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是跨国界的、流通范围扩大了的物的流通[1]。它的目标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货物以最高效、最节省的方式送达至正确的目的地。国际物流以国际运输为主体,还包括包装、储存、装卸、搬运、报关报检、国际配送、货物跟踪等活动。由于业务环节多、涉及面广、手续繁杂、时间性强、国际形势和政策多变,国际物流所面临的情况非常复杂,同时,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具有金额大、周期长等特点,使得交货品质、数量和包装条件不尽符合合同规定,形成物流活动中更大风险。 本文在具体操作的层面上从专业国际物流公司与客户(包括货主、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之间关系的角度,探讨国际物流业务中的责任、风险及其防范技术问题。 一、国际物流业务中的主体身份及其责任划分 随着社会分工精细化和服务外包在国际物流领域的迅速发展,收发货人往往把国际物流业务进行打包,整体外包给专业物流公司,再由专业物流公司将运输、仓储、包装、报关报检等具体业务分项委托给不同业务主体。当然,专业国际物流公司也可能自身拥有运输工具,或仓库、车队、货站等内陆运输资源,或港口、码头、机场、堆场等运输节点资源,从而同时担当实际承运人角色。目前,我国有85%-90%的国际物流业务,由独立于收发货人以外的专业物流公司来完成[2]。 根据《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国家标准GB/T22153-2008),专业物流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托运人(收发货人)的名义开展国际物流业务[3]。专业物流公司处在不同的法律地位上,决定着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4]。 (一)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专业物流公司提供的服务,均是以客户的代理人身份进行。此时,委托人(货主或收货人或发货人)是被代理人,专业物流公司是纯粹的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它以托运人的名义,代理国际间货物运输等物流业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授权范围内,国际物流公司及其雇员的代理行为,由托运人承担责任;若超越授权范围则由公司自行承担。按照民法上的过错原则,公司及其雇员有过错(包括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公司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1)安排运输错误产生费用损失;(2)报关报检失误、违反规定产生额外税费罚款;(3)代办保险失误得不到赔偿;(4)接受委托包装加固不当、临时保管不当、选择承运人或仓储不当造成货物损失;(5)交付货物证据不全丧失索赔权,自身过程造成他人箱体设备损坏;(6)因侵权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只能代理同一票货物的某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作为双方代理。 (二)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国家标准GB/T22153-2008),下列情况下,公司作为当事人:(1)公司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的;(2)在货物交付公司掌管前,货主书面要求公司提供承担全程或部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名称,公司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28天内没有提供的;(3)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人的;(4)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公司为当事人的。在实践中或司法仲裁中,判断公司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都需要以合同的内容、提单签发主体和货代具体业务活动等作为实质性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作为当事人的公司,充当独立的合同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委托人的名义来办理业务。公司不仅要承担自身及自己雇员过错造成的责任与风险,还要对因履行国际物流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和分包人等第三人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特别地,当公司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其责任判定应依据“网状责任制”原则,对全程负责,即使国际物流公司自身并不拥有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也一样。 二、国际物流业务面临的风险 只有将货物顺利接收、运输并交付给相对人,才能实现物流服务的初衷和目的。因此,专业物流公司不仅要站在自身角度(与收发货人对立的角度)上防范客户信用风险和自身责任风险,也要站在收发货人的立场上防范物权风险。 (一)客户信用风险 1.费用结算风险。国际物流各业务主体之间的费用结算,按照费用的支付时间在货物装船出运前或出运后,分为预付和到付。国际物流公司与承运人等主体的结算采取预付方式,向报关报检等职能部门的业务则是在办理业务时直接付款,然而,与托运人之间是到付,即在货物装船出运后才结算(指托运人到付,对于物流公司,则是指收到款项。下同)。通常情况下,第一步,先为客户垫付运费、港杂费等各项费用;第二步,待货物运输完成后,按与客户约定的费用及实际操作中发生的费用,为客户开具发票;第三步,客户收到发票后,按发票金额再行付款。这种方式已成为国际物流公司承担业务的主要手段,也颇受资金相对紧张的委托人欢迎。这种方式下,国际物流公司在收款上面临较大风险:(1)由于国际运输过程比较复杂,很可能产生诸如海关验货等不确定付费项目,双方往往事先约定按实际操作发生的费用支出。当公司垫付这些费用后,一旦客户不认可,就会产生拒付的纠纷。(2)由于公司已向相对方垫付了费用,如果客户不及时付款,则占用公司流动资金,甚至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特别是在货量大、垫付费用大的情况下。(3)由于先开具发票,客户见到发票才付款,如果客户以“已收到发票,说明自己已付费”为由,则会拒付货款。这是因为,在我国发票是付款凭证,从法理上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公司出具发票即认定为已经收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