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童年议题的复杂性 一些论者认为,在我国,童年概念并未成为普遍的社会事实,儿童生存、发展和教育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更需要注意的是,童年还未成为一种社会普遍接受的概念,而只是少数知识分子头脑中的社会理想;一些论者宣称,孩子的童年已经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童年,主张爱孩子就要把童年还给童年,自觉捍卫童年;另一些论者基于“成人、整个社会对儿童构成了相当的威胁”的判断,提出要成全童年、保卫童年;一般的词典则将童年简单界定为,当你是个孩子的时期或作为一个孩子的状态或时期……尽管这些认识对我们理解“童年”是相当有帮助的,然而,“童年从何而来”依然不甚为人知晓。对于作为现代社会现象的童年,当前一种广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童年是一种自然的、生物的、普遍的现象,进而认为,所有的儿童不仅应当拥有童年,而且应当拥有纯真、贞洁、幸福、美好的童年。这种观点建立在“儿童体型是小的”、“儿童生命是弱小的”、“儿童是可爱的”等既融合了儿童生理学的知识又包含着珍视儿童的现代情感因素的基础之上。然而,这种表述方式所潜含的儿童—成人对立的、成人本位的、矮化儿童的视角,却不为人所注意。其在各种学科中,常常呈现为一种二元对立的话语。这些话语主导着我们的童年认知地图,影响超出学科的范围,而成为一种众所周知的“通识”。这些“通识”背后的思维机制,被艾伦·普劳特(Alan Prout)和艾里森·詹姆斯(Allison James)称为“主导框架”(the dominant framework)①,该框架两端是儿童和成人,一端的儿童被视为自然的、简单的、非道德的、反社会的,另一端的成人则代表文化的、复杂的、道德的、社会的,儿童被设定为按照箭头方向“进化”或发展(见图)。 这一“主导框架”下的儿童及童年认识,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的确,不同时代人们对童年有着不同的理解。童年定义及意义的差异,依赖于不同时期的文化、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当每个国家、每个民族的人们试图理解童年的现代概念,并将它融入各自的文化时,童年所面临的是各不相同的政治、经济、宗教和知识的环境。在有些情况下,童年被丰富了;在有些情况下,它被忽略了;在有些情况下,它被贬低了。这些变化,导致对童年的不同构建和理解。 二、作为区隔的童年 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倾向于把童年视为人生历程中某个时期或阶段,一个如今被定义为快乐、幸福、无忧无虑、纯真、美好的时期或阶段,尽管事实上非西方某些地区儿童的童年往往是不幸的。这一广为人知的认识实际上是西方现代性进程的产物。其所潜藏的现代西方社会文化的有色眼镜,遮蔽了我们对童年的文化约定方面的思考及儿童与成人世界之间文化结构、社会结构上的深层“区隔”。事实上,童年具有很多文化价值分配、组合、移植、嫁接的特征。朱迪思·安纽(Judith Ennew)认为,在整个20世纪,西方的童年已经成为人生历程必经的阶段,其特点是依赖性、无性别之分、幸福快乐、有权利受到保护和训练,但缺乏社会和个人的自主性。 前述“主导框架”的二元话语,实际上便是由朱迪思·安纽所说西方儿童的童年所具备的这些特征来具体辨识和区分的。 在西方童年知识的传播下,现代童年的重要特征之一“幸福快乐”,被普遍地推广和确立起来。人们逐渐将该特征与玩、游戏等同起来,所谓幸福快乐的童年,其要义就是给予儿童玩和游戏的机会,“没有游戏就没有童年”[1]。游戏是童年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童年是一段无忧无虑的美好时光。在童年时期,儿童不需工作,不需担负任何责任,也不需要赚钱。这种认识的重点是强调,成人必须通过工作来谋生,同时负担起儿童经济和道德上的责任,而身为儿童,则无须负担经济和道德上的责任,这意味着不必工作、无须工作就是童年的标识②。 这种对比与区分,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常识,以至于人们强调只有给孩子一个有游戏的童年才是真正的童年。这种强调往往与儿童发展有关,并得到了教育界的支持,因为游戏显然能发挥重要的教育作用,尤其在学前教育界,童年、儿童与游戏的关系,表达最为充分。幼儿园工作的原则之一即是“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③。一些学者甚至视游戏是教育的本质之一。在法律上,游戏则早已被确立为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 童年是无忧无虑的自由时期,尽享快乐、幸福的游戏时光,不必承担成人的工作责任。这种成人/成年—儿童/童年、工作—游戏之间的对立和法律上的强化,形成了一种与成人世界不断区隔的童年,童年生活俨然自成一个独立的小世界,是一个与成人世界不同的空间。 这种区隔,如詹恩斯·库沃特普(Jeans Qvortrup)所分析,体现在区分“依赖”儿童与“独立”成人的三大基本领域。一是在政治领域。这里也涉及法律、教育领域。儿童在政治、法律系统,有着与成人不同的管制和约束关系,成人享有国家赋予的完全的政治自由、法律权利,儿童则容易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与控制。基于年龄的对儿童能做什么及不能做什么的法律控制,并没有什么内在一致的逻辑性。譬如,我国以14岁作为儿童是否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年龄,而日本少年法规定,儿童接受“刑事处分”,必须16岁以上。这其中2岁的差异,并无实质性依据。在教育领域,规范儿童的方式是通过大规模义务教育来实现的。在全球范围内,这已经成为标准的童年模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断致力于推行面向所有儿童的小学义务教育。无疑,义务教育确保了儿童的受教育权,然而,义务教育带来的“学校化”童年,却潜含着童年的生态隐忧:学校过度的知识教育,事实上在透支儿童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