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基建并账会计处理思考与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穆家乐,财务处处长,高级会计师,CPA,注册评估师,交通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 200003。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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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于2013年1月1日实施,这是财政部配套财政预算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行为,协调财务、财政双目标管理的重大举措。《新制度》亮点之一是将长期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大账”以外的基建账数据纳入账内,为管理、监督、决策等机构提供完整的会计信息。为规范基建账并账,财政部出台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以下简称《衔接处理》),明确了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总体的要求和有关科目对接的基本原则,由于列举的内容过少,再加上“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账涉及的深度不够,使并账操作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一定的困惑。现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建账并入事业“大账”有关问题与同仁探讨。

       一、并账时间节点

       我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大账”。基建并账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衔接并账。衔接并账是指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时的并账,通过基建账并账确定2013年含基建账数据的事业会计账的期初余额,同时生成2013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二是日常并账。即2013年1月1日以后每月必须将基建账发生额并入事业单位的“大账”,而且,至少一次或一次以上。衔接并账是一次性的,日常并账是一项常规性工作,每月至少一次以上。

       二、并账基本原则

       基建账并账的基本原则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账的原理,根据《新制度》规定,结合《衔接处理》的要求,对基本建设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入事业单位的“大账”。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并账是今后基建并账核算的基础,必须深入、全面分析基建账数据形成原因,使基建投资项目完整、准确地体现在事业账内。日常并账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并账的原理和方法与衔接并账是相同的。

       三、交付使用资产处理

       《衔接处理》规定,“将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本人认为,此规定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规定不匹配,容易导致资产的重复入账,原因如下: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全数冲转。使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也就是说,接收竣工资产的单位(即本事业单位),在办妥验收手续后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同时,基建账将其转入“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年末(即12月31日)这部分资产价值体现在基建账上的“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内,次年初(即下年年初)建新账时,全数冲转,冲转后“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无余额。

       这说明,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年末(12月31日),事业账、基建账均体现这部分资产价值;下年年初时,仅事业账体现此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可见,在基建并账时,用2012年12月31日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事业账)“固定资产”科目明显重复,虚增资产。对于《衔接处理》中所说的情况,只有在接受单位收到交付使用资产后未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下才存在。对此,本人认为可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用基建账的下年年初(2013年1月1日)数据作为衔接并账的基础。由于下年年初“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已与有关科目一起全数冲转,无余额,只需将其他数据并入事业账即可。二是,用2012年12月31日基建账数据并账,应剔除“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后并入事业账。

       虽然两种方法都可以解决交付使用资产并账问题,但比较起来,第一种方法适用于新旧制度衔接时并账,简单、清晰,易于理解。第二种方法思路适用于日常并账,即不考虑交付使用资产因素,用“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以外的基建数据并入事业账,可有效防止交付使用资产的重复记账,避免虚增资产。

       四、重复事项抵销

       基建并入事业账是将基建账中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按占用形态和来源性质,分科目分析,并入事业“大账”相关科目。其中,基建账中资金占用科目余额并入新账资产类科目,资金来源类科目并入新账负债和净资产类科目。并账中要注意,单位原事业账与基建账资金往来业务的抵销事项。如,事业财务和基建财务之间相互借款的,在并账时应予以抵销。又如,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对基本建设进行基建拨款的,即利用自筹资金完成单位的基本建设。这一业务其实就是资金在一个单位内的转移,最终以不同形式反映出来。完工且验收移交的工程,在事业财务账中以固定资产反映;未完工的或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在基建财务上的在建工程反映。因此,并账时需要把重复核算的部分相互抵销。

       五、明细科目的设置

       新制度在“在建工程”下设置了“基建工程”二级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事业单位“大账”的在建工程的成本。但在并账时,应对该科目并入“大账”的内容进行分析,依据基建账务系统中的明细内容和项目的重要程度及管理需要,在“基建工程”二级明细科目增设必要的三级明细科目,以充分反映由基建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可在“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下,再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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