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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财会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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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企业在2013年4月份买了100股股票,并打算连续持有,中间没有空档期。但在2013年6月取得了分红,之后准备一直持有到2014年4月,请问我企业在2013年6月取得的分红能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由此可见,上述政策不包括居民企业对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进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企业购买的股票如果至分红时持有期间不足12个月,不应作为免税收入,应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您所举的例子:企业在2013年4月买了100股股票,在2013年6月取得了分红,之后虽然企业一直持有到2014年4月,但自企业购买的该100股股票至分红时持有期间不足12个月,因此企业在2013年6月取得的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应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问:企业每年都会组织员工旅游一次,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费用与取得收入无关,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

      问:企业食堂在市场购买的蔬菜,没有取得正规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贵单位所述情况不可以入账进行税前扣除。

      问:我们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已经投入使用了,但是由于一些原因一直没有取得发票,请问应该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您企业可以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问: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工伤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问:我们企业有在用固定资产设备,未提完折旧,但是损坏不能再使用了,我们按废铁销售给回收单位了,这部分产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还需要审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您企业发生的此类资产损失不需审批,按清单申报的规定向主管局申报扣除即可。

      问:企业现在雇佣几位退休返聘的人员,发生的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您企业雇佣退休返聘的人员,发生的工资,可以计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按税法规定,行政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那银行罚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件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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