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黎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北京 100045 何黎明(1954-),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中国物流学会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物流管理。

原文出处:
中国流通经济

内容提要:

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但目前普遍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割裂了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环节,限制了网络化经营的发展,成为制约物流业发展的瓶颈。为更好地促进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应进一步改善物流业政策环境,取消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允许集团型企业统一纳税,进一步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限制垄断经营单位经营竞争性业务和超标收费,加强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保障城市配送车辆便捷通行,便利大件运输车辆跨区域通行。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14 年 01 期

字号:

       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但目前普遍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割裂了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环节,限制了网络化经营的发展,成为制约物流业发展的瓶颈。

       2013年3月,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既是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更是改善我国物流业政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取消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物流企业具有网络化经营的特征,许多大型企业需要跨区域或者在全国甚至跨国开展物流业务。如德邦物流在全国有3000多个网点,申通快递在全国有5000多个门店。其中,大部分网点是区域公司的业务操作单位,由区域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从事分拨、收件和派送业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理应注册为非法人分支机构,但许多地区并不允许外地物流企业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深层次原因在于,财政“分灶吃饭”,而非法人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不得不在每个网点都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开办运营和管理成本,不利于企业资源配置,影响了企业做大做强。

       同时,有些地方对外地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存在较多的地方保护和歧视性政策,如要求的注册资本、注册条件较本地企业高,营业范围受到限制,要求提供税收额度保证,要求进驻特定的物流园区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业内称之为“物流国九条”)的规定,物流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准手续。但在许多地方,此项政策并没有被切实执行。对于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的资质,一些地区分支机构不能备案获得,仍然需要分支机构单独申请。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明确允许物流企业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对物流企业设立各类分支机构不应该设置与本地企业不同的标准及不合理的前置审批条件。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的资质,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可备案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支持物流企业跨区域网络化经营、做强做大等方面保驾护航。

       二、允许集团型企业统一纳税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并设置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该政策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企业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应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得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行模式,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不利于企业及时在集团内部统筹盈亏,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增加了集团运营成本和税负,严重制约着物流企业的发展。

       此外,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集团型企业也面临着不能合并纳税的问题。大型物流企业普遍具有集团统一管控、分子公司分散经营的组织结构。随着集团内部的集中采购与专业化运作,极易形成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进销项费用的严重不匹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201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允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但是还没有在全行业推开。

       因此,应该允许集团型物流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取消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允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物流企业集团总机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合并纳税。

       三、进一步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了减轻企业与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多次下发文件,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物流领域取消和免征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是,一些地区没有按照规定取消收费,或者将明收改为暗收,将收费改为罚款。还有一些地区以其他名义继续收取费用,或者将有关收费转到下属或关联单位收取。例如,国家多次要求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还有许多地区在继续收取,或者转变成下属或关联单位收取,如检测站继续收取维修维护费。

       因此,有关管理部门应该组织调查并评估物流企业的收费负担,清理各项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未经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对收费过高的项目,予以降低;制止乱集资、乱摊派的不正当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物流企业要求的经营资质较多,包括运输、仓储、货代、用地、口岸、危险品等多个方面,涉及的行政审批部门较广,有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多个部门。2012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物流行业取消和调整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但是,还有一些行政审批项目仍然存在,如长江、珠江干线水路运输经营审批等。目前,物流企业行政审批依然存在审批项目过多、审批手续复杂、审批效率低下的问题,特别是由于管理和程序不规范,不透明,还存在许多“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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