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社区青少年”一词,首先是出于避免歧视、体现平等、有利保护等政治意义上的现实需要,而并非理论研究的结果。虽然,多年来,学界对“社区青少年”一词做了大量很有价值的研究和阐释,实践部门也有很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未形成一个统一和公认的说法。况且,目前社区青少年群体及其生存发展状态的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重新研究、分析和定义社区青少年的概念,对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调整、完善和创新社区青少年工作,意义显著且重大。 一、社区青少年概念的提出 由于各种原因,在我们的社区中生活着一些暂时或长时间处于无学可上、无业可就状态的青少年。过去,人们习惯称他们为“社会青年”、“无业青年”、“边缘青少年”、“问题青少年”或“闲散青少年”等。这些称谓固然有其一定的客观性,但它不仅具有明显的歧视意味,而且还会产生很强的标签效应。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贝克尔曾经这样说过:“越轨并非某人某项行为的特征,而是别人对一个‘冒犯者’采用规则或制裁的结果。越轨者就是被贴上这一标签的人;越轨行为就是被贴上这一标签的行为。”①为了消除这些称谓对此类青少年群体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更好、更有效地做好此类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教育、服务和保护工作,2002年初,时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的刘云耕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用“社区青少年”来指代此类青少年。同年4月,在中共上海市委召开的上海市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工作专题会议上,通过决议形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用“社区青少年”替代“闲散青少年”等称谓,并将社区青少年界定为:“16~25周岁,②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并未进一步就学的青少年”。后经修正,改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具有本市户籍的16~25周岁的青少年”。③就此,社区青少年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在学界和实际工作中被广泛使用。 “社区青少年”一词的提出,是上海市改革和创新青少年管理、教育、服务和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说明人们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看法有了根本性改变,而且也表明社会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管理、教育、服务和保护方式的实质性转变,从而对上海乃至全国的社区青少年工作产生了积极且深刻的影响。但是,由于缺乏理论上的科学论证和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加之目前的社区青少年工作仍处在探索之中,因此,“社区青少年”一词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新概念。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新的事物从不完善到完善都要经历一个漫长且艰难的过程,人们对其的认识需要通过否定之否定的逻辑方法来实现不断深化。对社区青少年概念的探索也同样如此,也需要我们在前人研究总结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否定之否定的分析和研究,以使其内涵和外延更明晰,更符合理论逻辑,更适应现实需求。其实,我们在工作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已经发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城乡人口的快速流动、社会结构的调整和重建,我国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结构及其内涵和外延都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对10年前确定的社区青少年概念进行再认识,并通过对目前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及其内涵和外延的理性分析和研究,找到并准确定义既能符合实践工作和理论研究需要,又能在较广范围内被认可、在一段时间内较稳定的、科学且合理的社区青少年概念。这不单是对社区青少年群体进行研究的基本要求,更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社区青少年工作之所需。 二、社区青少年概念的新定义 原来我们将社区青少年的概念定义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具有本市户籍的16~25周岁的青少年。”但是,基于目前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及其内涵和外延的深刻变化,我们必须对原来的社区青少年概念进行再认识、再定义。 社区青少年是青少年群体的组成部分,是青少年群体中一个比较特殊、相对独立且可以抽象出来进行独立观察和研究的子群体。之所以社区青少年能在青少年群体中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群体,是因为这一群体在其内涵和外延等方面,都具有与一般青少年以及其他青少年子群体不同的明显特征。也正因如此,社区青少年可以在理论上形成自己独立的概念。鉴于此,笔者认为,所谓社区青少年,其实就是存在于上述14~25周岁青少年群体之中,不同于一般青少年和其他青少年子群体的,具有自己明显特征的特定青少年子群体,其专指“14~25周岁,处于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上海市常住青少年”。这一概念,主要是从社区青少年的年龄区段、社区青少年的居住区域和居住性质、社区青少年的生存状态及其持续时间等方面来加以定义的。就目前而言,这可能是比较客观且比较符合现实和相关法规政策的一种解释。当然,这一定义尚有进一步斟酌的空间,权且以此当做引玉之砖。 根据上述关于社区青少年概念的定义,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把一些表面上看似完全符合或基本符合社区青少年特征的青少年排除在社区青少年群体之外。这部分青少年主要包括:有严重身体或智力残疾的青少年、处于社区矫正阶段的青少年、刑释解教后正处于5年安置帮教阶段的青少年、流浪青少年和留守青少年等。由于这部分青少年具有其不同的特殊性而需要在生活上予以特殊照顾,或需要在管理、教育、服务和保护方式上采取特殊措施,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部分青少年不应纳入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和工作范围之中,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由相应的专门机关或组织对其进行管理、教育、服务和保护的。其中,有严重身体或智力残疾的青少年,由残疾人联合会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服务;处于社区矫正阶段的青少年和刑释解教正处于5年安置帮教阶段的青少年,由街道或镇司法所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流浪青少年和留守青少年,则由民政部门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当然,例如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社青办”)等相关政府部门和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中心”)等相关社会组织,为了更多体现其工作的公益性,目前正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将其管理、服务和支持工作向上述青少年群体延伸。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青少年属于我们所认定的社区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