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不管何种情况下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的确定比较简单,但“销售额”的确定却比较复杂,实务中较难把握。 一、市场销售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销白酒的情况下,计税价格通常为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亦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例1:涛涛酒业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生产瓶装白酒10吨,共20000瓶(0.5公斤/瓶,以下例题中瓶装白酒均为每瓶0.5公斤),对外按每瓶80元含税价格销售,当月共出售12000瓶。 解析: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为每瓶68.38元[80÷(1+17%)],合计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12000×80÷(1+17%)=820512.82(元),应纳消费税为:820512.82×20%+12000×0.5=170102.56(元)。增值税为:820512.82×17%=139487.18(元)。 二、加权平均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白酒的情况下,计税价格首先按照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确定,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例2:涛涛酒业公司4月将自产的瓶装白酒2吨共4000瓶,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假如酒业公司4月共对外销售瓶装白酒有3个批次:第1批售出6000瓶,每瓶75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第2批售出5000瓶,每瓶80元,第3批售出4000瓶,每瓶90元。 解析:作为福利发放员工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即加权平均价格为:(6000×75+5000×80+4000×90)÷(6000+5000+4000)=80.67(元),应纳消费税为:4000×80.67×20%+4000×0.5=66536(元)。这一加权平均价格亦是增值税的计税价格,增值税为:4000×80.67×17%=54855.6(元)。 三、组成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白酒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以依据,则计税价格通常为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白酒。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此组成计税价格亦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例3:涛涛酒业公司将自产白酒2吨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假如酒业公司是特制的,没有同类白酒销售价格可参考,成本为200000元,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解析:则组成计税价格=(200000+200000×10%+2×2000×0.5)÷(1-20%)=277500(元),应纳消费税=277500×20%+2×2000×0.5=57500(元)。增值税为:277500×17%=47175(元)。 2.委托加工白酒。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参考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4:涛涛酒业公司2013年4月初共收购粮食10吨,收购价为每吨2800元,货款计28000元。涛涛酒业公司将该批粮食全部委托辉辉酒厂生产白酒,至4月底全部加工完毕,共计白酒2吨。涛涛公司收回白酒并支付辉辉酒厂加工费20000元(含辅料)。5月初涛涛公司直接将委托加工收回的2吨白酒以每吨42000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出售,取得货款84000元。辉辉酒厂加工的白酒在当地没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解析:则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2800×(1-13%)+20000+2×2000×0.5]/(1-20%)=57950(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7950×20%+2×2000×0.5=13590(元)。 委托加工环节受托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向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含垫付的部分辅料的价值),即受托方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000×17%=3400(元)(委托方为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9月1日前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根据财法[2012]8号文件的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存在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需要按照规定补交消费税。本例中委托方涛涛酒业公司以每吨42000元的价格直接出售,其价格已经明显超出了受托方辉辉酒厂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是28975元/吨,2吨共计57950元),这就不属于直接出售行为。也就是说,涛涛酒业公司在5月初销售这2吨白酒后,还必须补交消费税,其补交的消费税税额=2×42000×20%+2×2000×0.5-13590=5210(元)。而此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销售价42000元,增值税为:2×42000×17%=13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