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称“新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称“原制度”)相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体现在后续计量上。 原制度规定:“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如果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换言之,新准则对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取消了权益法核算。无论是哪种性质的长期股权投资,都按照成本法核算。所以执行新准则时,需要对原制度下权益法的核算结果进行相应的衔接处理。 而新旧制度衔接时,需视两种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调增长期股权投资余额 对此类情况,财政部颁发的《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下称“衔接规定”)这一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小企业在执行新准则时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首次执行日,不对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进行任何调整,直接将原制度“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转入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中。为以后核算方便,建议在将新旧制度衔接时,在新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暂设“初始成本”和“损益调整”两个二级科目,将原“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初始投资成本和按权益法调增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分别转入这两个明细科目中。 首次执行日以后的每个会计年度,按以下规定调整:对首次执行日以前按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以后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应分得的金额予以冲减,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调整直至“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余额冲减为零。全部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恢复到初始投资成本为止。 例如:A公司拥有甲公司30%股权,对甲公司有重大影响,根据原制度规定按权益法核算。至2013年1月1日,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12.5万元,其中初始投资成本10万元,因权益法核算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2.5万元。 1.首次执行日(2013年1月1日),将原制度“长期股权投资”余额12.5万元转入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其中“初始成本”为10万元,“损益调整”为2.5万元。 2.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本年度净利润5万元,分配现金股利3万元,A公司分得0.9万元。A公司做以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股利 0.9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0.9 A公司收到现金股利的分录略。 3.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本年度净利润6万元,分配现金股利4万元,A公司可以分得1.2万元,A公司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1.2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 4.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本年度净利润4万元,宣布分配现金股利2万元,A公司可以分得0.6万元。截至当日,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损益调整”余额为0.4万元(2.5-0.9-1.2),A公司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0.6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0.4 投资收益 0.2 此时,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余额为零。从2016年度开始,甲公司宣布分配现金股利时,A公司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首次执行日以前,因被投资单位除损益以外其他原因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化,投资单位调增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应该如何处理?衔接规定没有明确的说法。由于这种情况不影响损益,在首次执行日按被投资单位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化,本单位调增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应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 调减长期股权投资余额 对这一类情况,衔接规定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处理办法。根据对该类经济业务的实质性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权益法核算调减的长期股权投资事实上就是某种形式的资产减值。 因此可以参照衔接规定中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坏账准备衔接方法做会计处理。首次执行日,将原制度因被投资单位亏损调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予以恢复,同时调增“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例如:A公司拥有甲公司30%的股权,对甲公司有重大影响,根据原制度规定,按权益法核算。至2013年1月1日,首次执行日“长期股权投资”余额16万元,其中:初始投资成本20万元,按照权益法核算调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4万元。 首次执行日(2013年1月1日),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0.4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4 该衔接分录将长期股权投资的余额恢复到了初始投资成本20万元。 从2013年开始,根据新准则规定对甲公司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