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章云婷,江苏德邦兴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赵新贵,江苏省连云港科学技术协会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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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轻小微企业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此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又先后发布《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公告)和《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对财税[2013]52号文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该政策仍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需要进一步厘清。

       一、正确理解财税[2013]52号文的适用主体

       财税[2013]52号文明确,该文件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以及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正确理解该文适用主体,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小微企业不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财政部曾于2011年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起征点作了大幅调整,如对于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月销售额由原来的2000~5000元和1500~3000元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而营业税起征点的月营业额从1000~5000元上调至5000~20000元。因该文件的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精神,所以当时有观点认为该文件也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这种观点甚至出现在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的文件中。但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并不恰当,因为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财政部第65号令之所以明确其目的是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因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个体工商户也可参照该规定进行划型,即如果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相关标准,也可划型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与适用于个人的起征点相同的是,如果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则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这里的小微企业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首先,《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却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单位,因此,这两类企业是适用财税[2013]52号文的;其次,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应符合一定标准,而财税[2013]52号文中的小微企业只有月(季)销售额或营业额方面的要求;最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也不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但其却有可能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二、正确理解财税[2013]52号文中的“销售额”、“营业额”

       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应符合一定标准。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均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如某小微企业按月申报纳税,2013年8月份销售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20600元,则其不含税销售额为20600÷(1+3%)=20000(元),8月份可免征增值税。但如果该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20600元收入,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

       2.纳税人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包括其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如某小微企业按月申报纳税,2013年9月份销售免税自产农产品15000元,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副食品不含税销售额6000元,由于其销售额超过了2万元,应就不享受免税待遇的副食品销售收入6000元缴纳增值税180元。

       3.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处理。财税[2013]52号文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标准来判断纳税人是否可以免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很多地方也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9号公告明确,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未纳入“营改增”范围,2013年第4季度应税收入共6万元,每月应税收入分别为1.2万元、2.3万元、2.5万元,如果按月申报纳税,则第4季度共应缴纳营业税为(2.3+2.5)×5%=0.24(万元),而如果按季申报,则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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