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问题研究

——学习新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 者:
张孟 

作者简介:
张孟,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审处处长,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广西 南宁 530012。

原文出处:
交通财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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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016(2013)10-72-07

       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形成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第72号令,以下简称“新准则”),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会计法》、新准则和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规则”),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修订,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公布与实施,对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和会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满足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需要,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引导作用,也给广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者具体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支持。结合工作实践,本文谈谈学习和实施新规则新准则新制度的几点心得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背景

       原准则1997年5月发布、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15年。期间,我国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票据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改革以及医疗卫生、教育体制、社会保险的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如: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计价需要计提折旧、正式编制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提供报表附注信息等等;同时,新形势下各行各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不断发展创新,事业单位会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一些新的业务或事项在已施行的具体会计制度中缺乏规范但又急需处理。因此,及时修订原准则,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的概念框架,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体系,并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保持协调,有利于为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会计制度尚未做出规范的新问题提供会计处理依据,提高事业单位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二、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共9章49条。与原准则相比较,新准则在维持原准则基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对大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完善,在内容上包括事业单位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核算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项目构成及分类,一般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基本事项。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十个方面作了调整:

       (一)扩大了准则的统驭范围

       原准则仅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准则是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依据。

       (二)首次确立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

       原准则没有明确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新准则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应当反映受托责任,同时兼顾决策有用。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三)合理界定了会计核算基础

       原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新准则第九条明确:“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新准则规定与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协调。

       (四)首次设立了“费用”要素

       新准则将原准则中的“支出”要素改成“支出或费用”要素。考虑了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些采用权责发生制,有些采用收付实现制,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非纯粹的收付实现制现状,同时,增强了准则的统驭性。

       (五)强化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六个要求

       原准则关于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为: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可理解性、重要性六项。新准则修订为: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全面性六项。新准则取消了“重要性”要求,因为事业单位并无根据业务事项的重要性调整会计报表格式的权限。新准则增加了“全面性”要求,强调将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全面完整。

       (六)增加了“在建工程”资产类别

       新准则在非流动资产项目构成中增加了“在建工程”资产类别,与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并列,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要求,为将事业单位基建项目账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

       (七)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一般原则

       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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