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往往希望通过企业拆分的方式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那么流转税对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拆分有哪些影响呢?在本文中我们将以案例的形式加以分析说明。 一、增值税对企业拆分的影响 (一)在抵扣链条完整的前提下,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规范化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最大的优点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但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抵扣链条是完整的,也就是流转环节的上下游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时上游企业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成为下游企业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从而达到环环抵扣、避免重复征税的目的。 因此如果企业进行拆分,拆分后交易链条上的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不会造成重复征税,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可以进行拆分;如果拆分后交易链条上的企业出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会造成抵扣链条的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企业要谨慎进行拆分。 [案例1]中通有色金属公司是一家集矿产资源开发、冶炼、加工为一体的大型国有矿山。目前该公司准备进行企业的拆分,将公司拆分为:中通有色矿山公司、中通有色冶炼公司、中通有色加工公司。 请问该方案是否可行? [解析]中通有色金属公司的拆分方案是可行的,因为矿产资源的开采、冶炼、加工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拆分后的企业均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链条是完整的,不会出现重复征税,不会增加企业的流转税负担。 (二)利用农产品的税收优惠,合理设计企业架构 1.农、林、牧、渔业的增值税政策。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我国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同时为避免加重农产品流通、加工环节的税收负担,特殊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换言之,也就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无需缴纳增值税,但下一个环节却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农、林、牧、渔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案例2]长胜公司是一家从事绿芦笋种植的农业企业,种植面积4000亩地,每亩地每年产量为1000斤左右,每斤售价10元。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该公司准备购置40亩工业用地,建造绿芦笋的加工车间,加工、销售芦笋粉。 请问对于新的加工业务该公司应该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一个加工车间? [解析]如果长胜公司将绿芦笋的加工业务设置为企业的一个加工车间,也就是将由一个公司从事农产品的种植、深加工及加工后产品的销售业务,则企业销售的芦笋粉属于深加工产品,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该公司的进项税额寥寥无几,主要是种植绿芦笋的种子、化肥、农药、加工设备等的进项税额;而且该公司很难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如果长胜公司将绿芦笋的加工业务单独设置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也就是设置为长胜公司的子公司,则此时长胜公司属于从事绿芦笋种植的农业企业,其销售的绿芦笋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种植、销售绿芦笋获得的所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将绿芦笋销售给加工子公司后,子公司可以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约为5200000元(4000×1000×10×13%),增加了子公司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且购入价格可以计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达到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从整体上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因此该公司应该将绿芦笋的加工业务单独设立为子公司。 3.结论。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深加工、销售业务的企业,应该将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深加工业务设立为一个独立的公司,在上游环节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增加下游加工环节进项税额的抵扣和成本,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目的。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我国目前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的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具体规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