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对“营改增”以后才发生兼营应税服务业务,兼营业务发生前的上月留抵税额如何处理,是目前一些企业面临的难题。本文依据财税相关法规,通过实例对“营改增”挂账留抵税额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据此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只能由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来承担,而不能由“营改增”后原营业税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额来分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认为,“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等于不能抵扣,而是采用先将“营改增”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转出挂账,作为挂账留抵税额,再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一般货物和劳务允许抵减的税额。 例: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石油钻采设备及配件、通用设备及配件的生产和销售。2013年12月31日,属于“一般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留抵税额100万元。从2014年1月开始设立技术服务中心,兼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同时开展有形动产(设备)经营性租赁业务。2014年1月、2月发生的增值税业务如下: 2014年1月,销售设备一批,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800万元,销项税额306万元。取得首笔技术咨询服务费收入424万元,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400万元,销项税额24万元,上述款项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收到。依据当月设备租赁应收租金234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收到180万元存入银行,余款收银行承兑汇票。 2014年1月,购进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500万元,税额425万元;购进由技术服务中心使用的应缴消费税的小汽车两辆,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上述进项税额均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票款已经支付。 2014年2月,销售设备一批,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600万元,销项税额272万元。取得技术服务费收入1060万元,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60万元,上述款项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收到。依据当月设备租赁应收租金46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租赁费尚未收到。 2014年2月,销售上述设备委托某运输公司运抵购货方,取得该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开出转账支票交付运输公司。同月,购进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00万元,税额20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2014年2月,修缮办公楼领用原材料一批,其成本100万元,购进该材料时已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 一、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就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一)1月份的会计处理 1.将2013年12月31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期末余额100万元转出挂账,2014年1月月初应作以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 2.销售设备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2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 其他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0 3.取得设备租赁收入 借:银行存款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