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13)06-0190-10 流动未成年人,是转型期新兴的边缘群体。从乡村向城市流动的未成年人群,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其一,前往城市务工的未成年人,近年来的“用工荒”使得流动未成年人较易在沿海地区的工厂中找到工作,他们隐瞒年龄、借用他人身份证入厂,而工厂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亦会刻意瞒报,致使许多流动未成年工人的数量无法统计。其二,随父母流动的未成年人,第一代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站稳脚跟后将子女迁往城市,而出现庞大的流动未成年人群在城市中学习和生活。根据六普数据显示,在2亿多流动人口中,0~14岁未成年人比例达到18.8%,人数超过4000万①;另据全国妇联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2008年农村留守儿童超过5800万,其中有大部分亦是潜在的流动未成年人群②。 流动未成年人在迁入城市后——不论是早早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务工,抑或是跟随父母在城市中接受学校教育,其“生活场域”都发生剧烈的变迁:一方面会带来积极的影响,譬如,与乡村生活相比,他们会接触到更繁荣的城市经济、更先进的价值理念、更开阔的社会视野、更充满变化的成长际遇等;但另一方面,亦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譬如,与城市户籍人口相比,他们在经济、社会地位上居于弱势,不能享有城市诸多的社会服务和福利,工作与生活机会相对缺乏,从而易于发生叛逆心理和越轨行为。近年来,流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越轨和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已愈来愈引起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东莞是我国流动人口重要的聚集地。笔者通过在东莞行政、司法部门的走访统计发现,近两年来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中约90%与流动人口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约97%与流动未成年人有关。社会学家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一书中精辟地区分“局部环境中的个人困扰”和“社会结构中的公众问题”③。举例而言,一个地区中如果仅有很少比例的流动未成年人出现越轨行为,通常应该从个体特殊的心理特质或成长环境中探求原因;然而,当一个社会中流动未成年人群体越轨行为频频发生,超出一定限度时,则不是简单的个人原因所能解释,需要从时代环境和社会结构中寻求答案。 一、一个不断凸显的问题 东莞是我国最早改革开放的沿海城市之一,2012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突破5000亿元,是现代制造业名城。在东莞,非户籍流动人口数量已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东莞市登记常住人口有822万,其中非户籍流动人口640万。流动未成年人数量亦十分可观,仅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未成年人已超过57万,其中4/5在民办学校中就读;流动未成年务工人员和辍学闲散人员尚未能准确估计。 流动人口是东莞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为消除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的隔阂,增强两个群体相互间的理解与信任,增强外来人口对东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东莞市政府将流动人口冠名为“新莞人”,而其中的未成年人则称为未成年“新莞人”,是指非东莞户籍但在东莞居住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又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道格拉斯设计出一系列由轻到重的越轨定义等级:a.某种不对劲、陌生奇特的感觉;b.某种厌恶反感的感觉;c.某种违反道德准则和价值的感觉;d.某种违反道德准则和价值的判断;e.某种违反治安法规的判断;f.某种违反刑事法律的判断;g.某种违反人类本性的判断;h.某种绝对邪恶的判断④。本文对越轨的界定是狭义的,限于违法犯罪行为,是越轨行为中的较严重的一种。 根据笔者的走访统计,在20世纪90年代早中期,涉嫌违法犯罪等严重越轨行为的未成年“新莞人”数量很少,只有个位数。但自2000年开始,涉嫌越轨的未成年“新莞人”数量激增,且呈现出低龄化、群体化的趋势。与此同时,越轨行为表现出性别差异:男性多为暴力越轨,女性多为性越轨。 图1~4的数据是笔者根据调查、走访,经统计描述而得出,较好地呈现出东莞流动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等严重越轨行为的现状。
图1数据显示,从违法犯罪的人数看,90年代中期,涉嫌违法犯罪等严重越轨行为的未成年“新莞人”仅为个例,2000年后数量开始快速增加,2005年迅速突破至1327人,之后有小幅回落,到2011年又迅猛增加到1646人。图2数据表明,2000年之前,涉嫌违法犯罪等严重越轨行为的未成年“新莞人”占所有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比例达100%,但由于当时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并不多,相对而言问题还未凸显,2000年后这一比例有所下降,2005年又开始回升,2011年达到97%左右,可见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数在迅速增加,问题日益严重。图3数据显示,1999年,涉嫌违法犯罪等严重越轨行为的未成年“新莞人”占所有违法犯罪人员的比例仅为1.2%,到2000年迅速增长为4.8%,2005年上升至7%,2011年更是突破到10.6%,12年增长近8倍,违法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图4数据表明,近三年未成年“新莞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性质颇为严重,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抢夺、强奸、绑架、敲诈勒索、吸毒贩毒、诈骗等犯罪类型占据主导地位,犯罪目的的财产性、犯罪手段的暴力性特征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