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销售退回有四种情况。一般销售情况下的销售退回;购货方享受现金折扣的销售退回;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和销售退回调换同类商品或者其他商品。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一般销售情况下的销售退回。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就是销售确认时的相反会计处理,包括冲减收入、成本、销项税额等。同时应注意如果销售退回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如果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日后事项,所涉及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退回年度应交所得税的减少数处理。 购货方享受现金折扣的销售退回。虽然购货方在购买时享受了现金折扣,但由于我国对现金折扣销售业务采用总价法核算,销售收入还是以总价计价,现金折扣则作为财务费用,因此购货方退回商品时,还是以总价冲减销售收入,同时需要相应冲减财务费用。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估计了销售退货率的,要根据实际发生退回的数量与估计的退货数量之间的关系来进行调整。 销售退回调换同类商品或者其他商品。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做会计调整分录,只需要在报表中作说明就可以了。销售退回时,会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下的销售退回账务处理一样。重新调换其他商品时,笔者认为这已是发生在本年度的业务,即相当于本年度在销售商品,应按照正常销售进行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后销售退回怎样处理 目前,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冲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形成与转回,不影响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调减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及所得税费用;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调整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报告年度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的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企业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回或已退回的价款,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按应调整的消费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借记“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涉及调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还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案例1:甲公司在2009年12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商品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商品的成本为160万元。甲公司发出商品后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2009年年末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对该应收账款按照1%的坏账率计提了坏账准备。2010年1月12日由于已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该批货物被退回。发生销售退回时,甲公司尚未完成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该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0年3月22日。 该销售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编制有关调整分录,然后调整报告年度(2009年)财务报表中有关的数字。 编制的调整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贷:应收账款 234 (2)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1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0 (3)调整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234×1%) 2.3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4 (4)调整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额为:(200-160)×25%=10 应注意的是,尽管根据调整分录(3),调整减少了2009年的资产减值损失2.34万元,但计算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金额时不应考虑该金额,因为企业在2009年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对该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