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项目财务总监派驻制的由来和理论依据 (一)财务总监制度的由来 财务总监制度源于西方国家企业发展中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由此带来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由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在终极目标、对待风险和收益的态度上存在差异,当信息不完全时,不可避免会出现经营权瓦解所有权的“公司病”,所有者权益无法得到现实的保障。为了克服“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内部人控制”现象,财务总监这一代表所有者利益的制度安排便出现在公司治理架构中。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地方开始陆续实行财务总监派驻制度,最初是政府用于对国有企业的运营及国有资产实施监督。随着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纵深推进和财政管理职能的不断完善,财务总监制度的适用范围随之逐步扩大,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不同层级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 应当讲,重点项目财务总监派驻制本质上是财政监督管理在政府性投资领域的体现和延伸,是一种财政监督授权行为。而所谓“财务总监”,显然是指政府委托财政主管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专门人员。 (二)重点项目财务总监派驻制的理论依据 重点项目财务总监派驻制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理论、管理链条等。 1.“委托—代理”理论与政府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理论是研究如何设计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最优契约关系,减少信息不对称,将代理成本控制为最佳水平。而信息不对称,是代理成本发生的最基本原因。 在政府重点项目管理中,存在多级“委托—代理”关系:纳税人—政府,政府机构—项目管理代理人。而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信息不对称,突出表现为项目“委托—代理”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一方面,政府机构作为项目委托人在缺乏了解管理者信息的情况下,或者受托方通过隐瞒偏好和真实信息,使得能力素质低的管理者被选为项目管理代理人。另一方面,在契约的执行过程中,代理人在寻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动机驱动下,可能会产生偏离委托人目标的行为且不被察觉,从而损害公众利益,导致契约执行的低效率。 2、交易成本理论与重点项目预算执行中的“机会主义”。按照交易成本理论,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通常属于事前交易成本,而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参与主体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同样也会导致交易成本的产生。 在重点项目建设预算执行中,往往存在较大的自主性、随意性,因此在尚未解决政府系统代理人问题,而出资者“产权约束”弱化使得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者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即费用控制的主动性不强,并有增大投资倾向,常常出现工程变更、虚报工程量等问题)的情形下,只有加强财政监督,实施有效的派驻监督授权机制,最大限度地缓解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交易成本,才能充分实现政府性投资支出绩效管理水平的最大化。 3、管理链条与派驻制度“就地监管”的优势发挥。从管理链条的角度看,财政监督的链条越短,其监督的成本越低,监督的效率则越高。反之,则反是。 因此,通过派驻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能够发挥财务总监“全程监督,就地监督”的优势,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达到提高财政监督效率与财政支出绩效的双重目的。 二、重点项目财务总监派驻制的阶段性成效与主要问题 (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从上世纪的1997年开始,我国上海、江苏、云南、广西和广东等地相继出现了财务总监的岗位设置。经过十六年的探索,财务总监派驻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在此过程中,财务总监扮演着监督员、参谋员、联络员、检查员的角色,在把好资金审核关,协助配合项目单位共同建章立制,完善财务管理,规避经营和财务风险;建立财务总监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政府反映派驻重点项目财务管理和经营运作情况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派驻财务总监,除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外,更重要的是财务总监同时具备了内部审计的职能,对于内部人的“道德风险”能够及时掌握并报告,从而为采取相应纠偏措施、尽可能降低损失提供了支撑。一言以蔽之,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中实行财务总监派驻制,不仅使得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利益把好监督关,有效降低了监督成本,而且使工程建设在项目决策和财务收支活动方面体现了所有者的利益。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分散施行、各自为政,所以目前各地在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与职责划分等方面,尚存在一些亟待廓清的问题。 1、财务总监职务定位模糊,权责划分不清、极易混淆。财务总监应当是代表投资者利益,对重点项目资金运行与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层人员,但在实践中财务总监的名称具有多样性,时常与财务经理、会计主管、总会计师以及首席财务官(CFO)等岗位混为一谈、等同处理。 职务定位不清混淆了财务总监的工作性质,也降低了财务总监的财政监督地位,权力和职责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偏差,无法确保其在工作中的权威性和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