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方式下怎样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答:所谓“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是指批发单位、销货单位、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运商品,而贷款则由批发单位分别与购、销双方进行结算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适用于批发单位和购货单位的交易需要经过一个中间商的交易活动。在这种做法下,批发单位、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之间应分别订立经济合同,将三方之间相互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销货单位根据三方签订的合同,不经由批发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同时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有关单证,将其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其中:一份以销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进销货单位账户;另一份以批发单位的名义,向购货单位收款,贷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进批发单位账户。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发生拒付或无款支付的,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问:我是一家私营企业财务人员,公司现有职工142人,退休职工15人。从去年开始,我公司节假日期间为退休人员发放节日慰问金和补助费,上述费用不计入职工工资、薪金。请问,上述费用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作为职工的延期福利,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支出时应该有费用真实发生的凭据或收款人签收证明,发票抬头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不影响该费用的列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没有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明确为福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文件对此明确之前,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仍不能将此类费用作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因此,该单位为退休职工发放的节日慰问金和补助费在财务处理时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列支,但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请问单位在日常的购货业务中,进货发票与支付货款往往并不是同步进行,所以无法快捷地分辨出应收发票与已收发票。同理,在销售业务中,销售发票与收款也不是同步进行,也无法快捷地分辨出应开发票与已开发票,如何解决这个难题? 答:对于采购业务,发票没有到的情况下是不能直接确认材料的,月末作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等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 这笔分录就表明没有收到发票,贷方的应付账款表明没有支付货款。 对于销售业务,没有开具发票但商品已经发出的,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开具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问:企业实物分红,比如房地产公司以存货(房屋)分红,如何记账? 答: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以实物分红从原理上可以参照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企业以开发产品(房地产)、外购货物或者自产产品分红的,应该将所涉及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所确认的分红数额之间的差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即转让损益,另一部分是确认的分红数额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转让资产利得(或损失)。转让损益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处理,如: ①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作为销售处理; ②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应视同固定资产处置处理; ③非现金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视同无形资产处置处理。转让资产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具体到问题所述: ①按确定的分红基数,借记“应付股利”; ②按开发产品、货物或自产产品账面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③按①与②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者贷记“营业外收入”; ④按存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问: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转增股本,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请问如何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