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青团对青年自组织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青年自组织的产生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成分的日趋多元化,近年来,青年在社会的发展变迁、文化的碰撞交融以及网络的冲击熏陶下,表现得更加主动、开放,自发组织成立了以探寻时尚生活方式、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等为主要目的的新型青年民间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从性质、特点、运行、发展趋势等方面区别于一般的正式组织,构成了一种新的组织形态——青年自组织。青年自组织以网络为先导,自愿为前提,信任为机制,分享为目的,是青年沟通、交流、聚集、联络的新载体。如北京的老百姓国学会、雪月游戏动漫社、周杰伦粉丝团、李宇春歌迷会、铁刷子骑友会、绿手套户外运动联盟等等。这类组织呈现了出现时间不长,发展速度迅猛,组织相对松散,运转充满活力,政府视野中隐形、社会生活中显现的特点[1]。 青年自组织的蓬勃发展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必然现象,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成果,也是青年自我发展、青年文化多元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青年的发展性、社会性,以及青年参与社会生活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就其产生原因而言,一是青年维度,当代青年身上更多地表现出追求个性、自由的性格特征,青年群体结构更为多元化,需求更为多样化;二是社会维度,青年自组织是伴随着近年来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盛行而快速兴起的;三是技术维度,网络的兴起和各项交互式应用的普及为青年自组织迅猛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条件。 青年自组织由于产生、发展环境与条件的特殊性,具有原生态、自发性、非正式、网聚性和开放性、透明性、灵活性等特征,在组织形态、运行机制等诸多方面存在显著特点。根据个体结合为自组织的纽带差别,青年自组织可分为趣缘型、业缘型、地缘型和亲缘型四种类型。由于欠缺固定的章程与管理,成员的吸收缺少程序,活动相对灵活自由,缺乏必要的规范与约束,离成熟的组织形态有相当大的距离,处于过渡状态的青年自组织,有可能发展成正式社团,也有可能演变为依托网络为载体的虚拟组织或停留在靠活动维系的兴趣群体层次,可能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也有可能对社会及青年造成负面影响。 2.对青年自组织治理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青年自组织发展良莠不齐,有的还处于小众化、自娱自乐的浅表层次,但越来越多的青年自组织开始走出封闭的小群体圈子,将目光投向更广泛的社会服务领域。总体来讲,青年自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组织成员自身需求的同时,在诸多领域也弥补了政府职能的缺失,在提供社会服务、塑造公益文化、参与民主管理、畅通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性团结”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民间和青年中的影响力日益显现。 著名政治学家霍布斯认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具有潜在的对抗关系[2]。从政府治理的视角看,由于缺乏外部监督以及正确价值取向的引导,青年自组织也是孕育和激化社会各类矛盾与冲突的温床。加之青年人本身的片面性和激进性、组织结构的松散性等特点,在某种外力的影响下,他们可在短时间内形成大规模群体行动甚至会引发社会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青年自组织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引诱成为政府的否定力量和颠覆因素[3]。 青年自组织自身客观上存在发展之惑。主体上的自发性、形式上的开放性导致组织管理的松散随意,往往只通过约定俗成的规范来约束其成员的行为。部分自组织,由于组织发起人或骨干的兴趣转变、组织成员变化等各种原因,往往成立不久就宣告解散,或者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空架子状态。此外,由于青年自组织的自发性、民间性,没有挂靠任何组织,导致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缺乏科学的指导和可有效利用的资源。由于青年自组织领域广泛,青年参与组织的目的多样,加之缺乏监管,导致青年自组织无论是在人数、活动开展、影响力、文化氛围等方面都很不平衡,青年缺乏信任和归属,组织成员间、组织成员与组织者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也不利于青年自组织的良性发展。因此,青年自组织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引导和支持。研究表明,青年自组织对党团、政府的态度比较矛盾。一方面希望获得更多政策、管理和资金上的支持,也希望有关部门给予他们合法身份,以获得活动开展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希望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因行政部门的过多干涉而丧失自由度,以及由此带来相对僵化、浮夸、官僚的处事风格[4]。 因此,一个青年自组织向何处去,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什么作用,关键在于引导和治理。学界目前虽然注意到了青年自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但对其特性认识仍然不足,对其治理的研究尚属空白,而各级政府已经实实在在地面对了青年自组织带来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专门研究,予以正确的定位和引导。长期以来,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属于一种控制型思维,不但导致了对抗和彼此不信任,更没有有效利用其在和谐社会中的积极力量。这种监管方式在新的形势下已经无法适应发展需要,有必要建立一种政府与青年自组织双向互动合作的新型关系模式。用规范的制度对青年自组织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引导和服务,促进完成自身内部的调整,健全应有的制度和运行规则,以消除导致“自组织失灵”的因素,使其有序、有效地参与社会性、公益性活动,提高适应能力、生存能力、组织能力、活动能力,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