体(委托人)的收益:委托人具有付酬能力并拥有规定付酬方式和数量的权力,即委托人在代理人选择行为之前就能与代理人确定某种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代理人的报酬是委托人观察代理行为结果的函数。 代理人与委托人都面临着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且二者之间所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也就是说,第一,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代理人的具体操作行为;第二,代理人不能完全控制行为后的最终结果,因为代理人选择行为的最终结果是一种随机变量,其分布状况取决于代理人的行为。由于存在该项条件,委托人不能完全根据对代理行为的观察结果来判断代理人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