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见义勇为”既有一般道德行为的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对行为者有重大的危险性;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与物质利益的关系表现在: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产生和发展的;它是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利益关系基础上产生的;它是行为主体自身利益可能会有巨大付出的行为;它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政策上和法律上要给予保障。 【关键词】见义勇为 道德行为 利益 政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要“见义勇为”者,人们呼唤“见义勇为”的英雄。如何把这种需要和呼唤变成切实可行的造就“见义勇为”英雄的措施,是当前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问题。 一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道德行为,它具有一般道德行为的共同点,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首先,“见义勇为”行为同一般道德行为一样,都是以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为目的的行为。共产主义道德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上,都要求人们自觉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即使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在名义上也以不同的形式强调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是人类社会对共同利益或共同生活准则的客观需要在道德领域的必然反映。因此,自觉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就成为人类道德追求的一般目标。一个人的行为如果目的是为了自身的权利或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不道德行为或非道德行为。“见义勇为”这一古老的道德规范,就是人类共同利益和最起码的共同生活准则在道德领域的客观反映。 其次,“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道德行为的自律性普遍特征。道德行为必须超越狭隘的功利,以狭隘功利为目的的行为,只能是他律性的非道德行为。“见义勇为”就是以追求道德本身目的为目的的行为。见义勇为者在认识、把握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人与社会之间关系时,是以良心、善恶为准则,而无任何道德目的之外的目的。从行为者动机看,它鲜明地体现着行为者对他人、对社会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而无丝毫谋取狭隘功利的因素。从行为的结果看,行为者不计得失,不图报偿,以自身利益的付出,申张了正义,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可见,“见义勇为”是超越狭隘功利的崇高精神境界的实现。如果行为者维护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目的是为了图报偿,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是见“义”勇为,而是见“利”勇为。 第三,同其它道德行为一样,“见义勇为”也不受外部强制力量的左右。“见义勇为”不是通过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思想教育、传统观念、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使人们形成觉悟、善恶的标准,从而自觉自愿地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它不带有政治规范、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强制性。政治规范大都系统地体现在国家的宪法、政策和公约中,对人的行为带有强制性。法律规范是国家靠强制力量颁布的,对人们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约束,它告诫人们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而道德规范则侧重告诫人们应该去做什么,至于行为者是否去做,不存在外在力量的强制。如果把“见义勇为”划入法律范畴,用强制力让人们去“勇为”,这不仅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还会使法律的严肃性、准确性受到损害。事实上,任何外在力量都不会使人真正的“勇”,也不会使人为“义”去真正的“勇为”。 “见义勇为”行为与一般道德行为相比,其特殊性在于:第一,这种道德行为对行为者有重大的危险性。“见义勇为”的“勇”字,表明了行为者所维护的正义和公益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不同于一般道德行为。行为者如果没有一定的思想基础,没有无畏的胆略和牺牲精神,是做不到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第二,“见义勇为”行为往往伴随着行为者重大的利益付出或生命的代价。道德的一般特点是,它在调整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时,总是要求道德主体以自身利益的或多或少的无偿付出为前提。但“见义勇为”行为与一般道德行为相比,其不同之处是,这种行为的利益付出程度可能远远大于一般道德行为。如行为者自身财物的损失,身体受到的伤害,事后自己及家庭经济上可能受到的影响等等,甚至包括生命的付出。第三,“见义勇为”是一种相对独立的道德行为。一般道德行为往往都与人们的其它行为相互结合,相伴发生、融为一体。如某一行为既可以是道德行为,同时也可以是法律行为、政治行为、行政行为;反之,法律行为、政治行为、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是一种道德行为。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与一般道德行为相比,它却相对独立,更具道德的纯粹意义,是一种纯粹的道德行为。这一点便决定了“见义勇为”行为在广大群众中普遍践行有一定的难度。其一,“见义勇为”行为是在行为自由基础上、自身利益的无偿付出和对社会公益的自觉维护。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法律行为有强制力在维系。其二,“见义勇为”行为体现着行为者对他人、对社会利益高度自觉的认识和道德上的义务。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处在特定岗位上的工作者的尽职尽责的工作行为,工作是社会成员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分内职责,是与权利联系并对应的义务。其三,“见义勇为”行为不同于战争时期的革命行为。前者是在和平时期,在有专职人员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条件下,自觉自愿对社会公益的维护,而后者是在社会特殊时期,是在行为者不能正常生活下去的条件下所进行的对旧制度的变革,它的发生必有面具备成熟的客观条件。 “见义勇为”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宣传和普及这一道德规范时,既要抓住它所具有的道德行为的一般特征,又要抓住它所独有的特殊性。同时,还必须具体地研究与它密切相关的物质利益关系,以及决定并制约其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研究它被人们普遍接受并切身践行所必须的各方面的具体条件。只有真正弄清了“见义勇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并制订出相应的物质保障措施,“见义勇为”才有可能化为广大群众普遍的道德行为。