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混搭”业务的财税处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葛长银,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学习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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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混搭”业务,就是指由不同税率、不同税种构成的企业经营业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混搭”形式:

       (1)同一税种不同税率的“混搭”。比如销售技术设备并同时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销售技术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技术服务则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由此形成增值税同一税种不同税率的“混搭”业务。这种“混搭”业务称为混业经营。

       (2)不同税种的“混搭”。比如销售自产设备同时并提供安装服务的企业,销售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安装服务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由此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同税种的“混搭”业务。这种“混搭”业务称为混合销售。

       (3)其他形式的“混搭”。“营改增”后,又出现了更为复杂的“不同企业或不同设备适用不同税率”的“混搭”,比如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则视“设备的新旧”而承担不同的税负——新设备即“营改增”后购买的进项税金已经抵扣的设备,出租收入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旧设备即“营改增”前购买的进项税金没有抵扣的设备,出租收入可按简易办法即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必须强调的是,对于这些“混搭”业务,在实务中若处理不当,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征收原则,“受伤”的总是纳税人。鉴于此,我们对这些“混搭”业务进行梳理,结合现行财税政策给出财税处理的建议,以期对相关企业有所指导或帮助。

       一、混业经营的财税处理

       混业经营是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时,在《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提出的新概念。一股纳税人企业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即为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在我国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1)销售技术产品并同时提供技术服务,技术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技术服务则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或以技术服务为主业同时提供技术产品,也是混业经营。

       (2)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运输服务则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3)从事运输服务的同时提供仓储服务,运输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仓储服务则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总之,对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其经营的各项业务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都属于混业经营。

       对于混业经营的适用税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注:财税[2013]37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混业经营的适用税率问题,税收政策是明确的:各种业务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我们想提醒混业经营企业的是:

       (1)混业经营的业务,光分开核算还不行,你还应到当地税局做个备案,把你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表述清楚。“明明白白你的心”,在这个基础上,再分开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的税率,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2)若混业经营的业务规模较小,例如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其运输服务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3)对于混业经营的各项业务,在实务上如果不易划分,或划分不清楚,建议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拆,成立不同的公司,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便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防范涉税风险。

       二、混合销售的财税处理

       混合销售是与“兼营”并提的概念。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将其定义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即企业的业务涉及增值税的同时又涉及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也是一个“夕阳西下”的概念,随着“营改增”的扩围,在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之时,这个概念也许就不存在了。

       我们对混合销售的定义是:一个纳税主体的增值税业务和非增值税业务,若同时对着同一个客户,就属于混合销售。比如销售空调和安装空调,是“谁买空调就到谁家安装”,必定同时对着同一个客户,这就是混合销售,销售空调收入和安装收入都要按增值税最高的税率17%纳税。我们对兼营的定义是:一个纳税主体的增值税业务和非增值税业务,不一定同时对着同一个客户,就属于兼营。比如销售设备与广告设计,购买设备的客户不一定需要广告设计,不买设备的客户也不一定不需要广告设计,“销售设备”与“广告设计”这两项业务,不一定同时对着同一个客户,“营改增”前就属于兼营,销售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广告设计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销售设备依旧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广告设计则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者的关系也从“兼营”变成了“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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