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550.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016(2014)02-56-05 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确定了规范的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逐步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为逐步解决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带来的弊端,2012年1月1日,上海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交通运输业与六大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之后天津、江苏等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七大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营改增试点。 一、研究对象 在营改增试点前后,诸多学者对“营改增”进行了研究,认为“营改增”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将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目前研究也多集中在税负增减讨论。而在诸多因素影响下,政策影响和税负变动在不同细分行业均有不同,故对于特定行业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将针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远洋运输业,按照营改增相关政策进行探究和分析,深入剖析营改增对远洋运输业的税负变动影响和政策影响。 二、营改增远洋运输业政策综述及比较 远洋运输业在营改增之前适用营业税政策,营改增试点后纳入了增值税范畴。鉴于此,本文将营改增前后远洋运输业主要政策规定进行了整理和对比。 (一)营业税政策 按照2009年新营业税法和财税[2010]8号文规定,营改增试点之前,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沿海运输劳务营业税税率为3%。相对而言,远洋运输业属于低税率,而且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征管税种,大中型企业有较强的政策诉求能力,往往能够取得地方优惠税收政策,税负相对较低。 (二)营改增政策比较 营改增试点后,政策规定也在扩围过程中不断修订补充,所以营改增前期地方试点和全国试点期间政策也有变化,其中与远洋运输业有关的主要变化如下:

(三)营改增政策变动比较 通过营改增地方试点期间政策和全国试点政策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1.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行业认定没有变化,远洋运输业的期租和程租行为均认定为交通运输业范畴,光租行为认定为有形动产租赁行为,这符合远洋运输的行业特点;2.税率均为未发生变化;3.交通运输业扣缴增值税税率由暂按3%征收率变为适用税率11%,而3%是原扣缴营业税税率,说明新营改增政策已逐渐走出过渡期;4.财税[2013]37号文、国税总局[2013]47号和52号文中对交通运输业进一步细化了适用零税率政策范围,明确了“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人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增值税抵扣和零税率免抵退链条,但同样存在不符合行业特点等问题;5.营业税政策延续陆续取消,如3%的扣缴税率和跨年度租赁的规定。 三、远洋运输业营改增政策影响分析 (一)远洋运输业行为探讨 任何行业均有行业特点,营改增政策中也对期租、程租和光租行为进行了定义。在实际运营中,程租主要特点为:1.出租人配备船长、船员及其工资和补贴;2.出租人负责营运和调度;3.程租基本分为单航次程租、来回航次租船和连续航次租船。期租主要特点为:1.多数变动成本由承租人负担,船东负责固定费用;2.船长和船员由船东配备,听从承租人指挥;3.承租人负责营运调度。光租主要特点为:1.船东提供空船;2.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和指挥;3.承租人负责营运及调度工作。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光租属于财产租赁行为,期租以运输服务特点为主,兼有部分财产租赁特点,程租则为完全的运输服务行为。 (二)远洋运输业营改增税负影响因素分析 1.税负变动模型分析 在前述基础上,为更直观的研究企业税负变动影响,本文通过构建比较模型,进行营改增税负增减变动因素分析。其中Tv为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Ts为营业税税率(3%),R为应税营业收入,T为税负变动率,

为进项税税率,

为外购应税货物和劳务金额,

为外购大型固定资产金额,具体模型如下:

由模型可见,税负变动率T主要可变影响因素为

,也即进项税额占应税营业收入的比率;而进项税额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外购应税货物和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

和外购大型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